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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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研究
严 晨
(华东政法大学 商学院,上海 201620)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正处在欣欣向荣的阶段,但是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成长阻碍。

在此情况下,为了有效地提高市场绩效,合理地规范市场行为,本文遵循经典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产业组织理论框架,对我国的保险行业进行研究,选取近几年的最新数据进行整理、计算来考察我国保险行业的结构、行为、绩效现状,分别讨论了与其有关的因素,并根据市场结构、市场行为的分析结果提出了提高市场绩效的建议。

研究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市场进入壁垒这三个因素决定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垄断结构,并提出了对“市场集中度较高”存在适应性的看法。

其次,在垄断的市场结构之下,保险公司采取的多种竞争行为,由于保险市场存在政府对保险费率的管制,作为首要竞争方式的价格行为衍生出了其不合理的方面。

最后,以保险市场的承保业务能力与赔偿给付能力为基础,对市场绩效进行了客观的评价,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比较稳定,但面临着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提升困难的窘境。

关键词:保险行业;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37X(2021)08.0078-06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随着金融的对外开放,中国保险行业的资产规模、管理水平、盈利能力等方面都得到了快速的进步。

然而,我国的保险业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准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是一个不成熟的产业。

随着日趋激烈的竞争化,我国保险行业片面地追求市场规模与发展速度,导致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十分不稳定,不仅使得整体的经济效益低下,而且极大地削弱了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产业组织理论表明,市场结构是决定了绩效水平的基本因素,市场行为也受市场结构的影响。

所以,为了客观地把握我国保险行业的运营现状,本文将深入研究保险行业的市场结构,在特定的市场结构背景之下,分析企业市场行为的选择和市场绩效的表现,这将对于改善保险行业低效率的竞争,对于产业组织的成熟与优化,对于监管者制定相关的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现有文献综述
国内外对保险行业的研究具体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分别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这三者的独立分析;二是对市场结构与市场绩效之间关联性的探讨。

中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政府的管理政策也不成熟,研究缺乏时效性、精确性,主要依靠理论分析来探讨市场结构不断调整中的保险市场。

国外保险行业是一个相对成熟的产业,因此国外学者对市场结构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规模经济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对市场行为的探讨主要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机构监管问题;对市场绩效的研究主要运用计量分析进行实证分析,能够客观地反映行业经济状况,但大多以计量过程的严谨为关注点,对于实证结果的深入解释仍有欠缺。

国内学者对保险行业的研究也有不少成果。

毕泗锋[1]的结论表示,当前保险行业寡头垄断型的市场结构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决定的,二者有一定的适应性。

倪晓庆[2]将市场集中度、人均费用、产品差异化指标作为解释变量,选取1999~2004年14家保险公司的面板数据,建立总体回归模型,证明了市场集中度与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是负相关,并通过分析得出了应该放松业务管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经济绩效。

曾欣喻、刘玥[3]创造性地建立多元回归模型,从市场结构、市场行为的角度分析了影响市场绩效的因素,并探究了三者之间的关系,得出当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市场结构缺乏合理性,市场集中度对提高市场绩效的影响最大。

因为数据获取途径的有限性,国内文献使用的统计数据都集中于2010年之前,但随着金融的逐渐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变数,较早的数据不能完全代表目前的形势,本文关注2010年之后的最新数据作为分析依据,探讨我国保险市场结构、行为、绩效的真实状况。

二、保险行业市场结构的分析
(一)市场集中度
作为决定行业市场结构的基本因素,市场集中度是体现市
场竞争或垄断势力的重要测量指标。

通常,市场集中度越高,表明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越弱,实力突出的企业所拥有的市场支配能力就越强。

1、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指标
本文选取行业集中率CR n作为衡量我国保险行业市场集中度的指标,CR n用来描述市场中业务收入规模最大的前n位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总和在行业中所占的比例[4],即处于主导地位的市场主体对市场份额的控制程度,较大的CR n数值可以体现较高的市场垄断程度,反之亦然。

