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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
第四章法的概念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法的本质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2、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活条件决定
三、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为规范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们的⾏为⽽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的,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和适⽤法律、法规的⾮规范性⽂件。

(3)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是⼀般的⾏为或社会关系
(4)法不是仅适⽤⼀次,⽽是在其⽣效期间反复适⽤的。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规范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于⼀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2)法律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度的统⼀性、极⼤的权威性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以规定⼈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的主要内容
4、法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为,国家将通过⼀定的程序对⾏为者进⾏强制制裁
四、法的作⽤
1、法的作⽤的实质或秘密
(1)法的作⽤是统治阶级或⼈民的意志影响社会⽣活的体现
(2)法的作⽤是国家权⼒运⾏过程的体现
(3)法的作⽤是社会⽣产⽅式⾃⾝⼒量的体现
2、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法中的⼀种
(2)法的作⽤范围不是⽆限的,也并⾮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定的局限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才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
⼀、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1)法的理论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改、废所依据的原则
(2)法的历史渊源,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专指历史上产⽣某⼀法律原则或规则的⾏为和时间
(3)法的⽂献渊源,专指法律⽂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4)法的⽂化渊源,⼜称法的⽂学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
(5)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6)法的效⼒渊源,⼜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的表现形式
2、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
(1)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相联系
(2)任何具有法律效⼒的规范性⽂件或⾮规范性⽂件,都必须有⼀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3、法的渊源的重⼤意义
(1)法的渊源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2)法的渊源反映国家权⼒配置的状况和⽴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法体制的完善和弄清其⽴法特⾊有重⼤作⽤
(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
(4)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
4、法的渊源的类别:成⽂法,不成⽂法
判断标准:法的渊源是否与法的效⼒相联系
成⽂法包括规范性法律⽂件,⾮规范性法律⽂件,国际法
不成⽂法包括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5、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以制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
(1)正式渊源
A、宪法
B、法律
C、⾏政法规
D、地⽅性法规
E、⾃治法规
F、经济特区
的经济法规G、特别⾏政区的法律、法规H、国际条约与决定
(2)⾮正式渊源
A、习惯
B、政策
C、判例(我国不适⽤)
D、道德
E、宗教
F、学说
⼆、法的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按照制定法律主体的区别
国内法:由⼀国的⽴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公法与私法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法
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宪法,⾏政法,刑罚,诉讼法等)
私法:保护个⼈利益的法(民法,商法)
3、成⽂法与不成⽂法:按照法的创新⽅式和表达⽅式的不同
判断标准:是否具有规范化的成⽂形式,⽽不是看是否有⽂字
成⽂法:亦称制定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形式出现的规
范性法律⽂件的总称(宪法,民法典,刑法典)
不成⽂法: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般不具有⽂字形式或虽有⽂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习惯法,判例法)
4、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
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刑法)
程序法: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政诉讼法)
5、根本法与普通法:效⼒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根本法:在⼀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法律效⼒和居核⼼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普通法:除宪法之外的成⽂法的总称
6、⼀般法与特别法:适⽤范围的不同
判断标准:根据适⽤范围,具有相对性
⼀般法:适⽤于⼀国内⼀般⼈⼀般事,具有普遍约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刑法,经济法)
特别法:适⽤范围限于特定的⼈、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7、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最基本原则:遵循先例;最⼤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衡平法:以法官的良⼼和正义为基础发起
三、法的效⼒
1、法的效⼒的概念
法的效⼒是指由适⽤对象、适⽤时间和适⽤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
2、法的效⼒与法的实效
法的实效:法产⽣了预期的实际效果,属于“实然”范畴
法的效⼒: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属于“应然”范畴
3、法的效⼒范围
(1)法的时间效⼒
A、法的⽣效与废⽌
公布是法的重要特征,也是⽣效的前提。

