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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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实施细则(2012年6月1日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确保应化所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必修环节、科学研究和论文质量及格式等几个方面。

第三条政治思想表现
研究生应努力做到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的品德。

对于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或弄虚作假严重丧失科学道德者,取消其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二章答辩资格
第四条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
一、课程学习
1.硕士生课程学习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完成本学科、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修满32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2.博士生课程学习
博士生学位课程由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部分组成。

博士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二门公共必修课(第一外国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即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修满8学分,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必须由三位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

考试成绩由考试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二、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学术报告、学术活动,必修环节以考查为主,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环节总学分不低于5学分。

(开题报告1学分,中期检查1学分,研究生主讲学术报告一次1学分,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8次计2学分)
第五条科学研究成果
科学研究是对未知事物规律的探索,因此学位论文的结果必然要求得到社会的承认,即达到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的水平,或被使用部门采用、有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的研究成果数量(即学术论文或专利等)不作具体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至少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两篇与学位论文研究成果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要发表在国际检索(SCI或E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科研成果*影响因子总和达到1.0以上(含1.0)。

申请了发明专利只计影响因子,不计文章数。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是所发表论文或申请发明专利的第一作者或第一负责人(指导教师除外),并且要求所发表论文必须有指导教师署名。

按照中国科学院研
究生院的有关规定,要求发表论文的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同时还应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科研成果已通过省部级鉴定,或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因保密等特殊情况,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学位申请者,由导师在答辩前半年,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包括旁证材料以及论文答辩者在学术上取得的成绩情况,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是否具有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六条学位论文的质量、格式要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

第三章论文评审及答辩
第七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至少在论文答辩进行前一个月提出,学位办公室在审核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和论文格式后,将论文送交评阅人审阅。

申请时间为每年的四月一日至五月一日和九月一日至十月一日(节假日除外)。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3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1位为培养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务;博士学位论文需聘请5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2位为培养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职务;评审意见中若有1位专家持否定意见,则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若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 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辩人导师可作为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且在评议阶段应回避。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在学位论文答辩上,答辩人要提交学位论文原始数据及实验记录供答辩委员会检查、质疑,具体操作如下:答辩人开始报告前,由答辩委员会主席指定答辩委员会成员中1人负责检查学位论文原始数据及实验记录,检查通过,答辩人进行答辩报告,检查未通过,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检查人要详细陈述未通过理由,供答辩委员会讨论,并给出补充修改意见。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成员中除本单位专家外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2/3。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初开始执行,其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

*含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申请的发明专利,其中一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不计)的影响因子按0.5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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