粉尘、噪声危害防治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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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噪声危害防治检测制度
一、粉尘监测:
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3 9条的规定。
2、配备粉尘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及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测尘,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3、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GB16225—1996《车
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浓度测定方法执行LD38—92《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
4、总粉尘中粉尘分散度测定方法选用滤膜溶解图片法,粉尘粒径为几何投影定径;总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焦磷酸重量法,呼吸性粉尘游离SiO2含量测定方法选用红外分光或X线衍射法。
二、噪声及其他职业危害的监测:
1、矿井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2、有毒物质按WSI—1996《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采样规范》检测;噪声按GBJ122—88《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测定;高温按GB934—122《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测定;放射线按GB4752—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方法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