目前,国内上市保险公司仅有7家,因此本文选取了2011~2018年规模排名前4位的人身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依据保监会公布的保费收入统计数据,进行整理与计算,得到表1如下:
表1:2011~2018年中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市场份额以及行业集中率(%)
险种
年份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
人身险
中国人寿34.6934.0432.2127.7024.4921.2121.2522.22太平洋保险10.169.869.388.257.30 6.777.228.34中国平安12.9713.5814.4014.5514.0213.5515.3018.52新华保险10.3310.3110.229.197.52 5.54 4.53 5.07 CR468.1567.7866.2059.7053.3347.0748.3154.14
财产险
中国人保36.6835.3334.8534.2234.0734.2033.8033.66中国平安17.6318.0818.0319.3719.8419.6020.9021.46太平洋保险13.0312.7312.7612.5911.4510.5810.0610.18中国人寿 3.47 4.31 4.98 5.48 6.11 6.58 6.41 5.99 CR470.8070.4670.6271.6571.4670.9771.1671.30
由表1可知:2011~2018年,人身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CR4指标约为50~70%,按照美国经济学家贝恩对市场结构的分类(表2)可以得知,以上指标属于寡占Ⅲ型,并且行业集中率有逐年递减的趋向,说明市场垄断程度在减弱,伴随着不断增加的市场竞争。

而在财产险市场中,仅业务收入规模最大的4家保险公司在2011~2018年所占的市场份额平均高达70%,并且近年来无明显的变化趋势,根据表2,也属于寡占Ⅲ型。

综合以上数据,中国人身和财产保险市场分别保持着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一家独大”的情况,市场上呈现了少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掌控着多数市场份额的稳定局面,市场集中度很高,尽管总体上有逐渐降低的走势,仍属于中度集中型的寡头垄断结构。

表2:贝恩对市场结构的分类
市场结构
集中度CR
4
(%)
寡占Ⅰ型CR4≥85
寡占Ⅱ型7585
≤<
CR4
寡占Ⅲ型5075
≤<
CR4
寡占Ⅳ型3530
≤<
CR4
寡占Ⅴ型3035
≤<
CR4
竞争型CR4<30
2、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结构
我国财产保险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主要财产保险企业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

从表1能够看出,在激烈的保险竞争市场中,这三家保险企业的市场份额始终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只有一些新兴的保险企业和一些外资保险企业拥有较大的浮动市场份额。

特别是随着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市场集中度逐年提高。

因此,只有促进中小保险企业和外资保险企业的发展,为其实行相关优惠政策,才能有效地鼓励中小保险企业和外资保险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降低市场集中度从而有效地实现我国保险行业的均衡、高速发展。

3、中国寿险保险市场结构
与财产保险市场类似,我国寿险市场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

虽然我国寿险保险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一度呈现下降趋势,但中国三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仍然控制着中国寿险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

虽然我国新成立的中小保险企业和外资保险企业发展迅速,但其实力仍无法与中国人保、太平洋人保和平安人保抗衡与竞争。

4、对保险行业市场集中度的认识
上世纪80年代,中国保险行业随着国家经济的开放才真正发生了从量到质的深刻变化,并且一直以稳定的增长速度发展壮大。

21世纪初期,以2004年为例,人身险的CR4指标为82.3%,财产险的CR4指标为88.4%,其CR8指数分别为97.0%和97.7%[5],通过这些数据可以得出,当时中国保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指标极高,属于贝恩市场分类法则中的寡占Ⅰ型,拥有极高的垄断地位。

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这几家品牌依靠其多年的经营和雄厚的实力,在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拥有绝对的势力,提供了市场上所需的大多数保险产品,收获了大批消费者的信赖,垄断了中国的保险市场。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中小型保险公司的数量逐年增加,外资保险公司的引入也加剧了市场竞争的演变,整个保险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相对微弱,在这种状态
下,政府的调控与管制发挥起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8年,中国人身险和财产险的CR4指标有明显下降,分别为54.14%和71.30%,市场集中度的降低体现了保险行业结构的调整与改善,渐渐地向竞争型的结构发展。

