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视同销售政策盘点(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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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视同销售政策盘点(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对”营改增”后10个涉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公告除第九条、第十条分别自2017年6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外,第一至八条自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也比照该公告执行.因此存在11号公告所规范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对照该公告检查现行税务处理有无不当,及时排除涉税风险.本系列文章将对11号公告规范的十个涉税问题逐一解析,以飨读者.
11号公告第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该规定是对《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于”混合销售行为”规定的补充.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结合这一规定,11号公告生效后建筑安装企业特定销售行为是否涉及混合销售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分
别判定:
一、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按照11号公告,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40条的”混合销售”,而需要按照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处理,对销售货物部分适用17%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或3%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对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部分视情况适用11%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对于此类业务,如果涉及到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不同,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应按销售货物处理的自产产品不只限于11号公告列举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三类,
该公告用”等自产产品”的方式将所有建筑服务提供者自产并销售的商品均涵盖其中,换言之,所有自产产品都需要按销售货物处理.
二是假如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而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则不仅销售额需要分别核算,购进商品或服务的进项税额也要分别归集,属于为销售货物发生的部分可以抵扣,属于为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的部分不得抵扣.
二、销售外购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
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同时销售用于建筑安装的外购货物,则不属于11号公告规范内容,符合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混合销售处理,但前提是销售货物与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必须在同一个销售行为中发生.
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的货物既有外购产品,又有非自产产品,则应当对二者严格区分并分别核算.因为外购商品可能按照混合销售处理,适用建筑服务的税率或征收率,而自产商品需要按销售货物处理.如果未分别核算,将会产生从高适用17%税率的风险.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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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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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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