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基本政策法规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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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规是有关学前教育方面的法律、法令、 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对人们的学 前教育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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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律关系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需要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从
法学的角度来讲,学前教育机构的内外关系包括 两种。 教育行政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过 程中发生的关系,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 管理教育活动。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的行政关系 相比,既有共同性也有差异性。具体来说,学前 教育机构中的教育行政关系体现在如下方面: (1)行政机关与学前教育机构的关系; (2)行政机关与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关系; (3)学前教育机构与教职工的关系。
案例:幼儿园Biblioteka 师因哺乳孩子被解聘完整版课件
16
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 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 步提高。”“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 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接触劳动或者聘 约合同。”
幼儿园教师的晋级增薪制度、津贴、补贴
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及其福利待遇:同工同酬 (不满园长克扣工资,北京一幼儿园老师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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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幼儿权利保护 相关依据:《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幼儿的人身权和生存权:固有的生命权;最高标
准的健康权;充分的生活水准权 幼儿的存活与发展权 幼儿的受保护权 幼儿的参与权 幼儿的受教育权 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以及隐私权 不受歧视和虐待权 依法享有法律保护和申诉权
幼儿园教师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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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幼儿园教师劳动争议的形式:权利争议(怀了孩 子,丢了工作);利益争议(多发生于劳动关系 运行过程中集体合同的订立或变更环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法律救济:教育申诉制度,教师提出申诉的问题: 教师认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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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教育民事关系: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 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 及面很广。学前教育调整的民事关系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与学前教育机构的关系; (2)学前教育机构与幼儿及家长之间的关系; (3)学前教育机构与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关系; (4)学前教育机构与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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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幼儿园食品安全
相关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食堂设备与环境:完善食品卫生条件,保证食堂 内外环境干净、整洁,且硬件设施设备齐全;应 有合理的布局与工艺流程,以防止未清洗加工的 食品与已制作完成的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配有 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 食品出售和用餐等场所;对餐具、饮具等应进有 效的分类摆放,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和消 毒剂对其进行彻底地清洗与消毒。
(2)幼儿教师的特殊考虑:幼儿园教师资格;专业 理念和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案例:浙江女教师虐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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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
订立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 致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 成某一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教师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前教育机构,还在试用期内,需要提 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标准》 教师的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
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 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专业 人员、教育教学、幼教机构 教师的配置:《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标准》 小班:20—25人,专任教师:2,师幼比:1:10-1:12.5; 中班:25—30人,专任教师:2,师幼比:1:12.5—1:15; 大班:30—35人,专任教师:2,师幼比:1:15—1:17.5. 专任教师的配置:“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置3名专任教师 (或 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置2名专 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一般每 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和2名保育员。”
学前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 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 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学前教育的行动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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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既有广义的法律,但同时又有狭义的法律。广义的 法律是等同于法规,是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 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教育法律等同于教育法规,即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 和规范教育活动和关系的规范体系,是有关教育方面的 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 教育法律则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 指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 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留样食品应当按品 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 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 要,并做好记录。”
(4)教育权利与福利一体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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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学前教育法规的形式和纵向层级关系
(1)宪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
(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学前教育的 条款
(3)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和其他教育行政法规 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
(4)教育部及其他国家部委制定的学前教育 法规
(5)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和其他地方教育法 规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
学前教育基本政策法 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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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政策、法律与法规
政策一般是指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 核准或者指定的,用于指导、发动或制止某一行为的规 则。教育政策就是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了 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 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 教育的行动准则。
案例:没收的游戏机,丢了也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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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设置与执行的基本原则
(1)教育公益性原则:学前教育活动必须符 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学前教育机构 必须坚持价平质优;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接 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和管理;教育与宗教 相分离。
(2)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3)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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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4)参与管理权 (5)培训进修权 (6)获得报酬待遇权 (7)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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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幼儿园教师选聘
(1)教师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遵守宪 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 面的、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具备学历、学位 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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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以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申请人 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 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 复议不具有最终决定;不适用于调解。
教育行政诉讼:被告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救济和监督的双 重性质;不得用调解作为审理和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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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幼儿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 (1)儿童优先原则:资源分配中,利益冲突
中,危险情况下,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2)平等无歧视原则 (3)尊重儿童原则 (4)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原则 (5)多方共担责任原则 幼儿权利保护的主体:家庭、托幼机构、
社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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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四、幼儿园教师权益保护 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教师专业
失的; (4)教师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 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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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 幼儿园教师的依法执教:保教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未按照劳动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幼儿园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5)以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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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学前教育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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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食品采购、储存与加工
《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章规定: “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 以保证其质量。”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与要求”,幼儿园应当做到“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 志、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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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食堂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
理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接送安全:家长接送、校车接送 基本要求 (1)家长接送:《中华人民共和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
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 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富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 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小 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 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2)校车接送:校车的配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 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 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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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 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是国家政党、各级政治权 利机关和社会政治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主要包括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民 族自治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规,即有 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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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五、幼儿园一日活动安全与卫生保健
基本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 好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健康领域的相关规定。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
(2)一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提供健康的环境
(3)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品质
一日保育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 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 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生 活制度”。具体来说,包括晨检和晨间接待、盥洗、餐点、 如厕、体格锻炼、喝水、教育活动、区域和游戏活动、午 睡、离园、转换环节等。
