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Y”模式演变及监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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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模式演变及监管挑战
FY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FY”)通过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的电子商务模式,为稀有金属的供销和投资提供服务平台。
但由于金融工具和手段选择不当,加之地方政府为推动金融创新而忽视了风险的防范,FY逐步由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滑向庞氏骗局。
截止201X年底,全国共有商品现货交易场所XXXX家,实物交易规模超过30万亿元。
其中金属类交易场所XXX家,占全国市场总量的19.4%,同比增长22.2%。
此类交易场所的经营模式和存在问题,值得关注。
一、FY模式—从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到庞氏骗局
(一)商品现货交易起步—FY的前世
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交易对象为实物商品及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提单、提货凭证等,采用协议交易或单向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FY成立于201X年,经营范围是有色金属现货电子交易、交割、结算服务,有色金属销售、经济信息咨询。
从经营性质上看属于商品现货交易场所。
(二)“现货委托受托”走向“庞氏”融资—FY的今生
“现货委托受托”4也叫“资金委托”,是引入民间资本参与稀有金属货物购买的方式。
由于FY在宣传中明确表示其具有“固定收益、无风险”的特点,所以被大多数投资者选择。
这就是FY通过在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日金宝”。
以“铟”为例,其交易机制分析如下:
1.参与主体。
委托方是“铟”的购买方即贸易商,受托方则是日金宝投资者,交货商是“铟”的交货人。
FY作为中介一方面为贸易商和交货商(买方和卖方)提供稀有金属交易的平台,另一方面向社会投资者吸收资金以“委托受托”的方式为贸易商提供购买稀有金属的货款。
投资者通过FY或银行购买的“日金宝”理财产品,实质是为贸易商购买“铟”垫付的货款,贸易商按日给投资者支付一定利息,并在约定时间购买货物偿还本金。
2.盈利模式。
交货商生产有色金属“铟”到FY进行销售并获得货款,每天向FY支付X‱的货物销售委托费。
贸易商用20%的自有资金及80%的“日金宝”投资者委托资金在FY平台购买货物,并每天向FY支付X‱的保管费。
X其中1/4
由FY获得,剩余3/4(即3.7X%)用于支付承诺给“日金宝”投资者的利息,年化收益约13.68%。
在FY理想的盈利模式中,没有充分考虑贸易商和下游生产企业的供需关联,存在因实体企业购买力差而导致贸易商有货难卖的风险。
3.滑向庞氏骗局。
由于“铟”是小众产品,购买企业少,市场需求有限,所以贸易商因为货物供大于求收益受限,逐渐退出市场。
为维持上述资金循环模式,FY要填补退出贸易商的空缺,由裁判员变成运动员,充当了中介和购买方的双重角色,通过坐庄推动“铟”的价格每年上涨,不断吸纳更多投资者资金进场,带动交货商卖出更多货物,同时将年化18.2X%的货物销售委托费用于支付向“日金宝”投资人承诺年化13.68%的融资利201X年初,A股迎来利好使“日金宝”投资者集中赎回委托资金,为应对赎回,FY不得不停止高价收储,“铟”的价格发生下跌,持续的价格下跌进一步引发投资者恐慌,加速了“日金宝”的赎回,导致FY资金链断裂发生流动性危机,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FY系统性风险的积聚与衍生
(一)自己参与市场交易,“坐庄”行为导致价格扭曲FY经营的品种都是稀有金属,受众范围有限,只能用于个别行业的工业生产,需求量不高。
但为了推动“铟”价格不断上涨,FY参与市场交易带动大量货物进场,控制大量货源后通过坐庄打压空头使“铟”的价格远高于同类市场,且库存量严重供大于求。
据相关资料显示,FY“铟”的库存量约为XXXX吨,而全国实际年需求量仅为XX 吨,相当于支付年化18.2X%销售委托费交纳20%保证金,收回货款FY(买方)交货商(卖方)日金宝投资人开户,将资金打入FY账户为买方垫资支付年化13.68%的投资收益,货物质押给投资者全国XXX年的使用量。
FY 变成了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的“自营盘”6,一旦存货贬值就有可能产生财务危机,引发系统性风险。
(二)“日金宝”银行销售“渠道为王”,忽视信息披露质量为拓宽资金来源,FY通过全国多家银行代销“日金宝”理财产品,以宣传该产品具有投资理财的功能,资金随进随出、安
全可靠为引诱投资者购买的噱头。
由于缺乏真实的信息披露,也没有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包括退休职工在内的多数投资者并不知晓其购买的“日金宝”实质是为FY买入有色金属货物预先垫付的货款,信息不对称。
(三)投资者资金缺乏安全保障,存在道德风险
投资者的资金并没有被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而是通过银行进入FY的对公账户,实质为“银商转账”。
银行只作为资金通道,但并不承担对资金去向和使用的监管,交易所可以自由出入客户资金。
由于缺乏对交易资金账户的风险隔离和有效监管,加之FY的股东以自然人为主,缺乏稳定性,容易发生挪用资金、借款跑路亦或是在风险事件发生前,利用特殊通道将“关系人”的本金提前兑付的可能,甚至过分追求高风险、高回报而损失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
三、基于法律合规视角的进一步分析
(一)“委托受托”+“坐庄”涉嫌刑事犯罪
交易场所是产品展示和交易的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和委托结算服务,其本身并不参与市场交易,职能应是“裁判员”。
但FY将“实物买卖”转变成“日金宝”委托投资理财,并且通过坐庄参与交易,隔离了投资者在交易所的操作功能。
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改变了交易所公平、公允的特性,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涉嫌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同时FY在未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法通过资金委托业务向社会筹集资金,并通过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涉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银行金融产品销售行为不规范
201X年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FY本身并没有发行理财产品的资质,却通过全国多家银行向投资者销售“日金宝”,并将其宣传为“固定收益、无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
银行存在是否对“日金宝”进行风险评级、是否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等问题,其销售行为存在违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