但是,保险行业寡头竞争的市场格局是由历史因素决定的,寡头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业务渠道、盈利能力、品牌效应、销售能力,为了维持其在行业内的垄断利润和领先地位,它们会利用经营能力上的优势尽力维持现状[6],而其余大多数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时间较短,无法与寡头优质企业的经济效益相抗衡,市场份额依然由少数实力强大的企业控制,因此寡头竞争状态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将会持续下去,保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虽呈现下降趋势但指标依然很高的原因也在于此。

综合以上讨论,本文认为中国保险行业所面临的重点不是市场集中度过高的问题,而是如何深化经营、优化发展的问题,引导合理的、充分的竞争,从而改善市场结构。

(二)产品差异化
影响市场结构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产品差异化程度。

产品差异化,就是指企业提供的产品能够区别于其他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从而引发消费者的偏好[7]。

这时企业在市场上对这种产品拥有绝对的垄断权,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如果市场上企业之间产品差异化程度越低,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都大同小异,那么产品之间的不可替代性也就越弱,企业在市场中就缺乏足够的竞争力。

1、中国保险市场的险种结构现状
依据目前的市场演变趋势,在人身保险市场中,本文根据保监会2014~2018年的统计数据整理并计算得到表3:寿险业务所占市场比重除了在2017年有小幅回升的现象,整体上呈现明显的递减趋势,从2014年的83.66%降至2018年的76.06%;健康险业务所占市场份额在2014~2018年之间几乎翻倍;意外险业务所占市场比例极小,平均仅占4%左右。

可以看出,占据市场比重较多的人身险险种依旧是市场需求较多的寿险,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健康与疾病的高度关注,消费者对于健康险的重视程度有大幅提高,但是对于具有人身意外保障功能的意外险的需求还是甚少。

表3:2014~2018年人身险险种保费收入比例(%)
险种
年份
20142015201620172018
寿险83.6681.3078.4580.2276.06
健康险12.1814.8018.1816.4120.00人身意外伤害险 4.16 3.90 3.37 3.37 3.95
而在财产保险市场中,险种的种类很多,根据保监会2014年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结构(图1),构成保费收入前5位的险种占据了全部份额的88%,分别是车险、企财险、农业险、责任险、信用险,尤其是车险的比例高达73%,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而车险以外的其他险种所占的业务比例都极少,在市场发展中往往不被重视,导致险种结构不平衡。

当前,我国财产险市场主要集中在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险等收益较高、操作相对方便的传统险种。

以车险为例,各大保险公司还处于旧瓶装新酒的阶段,他们主要对于车险的主险和附加险自行制定费率,在车险承保范围等其他方面没有创新,只是照搬以往的保险业务[8]。

此外,尽管寿险发展历史悠久,与财产保险的类型和条件相比,不同类型的保险的比例不平衡,仍然主要围绕养老险、儿童险和重大疾病险等传统险种发展业务,无法提高市场产品的差异化程度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经营范围重复率过高。

长期以往,这样的险种结构将对中国保险行业的优化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而且高度集中的险种结构折射出了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保险市场缺乏创新,缺乏竞争,各家保险公司的相关产品和业务模式具有很高的相似性,缺乏吸引力,大多数保险产品只是变换了名称,实质上的条款、范围等并无明显差异,所以各部分的市场份额也没有太大变化。

产品差异化程度较低,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趋于同质化,造成了保险公司之间缺少适度的威胁感和充分的竞争力,这使得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难以改善。

2、造成产品差异化较低的原因
第一,政府对保险市场的干预与管制比较严格。

保险产品费率的制定、企业发展的规划、保险市场的准入都受到政府和有关机构的严格控制,这就限制了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与创新上的动力源泉,形成了竞争不太激烈的市场环境。

第二,保险市场缺乏竞争的活力。

良好的竞争环境是影响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然而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中度集中寡占型,与竞争型的市场结构还有一段距离,保险市场主体之间没有竞争压力,导致创新动力低下,依旧延续着传统的产品和服务,产品差异化程度较低导致消费者需求得不到满足,影响保险行业的深入发展。

(三)市场进入壁垒
市场进入壁垒是指潜在的新进入企业在进入市场时所面临的障碍,主要体现在产品价格、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信息不对称等方面,使得行业内在位企业能够维持其所享有的竞
争优势。

