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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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29
•【字号】晋政办发[2006]23号
•【施行日期】2006.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燃油价格调
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和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4号)精神,为做好石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实施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厅等部门分别制定了《山西省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和《山西省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平稳运行,财政补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要尽快成立由市人民政府
领导负责,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手中。

石油价格改革的财政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比较复杂,事关部分弱势群众和公益性行业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成效和社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石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根据国家对城市公交因石油价格上涨给予财政补贴的精神,为保证城市公交的正常运营,保障城市居民出行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燃油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统筹安排,区别对待。

根据各市城市公交企业实际用油数量分配资金。

(二)专款专用,及时到位。

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直补的方式,及时、足额拨付到城市公交企业,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

二、补贴对象
各市(含部分县级市)城市公交企业。

三、补贴标准
以各市(含部分县级市)2005年城市公交车辆的车辆数和运营里程计算的耗油数为基数,结合实际用油情况及实际提价标准进行补贴,2006年按9.5个月计算。

四、补贴资金的拨付渠道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市(含部分县级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含部分县级市)财政
部门负责发放。

五、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附件:山西省城市公交燃油补贴分配表(略)
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根据国家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因油价上涨产生的增支,主要通过调整运价、征收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改革初期上述措施难以到位的,由财政给予临时性补助的有关精神,为规范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如下补贴办法:
一、补贴目的
出租汽车燃油补贴是国家为减少因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车驾驶员的影响,而给予的临时性补贴。

通过该项补贴,确保城市出租汽车行业保持稳定。

二、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突出重点。

对燃油价格上涨产生的增支,主要通过调整运价、征收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改革初期由财政给予临时性补助。

(二)专款专用,及时到位。

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直补的方式,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给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确保驾驶员受益,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合理、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确保补贴资金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同时,要减少中间环节,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补贴成本。

三、补贴对象
2005年底领取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经营者(车主)。

补贴以出
租车为单位,由经营者代领代发,及时、足额发放到出租汽车驾驶员手中。

四、补贴标准
经调查了解,我省出租车日均行程为201-262公里,平均日耗油17.88-23.31升,2006年按城市出租汽车运价调整之前的实际运行天数进行一次性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自定。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方式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发。

市、县两级出租车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出租车经营者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充分了解补贴政策。

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调价补贴资金分配表(略)
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省交通厅)
农村道路客运是为农民群众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工程。

根据国家对农村道路客运燃油价格补贴的精神,为规范燃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目的
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资金是国家为减少燃油价格上涨对农村道路客运的影响,鼓励和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出行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通过对农村道路客运实行燃油补贴,确保农村道路客运行业保持稳定,做到线路不断,车辆不停,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降低,农民群众的出行基本不受影响。

二、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突出重点。

对燃油价格上涨产生的增支,主要通过调整运价等措施消化,对确有困难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贫困县补助100%,其他县补助50%。

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确定。

(二)专款专用,及时到位。

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直补的方式,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确保经营者受益,以充分调动积极性,促进农村道路客运的发展。

(三)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公开补贴政策信息,合理、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确保补贴资金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同时,要减少中间环节,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补贴成本。

三、补贴的对象
(一)燃油补贴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二)享受燃油补贴的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无正当理由年停运时间累计不超过30天。

四、补贴的标准
按车辆实有数进行补贴,由于我省客运点多、线长、面广,较为分散。

经调查了解,我省农村客车日均行程为250-300公里,平均耗油为18-20升/百公里,2006年按9.5个月计算。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形式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

六、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附件:2006年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分配表(略)
山西省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为了用好国家对机动渔船的燃油补贴资金,达到保障渔农和渔业企业经济利益的目的,根据财政部对机动渔船燃油补贴的资金额度和补贴办法,制定我省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原则
全省用于渔业捕捞、养殖等生产的机动渔船,其在从事生产活动时的燃油消耗。

二、补贴内容
全省渔业捕捞、养殖机动渔船按每千瓦所消耗燃油进行补贴。

三、补贴依据
根据机动渔船的功率,结合作业方式、作业时间计算出一年的耗油量,以此作为补贴资金额度依据。

同时须提供山西省渔船登记检验证明。

四、补贴标准
根据机动渔船燃油量核算,补贴时间为9.5个月。

五、补贴渠道
(一)各市属渔船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达补贴,县级渔船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至使用机动渔船的渔农和企业。

(二)省属渔业企事业单位机动渔船
省属渔业企事业单位向省水利厅申请,经省水利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向省
属渔业企事业单位拨款。

六、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附件:2006年全省机动渔船及燃油补贴分配表(略)
山西省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为了用好国家对国有林场、苗圃的燃油补贴资金,确保全省国有林场、苗圃的正常生产。

根据财政部对我省国有林场、苗圃的补贴政策,特制定以下财政补贴办法。

一、补贴范围
全省国有林场、苗圃(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良种繁育基地、种子园、良种基地、采地基地、生态基地和育苗中心)的生产性车辆(指运输车、客货车、铲车、拉水车、拉粪车等)、拖拉机、摩托车(指专门用于护林的摩托车)和发电机。

二、补贴依据
各市、省直林局和省直有关单位上报经核实后的用油设备数。

三、补贴标准
(一)汽车:百公里平均耗油18公升,年均行驶里程4.2万公里,按照9.5月计算,每车耗油5985公升。

(二)拖拉机
1.运输:百公里平均耗油40公升,年均行驶里程1.5万公里,年耗油6000公升,按照9.5月计算,每车耗油4750公升。

2.耕地和中耕作业,一年耕地二次、中耕一次共三次,每亩耗油4公升,平均面积400亩,年耗油4750公升。

两项合计每车耗油9500公升,折合7.0吨。

(三)发电机:每小时耗油5公升,1天以8小时计,一年按180天计算,每台年耗油7200公升,折合约5.33吨。

(四)摩托车:百公里耗油5公升,每天行驶38公里,360天行驶1.36万公里,每车年耗油约680公升,折合约0.50吨。

四、补贴金额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补贴标准、补贴时间、补贴幅度、各市和省直林局及省直有关单位的用油设备数及成品油提价幅度计算,对省直林局、市林业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进行补贴。

五、补贴渠道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确定后,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达资金,省直属林局及省直有关单位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省林业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向省直属林局及省直单位拨付;市、县级由市、县林业部门负责审核,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

六、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附件:山西省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燃油补贴资金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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