(公布之⽇起⽣效,规定⼀个具体⽣效时间,具备某种条件后⽣效,以法律⽂本送达
的时间⽣效,试⾏
后⽣效)
法的终⽌⼜叫法的终⽌⽣效,专指法的效⼒绝对消灭(明⽰终⽌,默⽰终⽌,新法优于旧法则⾃动废⽌)
B、法的溯及⼒
民事法律不应溯及既往,⽽刑法中的严重罪犯则可溯及既往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轻原则
d、从新并从轻原则
e、从旧兼从轻原则(主流)
(2)法的空间效⼒
A、全国有效
B、区域有效
C、域外效⼒
D、国际法的效⼒
(3)法的对⼈的⾏为效⼒
A、属⼈主义原则:以⼈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确⽴的
B、属地主义原则:依领⼟来确定法的适⽤范围
C、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的来确定法的适⽤范围
D、综合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中
国)
(4)法的效⼒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先必须明确法的效⼒等级,亦称法的权利位阶
解决法的效⼒冲突原则:根本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
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般法
如果效⼒冲突依然存在,则依法裁决,由法定机关改变或撤销,或进
⾏备案与审查
四、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字塔结构位阶:上位法与下位法
(1)宪法:国家根本法,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机关的权⼒
修改程序:全国⼈⼤常委会或全国⼈⼤的代表的1/5提案,全国⼈民代表⼤会2/3以上代表同意通过
(2)法律:基本法律(刑法,民法,⾏政法)
(3)⾏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件
(4)地⽅性法规:省、⾃治区、直辖市、较⼤的市的⼈⼤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件
(5)⾃治法规:由⾃治区、⾃治州、⾃治县的⼈⼤(⾃治条例和单⾏条例)(6)⾏政宪章: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
(8)其他法的形式:军事规章;特别⾏政区基本法;授权制定的法规
第六章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释义
1、法的要素的定义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的要素的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判断法律要素质量⾼低的标准:(1)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2)法律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
(3)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2、法的要素的分类
(1)法要素模式的理论:
A、“命令模式”。

即将法律归结为单⼀的“命令”要素(英国法学家霍布斯,
奥斯丁)
B、规则模式,法律是⼀个规则系统,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新分析法学派哈特)
C、规则、政策、原则模式,所谓政策,是指某种标准规范,这种标准规范设
定了⼀个要实现的⽬标,⼀般说来,这个⽬标是特定共同体在经济、政治或者社会⾯貌⽅⾯的某种改善;所谓原则,是指另⼀种标准规范,亦即某种有关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者其他道德维度的要求,⽽⾮旨在促进或确保某种被认为值得追求的经济的、政治的或社会的情势(德沃⾦)
D、律令、技术、理想模式,⼈们使⽤的法律这⼀概念有三种含义:法律秩序、
权威性资料、司法⾏政过程。

权威性资料包括律令、技术和法律理想,律令⼜包括规则、原则、概念、标准。

(庞德)
⼆、法律概念
1、法律概念释义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为进⾏概括⽽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概念的功能:
(1)表达功能。

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同时法律概念也是撰写诉状、答辩状、司法判决等法律⽂书的重要⼯具
(2)认识功能。

法律概念使⼈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
(3)提⾼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丰富的、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具,使法律⼯作成为独
⽴的职业
3、法律概念的分类
(1)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涉⼈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2)按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法律概念,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3)按法律概念涵盖⾯⼤⼩:⼀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
(4)按法律概念的功能不同:描述性概念,规范性概念
三、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释义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假定:指出适⽤这⼀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具体要求⼈们做什么或禁⽌⼈们做什么的那⼀部分
制裁:指出⾏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要素说缺点:制裁只是法律的否定性结果,⽽否定性结果只是法律结
果中的⼀种,在逻辑上有以偏概全之嫌
如果将肯定性或奖励性的结果也包含在内,则与中⽂“制
裁”⼀词的含义相差甚远
“处理”⼀词的含义也与中⽂“处理”的本义不合(2)⼆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为模式:规定⼈们可以作为、应该作为、不得作为的⾏为⽅式,它可
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3、法律规则的特⾊
与个别性命令相⽐:(1)法律规则是普遍的⾏为模式,具有可重复活⽤性
(2)法律规则不是针对特定的个⼈的,⽽是对具有相同
特性的个体普遍适⽤的
与法律原则相⽐:(1)微观的指导性(2)可操作性强(3)确定性程度较⾼4、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指⽰⼈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作为、不作为的规
则。