市场进入壁垒的高低程度也是决定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如果进入壁垒较高,行业内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可以降低新进入企业对在位企业产生威胁的可能性,此时市场集中度就较高。

1、市场进入壁垒概述
市场进入壁垒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行政性进入壁垒。

由于政府运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对中国保险行业实施一系列的干预与管制,对潜在进入企业规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形成了对保险市场主体发展的诸多压力与限制,形成了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

第二,信息壁垒。

由于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对在位企业的了解度和忠诚度更高,对于新进入企业缺乏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在位企业在获取大量的市场信息和经济资源上拥有成本优势,而新进入企业想要获取这些信息和资源以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需要投入更多的投资。

第三,规模经济壁垒。

保险行业属于规模经济递增的行业,即新进入企业只有通过前期较长时间的努力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后,才会有比较稳定的规模效益。

新进入企业与在位企业相比,在业务量和经营管理上面临许多不确定性,不具有竞争优势,在前期一定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

但是我国保险公司的规模与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相比,谈不上规模经济,因此规模经济壁垒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不是很明显。

2、政府规制对市场进入壁垒的影响
如上文所述,政府运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对保险行业实施一系列的干预与管制,由此形成的行政性进入壁垒是我国保险市场中最严苛、最主要的进入壁垒。

保险经营许可、资金筹集方式、产品经营范围、主体组织形式、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都由国务院和监管机构的政策所限制。

其在《保险法》中的具体表现有:
其一,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必须取得由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发予的许可证。

其二,规定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两亿元人民币(对股份制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为一千万元人民币),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有关法律的情况下,对有特殊情况的公司予以资本准入调整。

其三,拓展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其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下,将业务扩展至短期健康保险[9]。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得出,我国保险市场的政府行政性准入规定总体上比较严格,虽然市场壁垒有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有助于政府的管理与调控,但是传统的政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市场自由,在无形中使得新进入主体的成本提高了。

虽然在经营范围上的壁垒稍微有所下降,但是保险市场更加健全、深入的发展还需要政府和企业进一步的努力。

三、保险行业市场行为的分析
(一)保险市场行为概述
保险市场主体为了实现提高市场占有率、企业利润率等经营目标,围绕保险经营业务,与相关利益者发生各种行为,即市场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

市场行为的选择和执行取决于市场结构的特征和现状。

1、价格竞争行为
我国保险公司没有自由定价的权利,保险产品的费率受到保监会的严格管制。

因为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之间有很强的可替代性,所以这些产品在定价方面采用协同定价的方式,表现出高度的趋同性。

总体来说,保险公司在价格方面并没有出现恶性竞争的问题。

但是目前行业内也存在着激烈的变相价格竞争,例如:提高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比例;扩大保障范围;无赔款优待,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的优待,较多运用于机动车辆险业务……这些行为都可以被理解为间接降低费率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调节市场供需均衡的“看不见的手”,在保险市场中,价格是以费率的形式成为竞争的主要根源,然而在政府对费率的严格规制下,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更高的保费收入,采取了缺乏理性的价格竞争行为,因此会产生一些不良影响:首先,变相价格操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竞争,但是这些行为却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市场经济原则;其次,竞争加剧以后容易导致无限制的费率降低,增加保险行业的风险,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究其根源,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使得市场中缺乏有效的竞争,致使变相价格竞争的出现,反之,不规范的市场竞争行为也进一步影响了不合理的市场结构,为了避免未来中国保险行业产生这种恶性循环反应,促进保险行业的深化经营之道,应该从优化市场结构的角度出发,改善市场结构,引入有效竞争机制,逐步提升市场绩效。

2、非价格竞争行为
保险市场中最常见的非价格竞争行为有保险公司的广告、兼并行为。

广告行为有助于宣传企业品牌、树立良好形象;兼并行为是为了达成产权转移而进行的一种组织调整,以有偿转让的方式获得其他法人的资产,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达到规模经济效应。

