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第六章一、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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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托与租赁
第一节信托概述
考点: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信托的有限责任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考点:信托的构成要素
1.信托构成的四个基本要素
信托的设立通常需要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信托财产和信托目的四个基本要素。
(1)信托当事人是指与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是实施信托活动的主体。
(2)信托行为是指合法地设定信托的一种复合法律行为,既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行为,也包括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行为。
(3)信托财产是信托的对象物或信托的客体,也是信托关系得以创立的载体。
信托财产需要具备四个条件:①合法性;②确定性;③积极性;④流通性。
(4)信托目的决定了信托的框架。
按受益对象划分,信托目的包括三类:①在自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②在他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为了委托人以外的特定人的利益;③在公益信托的情形下,信托目的是为了公共的利益。
考点:信托的种类
1. 根据受托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2. 根据信托利益归属的不同,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3. 根据信托设立目的的不同,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4. 根据委托人人数的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考点:信托的功能
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
从信托业发展历程看,信托的功能体现为以财产管理为主,以融通资金、社会投资和社会公益服务等功能为辅。
(1)财产管理功能——信托业首要和基本的功能
(2)融通资金功能(融资和融物,直接与间接结合)
(3)社会投资功能
(4)风险隔离功能(独立性)
(5)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考点:信托的设立及管理
1.影响信托的设立方式
人的一种单方行为,在个人财富的积累和传
承中,其财产管理功能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
遍重视
考点:信托市场的运行体系
第二节
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管理
考点:信托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1.信托公司变更
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住所、改变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合并或者分立等。
2.信托公司终止
信托公司的终止可分为任意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类。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
考点:信托公司的业务运营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
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但不得以对外借款的目的将信托财产用于质押。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业务可以分为信托业务、固有业务和特别许可业务三大类:(一)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在实践中,我国信托公司主要从事基础设施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业务、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四大主流信托业务。
(二)固有业务
信托公司运用固有财产经营的业务称为固有业务,它是与信托业务相对应的信托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是开展各类信托业务的前提条件。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在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贷款、租赁、投资等活动,其中投资业务限定为对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三)特别许可业务
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有些创新资格类业务在开展之前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该类业务通常被称为特别许可业务。
目前这类业务主要有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年金信托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