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现场专业人员“安全员”岗位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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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现场专业人员“安全
员”岗位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2.02
•【字号】函人教字〔2015〕59号
•【施行日期】2015.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现场专业人员“安全员”岗位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函人教字〔2015〕5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我厅印发的《关于不再组织全省工程建设现场“安全员”岗位考试的通知》(建人教发〔2013〕195号)精神,并结合2014年11月份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关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7月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考试增加“安全员”
岗位相关知识内容,考试合格人员核发国家版现场专业人员“安全员”岗位证书;
二、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自我厅建人教发〔2013〕195号文件下发后已通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考试,但未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于2015年下半年组织当地此类人员进行“安全员”岗位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核发国家版现场专业人员“安全员”岗位证书;
三、持有“安全员”岗位证书人员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参加继续教育和登记。
从2015年起,原省版各专业“安全员”岗位证书须结合年度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分期、分批换发国家版现场专业人员“安全员”岗位证书,原证书予以注销。
未能按要求换发国家版岗位证书的,原省版证书自动作废。
具体工作安排,另行发文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