术语:“可以”、“有权利”、“有……⾃由”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规定作为的术语:“应
当”、“应该”、“必须”,规定不作为的术语:“不得”、“禁
⽌”、“严禁”。

三⼤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权义复合性规则: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2)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规范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定伸缩性,须经
解释⽅可适⽤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3)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控制⾏为或改变⾏为,⾏为先于规则
构成性规则:规则先于⾏为
(4)强⾏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强⾏性规则:绝⼤多数义务性规则属于强⾏性规则,国际强⾏法规定
的规则是强⾏性规则
指导性规则:国际法上的许多规则,但其只有指导性,没有强⾏性
四、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释义
(1)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性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2)法律原则的不可替代性:
A、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
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B、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C、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实在法可
能带来的不公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政策性原则:规则窄、原则宽
(2)规则⽐原则易于改变
(3)规则明确,原则模糊
(4)规则不许冲突,原则容许打架
3、法律原则的分类
(1)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分类依据:原则产⽣的不同基础
政策性原则: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为了达到某⼀⽬的或⽬标或实现某
⼀时期、某⼀⽅⾯的任务⽽制定的⽅略
公理性原则: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并得到⼴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
的法律原则
(2)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分类依据:原则的覆盖⾯
基本法律原则: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
具体法律原则: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分类依据:法律的不同内容
实体性原则: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功能是调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
程序性法律原则:规定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基础,功能是调整程序上的权
利义务关系
4、法律原则的适⽤特点:
(1)法律原则的适⽤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
(2)法律原则可以“部分”地适⽤
(3)法律原则的适⽤可以排斥规则的适⽤
5、法律原则的司法适⽤必须遵守⼀定规则
(1)只能适⽤法律原则,禁⽌适⽤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
(3)严格说明理由
第七章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释义
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体系是指由⼀国现⾏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整体
法律体系特点:法律体系是⼀个国家的全部现⾏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
整体
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
2、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不同
(1)法学体系是指⼀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化属性;⽽法律体系则是指⼀国现⾏的法律规范
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的⾏为准则,有实际的法
律效⼒,产⽣实际的法律后果
(2)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得多(3)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是⼀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国主权范围内发⽣
效⼒;⽽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不同国家的法学体系可能具有相同性
或想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
3、法律体系与法系的不同
法系≠法律体系
法系属于法的历史发展论,将各国、地区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结合进⾏的分类,分为⼤陆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1、法律部门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称部门法,是指根据⼀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法律部门的特定:(1)法律部门是⼀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种
客观的基本要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
和所采⽤的不同调整⽅法,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门类
(2)某⼀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若⼲个⼦部门,这些⼦部
门是法律部门的进⼀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
相对独⽴性
(3)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构成法律部
门和⼦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4)同⼀法律制度可能由⼀个或⼏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
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规范所构成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直接保护的对象不同可以划分部门法(2)法律规范的调整⽅法和机制
根据同⼀种社会关系可以⽤不同的⽅法加以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可以
⽤同⼀个⽅法调整
3、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2)均衡原则(3)以现⾏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法商法
(3)⾏政法
(4)经济法经济活动⼲预的结果
(5)社会法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刑法
(7)诉讼与⾮诉讼程序法
我国法律体系完善之路径:
(1)公民政治权利与⾃由的⽴法亟需完善
(2)以⽴法为重⼼到以法律的解释为重⼼的转向
(3)完善以宪法为标准的法律审查机制
第⼋章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由的区别:
(1)来源上,权利是明⽰的,⾃由除了明⽰,还可能来⾃于推定,法不禁⽌即⾃由
(2)与权⼒的关系不同
(3)内容上,⾃由是权利的内容,即⾃由权。

