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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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态保护法相比,自然资源法并不是以保护 自然资源和环境为直接目的的,它所强调的是 自然资源对人类的外在的经济价值,它所采取 保护措施的直接目的是维持生态系统中自然资 源得以为人类永续利用的价值,通过自然资源 保护的反射利益达到其间接目的即保护生态的 价值。 而生态保护法立法的出发点则主要是强调生态 系统的完整性,保护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及其 相互间存在的内在的生态价值,发现人类对自 然资源予以永续开发和利用的途径。
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环境 条件, 条件,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 。 土地资源的特征:位置固定、 土地资源的特征:位置固定、面积有限和不可 替代 。 土地资源按照用途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 土地资源按照用途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 荒地、滩涂、山岭、各种建设用地、 荒地、滩涂、山岭、各种建设用地、军事用地 等组成。 等组成。
自然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 利用、 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开 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 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防止人类对自然资源 的过度开发, 的过度开发,改善与增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 的自然基础,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 的自然基础,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保障经 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back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自然资源具有相对性自然资源具有整体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自然资源具有有限性自然资源价值的二重性按照能否再生或恢复的特性将它们划分为可更新资源不可更新资源和取之不尽资源等三大类可更新资源主要指被人类开发利用以后还能够依靠生态系统自身的运行力量得到恢复或再生的资源不可更新资源主要是指储量在人类开发利用以后会逐渐减少以至枯竭而不能再生的自然资源取之不尽资源主要是指那些被利用后不会导致其贮藏量减少也不会导致资源的迅速枯竭的一类物质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自由行使其财 产权利而利用自然资源时(如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 或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建筑物等),可能会造成自 然景观的破坏或者产生其他不良的环境影响。这时, 若从自然保护法的角度出发该行为或许被认为不当 或者不法,但从财产法的角度看该行为又应当受到 法律的保护。 全民所有制形式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同样也 存在着保护目标相冲突的问题,例如,开发和利用 国有自然资源行为本身或许有促进经济发展和增进 公共利益的一面,但是这种公益的实现却是以牺牲 自然环境的价值及其社会公益为代价的。
土地整理与复垦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 农产品的需求、 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 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 不得占用的耕地。 不得占用的耕地 各省、自治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 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必须以自然资源法的制度调整为 前提和条件,制度的安排应当以在财产权的行使与公 法限制之间进行协调为重点。
环境法视角下的自然资源法和民法视角下的自 然资源法的是不同的,但又是互补的。 然资源法的是不同的,但又是互补的。民法着 眼于自然资源的权属和流转规则的确定, 眼于自然资源的权属和流转规则的确定,而环 境法则着眼于资源资源开发行为和利用行为的 限制和管理, 限制和管理,两者相结合才能更好的保护自然 资源。 资源。
自然资源的类别
按照能否再生或恢复的特性, 按照能否再生或恢复的特性,将它们划分为可 更新资源、 更新资源、不可更新资源和取之不尽资源等三 大类 。 可更新资源,主要指被人类开发利用以后, 可更新资源,主要指被人类开发利用以后,还 能够依靠生态系统自身的运行力量得到恢复或 再生的资源 不可更新资源, 不可更新资源,主要是指储量在人类开发利用 以后会逐渐减少以至枯竭, 以后会逐渐减少以至枯竭,而不能再生的自然 资源 。 取之不尽资源, 取之不尽资源,主要是指那些被利用后不会导 致其贮藏量减少、 致其贮藏量减少、也不会导致资源的迅速枯竭 的一类物质 。
再如,依据罗马法“谁先占有即为谁所有”的 原理,传统法是将野生动物纳入自然资源的范 畴并定性为无主物。而现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 立法目的就是推翻传统的占有方式来保护这类 无主物的,并且法律还将野生动物的尸体及其 皮毛等均纳入行政管制的对象。如德国民法典 在20世纪九十年代修改后特别规定“动物不是 物”的缘由就在于此。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利益兼顾与兴利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生活用水优先原则,注重生态环境用水原则 因地制宜原则 水工程的“谁投资谁受益” 水工程的“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饮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 自治区、 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 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 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 域管理机构同意, 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 批。
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法
基本概念
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
生态保护法
自然资源、环境与生态系统的关系
自然资源、生态系统与环境,它们在性质上本来 就是自然界中由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所共同组成 的、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统一整体。 当人类以是否对人类有用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 个整体时,就出现了自然资源的概念;当人类以 一种静态的眼光来看待围绕人类存在的全部自然 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环境的概念;而当人类 从生物的生存条件以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待自 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生态系统的概念。
矿产资源的法律保护
自然保护的概念
自然保护一词本身是一个对象范围模糊、保护目 的不确定的概念。因人们在不同时期对自然的概 念及其内涵、自然的价值及其法益等的认识不同, 而会产生对自然保护目标的不同看法。 首先,从全方位环境保护的观念出发,自然保护 的涵义到底是只针对自然要素中的自然资源、还 是包含对所有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呢? 其次,从对自然价值的传统认识出发,自然资源 的保护法益是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带 来的相关经济利益;而从自然价值多元的经济和 生态利益观出发,这只会间接地涉及自然的生态 价值保护问题。
作为物权法的特别法, 作为物权法的特别法,自然资源法早在各国大 量进行环境立法之前就一直存在, 量进行环境立法之前就一直存在,它是指调整 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 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当与物权法律 制度的安排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制度的安排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般情况下 开发自然资源的结果会导致普通公众的环境利 益降低。 益降低。
从狩猎法向野生动物保护法转变
从狩猎法到野生保护法 从狩猎法向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演进过程看,早 期人类制定狩猎பைடு நூலகம்的目的是保护野生动物的经 济利益和野生动物对人类的利用价值,而近现 代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目的则是保护生物的 多样性和自然的生态价值。 back
自然资源及其特征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经 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 的物质和能量 。 自然资源具有相对性 ——自然资源具有整体 自然资源具有整体 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自然资源具 性 ——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 自然资源具有地域性 自然资源具 有有限性 ——自然资源价值的二重性 自然资源价值的二重性
由于自然资源法的立法意图本为确定自然资源的 权属关系并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其对自然(生态) 利益的保护只是在保护自然资源经济利益的同时 所产生的间接反射利益。 这种缺陷是通过在自然资源法中加入有关环境保 护的法律规范来弥补的。例如对指定地域一定的 开发行为予以控制、规定限制所有者权限、限制 某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措施。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 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对不同种类的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对不同种类的用地实行分类管理。严格 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 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 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明确土地用途要求
下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土地规划的关 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于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于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 它与其它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 它与其它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最高 的效力 。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用开垦制度
减量开垦补偿制度
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 院代表国家行使。 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 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 结合的管理体制。 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 管理和监督工作。 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 行使法律、 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最后,更为矛盾的是,在自然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 值之间还存在着此消彼长的问题,因为环境利用关 系的存在,强调对资源经济价值的保护必将影响对 自然生态价值的保护,反之也然,它们两者之间因 保护目的的不同而反映在法律手段上采取对策的不 同。
目前,生态保护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概念 正在逐步取代自然保护的概念,成为时代 的关键词之一。许多环境法学著作更是将 现代环境法称为生态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 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 活和零星散养、 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 外。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 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 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 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 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 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 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自治区、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 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 的要求、 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 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限制性要求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
耕地总量限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