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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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信部门有关业务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0﹞631号
【发文日期】2000-09-18
【实施时间】2000-09-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8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售卡收入,应在售卡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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