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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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按照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或星级、涉外宾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经营性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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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茶艺馆、美容美发厅等。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按每床一人计算)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含医院的住院康复部);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包括设床位中午休息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XX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独立的建筑面积,不含其他附属建筑的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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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发电厂(站);
2.11万伏以上的变(配)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或储存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的专用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铁路、公路、港口等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营业性船用和农用柴油加油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商店;
7.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或使用瓶组集中供应燃气的经营、管理单位;
8.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为主要生产原料或生产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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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间产品、副产品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企业。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竹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打火机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指同一时间车间的员工在100人以上)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部(委)、省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4.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5.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达200公斤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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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铁路、纺织、造纸等企业;
2.营业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场所、人才交易市场、彩票交易市场;
3.县级以上支行级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4A级以上的重要旅游景区;
5.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
6.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影响的单位。

《XX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9年修订版)》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发布的《XX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说明:
(一)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共建筑而且同属一个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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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二)一栋高层建筑中有多个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均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三)一栋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请备案;
(四)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五)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上述机关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向属地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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