保险公司采取非价格竞争行为是为了服务于企业的创新战略,即产品与服务的创新、销售模式的创新。

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不足体现在缺乏对消费者偏好的针对性,产品同质化,在上文的产品差异化中已有论述;对于销售模式的创新不足体现在,目前市场上是以个人代理人渠道为主,诱导消费者进行选择,其次为银保渠道、公司直销渠道,总体上方式比较单一。

(二)保险市场行为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保险市场越来越规范,对保险的监管也在不断加强,但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是销售误导,过分追求销售规模。

保险产品作为一种风险商品,为了满足大数定律和控制风险,保险公司需要扩大
销售规模。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保险代理人为了赢得保单,误导投保人,夸大保险产品的作用,对投保人做出虚假承诺。

这种行为可能会给保险市场带来暂时的繁荣,但却从根本上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使消费者不再信任保险公司,失去了更多的潜在客户。

因此,这种行为已经成为制约保险行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也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银行保险发展模式单一,合作机制不完善。

保险的高利润也深深吸引着银行业,银行保险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

但是,在银行保险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违规行为,例如欺骗消费者,用保险产品代替客户的银行存款;各家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互相攀比手续费;销售人员虚假承诺高收益,最后投保人得不到相应的收益等等。

这些行为虽然能够暂时获得保费收入,但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扭曲了消费者对于银行保险的认识,甚至降低了广大银行业基层分支机构的公信力,阻碍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消费者的索赔纠纷难以解决。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投保容易,理赔困难。

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去保险公司理赔,手续复杂,导致纠纷不断。

作为保险产品,索赔阶段是这种特殊商品发挥其作用的时期,然而,在当前的保险市场上,商家处于牟利动机,保险产品有时难以发挥自身的保护功能,使得消费者更加不信任保险产品,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10]。

(三)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问题分析
《保险法》对保险市场行为明确了有关的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方式,要求保险市场主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强调政策法规在约束、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中的作用,实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限制破坏正当竞争的行为。

我国在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方面,建立了基本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监管机构的建设,但是我国的保险行业始终是一个不成熟的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水平也比较低,当前保险行业市场结构也处于关键转型期,市场行为的监管应该既要严厉处罚不当行为,坚决维护好市场秩序,也要及时改善阻碍行业发展的缺陷,推动有效的市场竞争。

四、保险行业市场绩效的分析
(一)市场绩效评价
1、承保业务能力
承保业务能力可以反映保险公司的产品与服务满足市场需求的程度,本文通过具体的保费收入增长率指标和资产增长率指标来表示。

通常,指标数值越高,说明保险市场的业务能力越好,经济效率也越高。

(1)图2为2006~2014年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近年来保费收入逐年递增,其中2006~2010年增长变化起伏较大,2010年实现了同比增长34.6%,为期间的最大值,2011年的增长速度较2010年同期大幅下滑了15.9%,此后2011~2014年增长速度较为平缓。

006014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及其增长率图2:2006~2014年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及其增长率
此外,2014年财产保险公司实现了42.6亿元的承保利润,同比增长93.5%,因为资金使用效益得到了提高,市场实现了净利润的涨幅为94%。

从整体上看,财产保险市场在2006~2014年间的增长态势较好。

(2)从资产增长率的变化(图3)来看,2014年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增幅呈现较大的上升,此后两年的增长波动较为稳定,其中财产险的增长态势在总体上优于人身险,平均大致为30%、20%。

2017年人身险和财产险的资产增幅均产生较大的下滑,尤其2018年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增长呈现负值。

从整体上看,行业总资产逐年增加,但是近两
年的增长幅度有下滑的趋势。

综上,保险业务量和业务收入的现状良好,保费收入增长率和资产增长率的变化较为稳定,但是近两年的资产增长态势不太乐观,增幅减小,说明目前保险行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不太理想,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不完善,市场发展比较低落,不平稳的发展态势影响经济绩效的低下。

2、赔偿给付能力
赔偿给付能力衡量的是保险公司偿付债务的能力强弱,可以反映保险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持续保障水平。

良好的偿付能力对市场绩效有重要影响。

根据保监会提供的2015年中国保险市场年报显示,在2014年底,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核心资本指标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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