⼀般⽽⾔,以⼈的⾏为、思想、情感为内容⽽与物质利益⽆直接联系的权利,称之为“⾃由权”,⽽与物
质利益直接联系的,则称之为“权利”
(4)价值上,⾃由是权利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概念
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2、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1)“资格说”,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2)“主张说”,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的主张
(3)“⾃由说”,把权利理解为⾃由,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由和⾏动⾃由(4)“利益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只有正当的利益才是法律保护的权利)(⼈的社会活动背后都是利益关系)
(5)“法⼒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种⼒量
(6)“可能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作出⼀定⾏为的可能性(7)“规范性”,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定⾏为的尺度(8)“选择说”,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际关系中,⼀个⼈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的选择或意志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际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式获得利益的⼀种⼿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际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种约束⼿段
(1)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
来的
(2)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
体现
(3)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界限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具,⽽不是⽬的
(5)权利和义务互相⽐较,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义务则是受动的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作的分类
A、应有权利和义务
应有权利也称“道德权利”,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应有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B、习惯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和⾃由⾏动的⼀种权利,是法外权利
习惯义务被宣布为⾮法
C、法定权利和义务
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
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推定权利
D、现实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分类
A、基本权利和义务
B、普通权利和义务
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们的效⼒范围所作的分类
A、⼀般权利和义务
⼀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内容是排除他⼈的侵害,通常要求⼀般⼈不得作出⼀定的⾏为,特点是权利主体⽆特定的义务⼈与之相对,⽽以⼀般⼈作为可能的义务⼈
⼀般义务亦称“对世义务”,内容通常是消极的不作为,特点是⽆例外地适⽤于每个⼈,每个义务主体⽆特定的权利⼈与之相对
B、特殊权利和义务
特殊权利亦称“对⼈权利”,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作出⼀定⾏为或抑制⼀定⾏为
特殊义务亦称“对⼈义务”,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定⾏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
4、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
A、第⼀性权利和义务
第⼀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
B、第⼆性权利和义务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式所作的分类
A、⾏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B、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
A、个体权利和义务
B、集体权利和义务
C、国家权⼒和义务
D、⼈类权利和义务
以权利主体为标准还可以将权利和义务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利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关联、相对统⼀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A、⼀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B、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反
之亦然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A、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标,义务保障价值⽬标和权利的实现
B、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切的指引
C、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为发⽣、防范某些消极⾏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
制⽽更有助于建⽴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更有助于实现⾃由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史地变化着的。

古代义务为本;现代权利为本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1)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
(2)在权⼒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的,义务是⼿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性的因素,义务是第⼆性
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3)在法律没有明确禁⽌的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
(4)法律的⼒量仅限于禁⽌⼀个⼈损害别⼈的权利,⽽不能禁⽌其⾏使⾃⼰的权利
第九章法律⾏为
⼀、法律⾏为释义
1、⾏为与法律⾏为的界定
所谓法律⾏为,就是⼈们所实施的、能够发⽣法律效⼒、产⽣⼀定法律效果的⾏为
2、法律⾏为的基本特征
(1)法律⾏为具有社会意义
社会意义:法律⾏为能够产⽣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2)法律⾏为具有法律性
法律性:法律⾏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法律效⼒或产⽣法律效果
(3)法律⾏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为受⼈的意志的⽀配和控制,反映了⼈们对⼀定的社会价值的
认同、⼀定的利益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定的活动⽅式的选择
⼆、法律⾏为的结构
1、法律⾏为的内在⽅⾯
(1)动机
动机:直接推动⾏为⼈去⾏动以达到⼀定⽬的的内在动⼒或动因
利益需求—动机—⾏为实施—利益满⾜
善的动机有时也会造成侵害⾏为
(2)⽬的
⽬的:⾏为⼈通过实施⼀定的⾏为达到或⼒求实现某种⽬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的与动机区别:
A、⽬的侧重于活动的结果,动机侧重于活动的起因
B、⽬的往往是⾏为⼈有意识选择的结果,⽽动机极可能是有意的,也可
能是⽆意的,⾃发的
(3)认知能⼒
法律⾏为的认定需要考察⾏为⼈对⾃⼰⾏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
能⼒
根据⾏为认知⼒,将⾃然⼈分为完全⾏为能⼒⼈、限制⾏为能⼒⼈、⽆
⾏为能⼒⼈。

⾏为认知⼒取决于年龄和精神状态
认知错误(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致的情况):
A、事实错误:⾏为⼈所认识的内容与所发⽣的客观事实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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