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改革权、对幼儿发展评定权;制止有害 于幼儿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育龄女性幼儿园教师的休假和劳动保护:怀孕7个月以上 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后者安排夜班劳动, 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 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 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 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 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 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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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中的法律关系 学前教育法律法规需要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从
法学的角度来讲,学前教育机构的内外关系包括 两种。 教育行政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过 程中发生的关系,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 管理教育活动。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的行政关系 相比,既有共同性也有差异性。具体来说,学前 教育机构中的教育行政关系体现在如下方面: (1)行政机关与学前教育机构的关系; (2)行政机关与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关系; (3)学前教育机构与教职工的关系。
案例:幼儿园Biblioteka 师因哺乳孩子被解聘完整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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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 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 步提高。”“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 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接触劳动或者聘 约合同。”
幼儿园教师的晋级增薪制度、津贴、补贴
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及其福利待遇:同工同酬 (不满园长克扣工资,北京一幼儿园老师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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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儿权利保护 相关依据:《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幼儿的人身权和生存权:固有的生命权;最高标
准的健康权;充分的生活水准权 幼儿的存活与发展权 幼儿的受保护权 幼儿的参与权 幼儿的受教育权 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以及隐私权 不受歧视和虐待权 依法享有法律保护和申诉权
幼儿园教师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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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劳动争议的形式:权利争议(怀了孩 子,丢了工作);利益争议(多发生于劳动关系 运行过程中集体合同的订立或变更环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法律救济:教育申诉制度,教师提出申诉的问题: 教师认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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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民事关系: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之间, 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类关系涉 及面很广。学前教育调整的民事关系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与学前教育机构的关系; (2)学前教育机构与幼儿及家长之间的关系; (3)学前教育机构与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关系; (4)学前教育机构与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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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食品安全
相关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食堂设备与环境:完善食品卫生条件,保证食堂 内外环境干净、整洁,且硬件设施设备齐全;应 有合理的布局与工艺流程,以防止未清洗加工的 食品与已制作完成的食品交叉污染;食堂应配有 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 食品出售和用餐等场所;对餐具、饮具等应进有 效的分类摆放,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和消 毒剂对其进行彻底地清洗与消毒。
(2)幼儿教师的特殊考虑:幼儿园教师资格;专业 理念和师德;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案例:浙江女教师虐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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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
订立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 致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 成某一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教师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前教育机构,还在试用期内,需要提 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标准》 教师的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
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 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专业 人员、教育教学、幼教机构 教师的配置:《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标准》 小班:20—25人,专任教师:2,师幼比:1:10-1:12.5; 中班:25—30人,专任教师:2,师幼比:1:12.5—1:15; 大班:30—35人,专任教师:2,师幼比:1:15—1:17.5. 专任教师的配置:“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置3名专任教师 (或 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置2名专 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一般每 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和2名保育员。”
学前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 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 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学前教育的行动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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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既有广义的法律,但同时又有狭义的法律。广义的 法律是等同于法规,是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 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教育法律等同于教育法规,即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 和规范教育活动和关系的规范体系,是有关教育方面的 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 教育法律则是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 指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 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留样食品应当按品 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 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 要,并做好记录。”
(4)教育权利与福利一体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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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前教育法规的形式和纵向层级关系
(1)宪法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
(2)教育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学前教育的 条款
(3)学前教育行政法规和其他教育行政法规 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
(4)教育部及其他国家部委制定的学前教育 法规
(5)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和其他地方教育法 规中关于学前教育的条款
学前教育基本政策法 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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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律与法规
政策一般是指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 核准或者指定的,用于指导、发动或制止某一行为的规 则。教育政策就是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了 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 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 教育的行动准则。
案例:没收的游戏机,丢了也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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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设置与执行的基本原则
(1)教育公益性原则:学前教育活动必须符 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学前教育机构 必须坚持价平质优;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接 受国家和社会的监督和管理;教育与宗教 相分离。
(2)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3)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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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4)参与管理权 (5)培训进修权 (6)获得报酬待遇权 (7)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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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选聘
(1)教师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遵守宪 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学术水平,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 面的、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具备学历、学位 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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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以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申请人 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 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 复议不具有最终决定;不适用于调解。
教育行政诉讼:被告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救济和监督的双 重性质;不得用调解作为审理和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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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 (1)儿童优先原则:资源分配中,利益冲突
中,危险情况下,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2)平等无歧视原则 (3)尊重儿童原则 (4)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原则 (5)多方共担责任原则 幼儿权利保护的主体:家庭、托幼机构、
社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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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儿园教师权益保护 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教师专业
失的; (4)教师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 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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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 幼儿园教师的依法执教:保教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未按照劳动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幼儿园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5)以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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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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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采购、储存与加工
《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章规定: “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 以保证其质量。”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与要求”,幼儿园应当做到“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 志、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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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
理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幼儿接送安全:家长接送、校车接送 基本要求 (1)家长接送:《中华人民共和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
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 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富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 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小 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 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2)校车接送:校车的配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 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 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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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 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是国家政党、各级政治权 利机关和社会政治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主要包括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民 族自治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法规,即有 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章等规范性 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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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幼儿园一日活动安全与卫生保健
基本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 好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中健康领域的相关规定。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
(2)一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提供健康的环境
(3)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品质
一日保育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 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 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生 活制度”。具体来说,包括晨检和晨间接待、盥洗、餐点、 如厕、体格锻炼、喝水、教育活动、区域和游戏活动、午 睡、离园、转换环节等。
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改革权、对幼儿发展评定权;制止有害 于幼儿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育龄女性幼儿园教师的休假和劳动保护:怀孕7个月以上 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后者安排夜班劳动, 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 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 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 的,享受42天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 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 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 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