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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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局工程保险管理,提高保险管理水平,控制保险管理成本,维护企业保险权益,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保险是以局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保险,是指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
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财产(施工机具)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局及局属各单位承揽的所有工程项目,分类如下:
1、按合同主体分类
(1)以局为合同主体(含联合体合同)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局揽项目);
(2)以子公司为合同主体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自揽项目)。
2、按工程项目合同额分类
(1)合同额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为大型工程项目;
(2)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至5亿元人民币以下为中型工程项目;
(3)合同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为小型工程项目。
第四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局工程保险实行统一分类、归口管理。
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并执行的工程保险合同,仍按原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条工程保险管理机构
1、归口管理部门
局投资部为局工程保险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
(1)负责审核投保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局总会计师汇报;
(2)负责下发投保书面通知;
(3)负责组织或委托投保工作的实施;
(4)指导、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保险管理工作;
(5)协调保险理赔工作;
(6)负责保险管理台帐的建立和管理。
2、协作管理部门
局市场开发中心、工管中心、财务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为工程保险管理工作的协作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为协同组织工程保险管理工作并提供业务支持。
3、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主管单位主要包括局指挥部、局属各单位。
局指挥部指由局直接设置和管理的指挥部(不包含系统集成项目指挥部);局属各单位指各子、分公司(包括系统集成事业部)。
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上报投保报告;
(2)负责或配合投保工作;
(3)负责保险理赔工作。
项目主管单位工程保险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单位的财务部门。
各单位要
加强对保险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工程保险投保决策流程
1、项目投保的提出
项目主管单位针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要认真组织研究投保的必要性。
对于拟投保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向局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并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投保的原因、内容、范围以及工程实施情况等。
设置局指挥部的工程项目由局指挥部负责提出书面报告,没有设置局指挥部的项目由局属各单位负责提出书面报告。
四电集成项目由系统集成部负责统一提出书面报告。
2、项目投保研究
归口管理部门要对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的投保报告进行详细的研究分析,提出具体意见,并向局总会计师汇报。
由局总会计师牵头,投资部组织相关协作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单位,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调查等方式,对项目工程保险投保的必要性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3、项目投保决策
对项目评估后,报局主要领导对项目是否投保做出决策,并由局投资部下发书面通知,通知中应列明是否投保、投保工作组织实施单位、投保险种等事项。
第七条未经局书面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工程项目投保活动。
第八条工程保险投保
根据工程项目的分类,按照以下原则组织实施投保工作:
1、局揽大型工程项目,由局投资部统一组织实施,制定投保方案,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并负责签订保险合同。
2、局揽中型工程项目,由局投资部组织实施,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实施。
保险公司的确定可采取公开招标或议评的方式确定。
3、局揽小型工程项目以及自揽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同时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
第九条工程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保险合同签订后,要尽快制定明晰的事故处理与索赔流程,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局归口管理部门协助进行保险理赔。
理赔流程:
1、报案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项目主管单位要尽快向承保公司报案,要求承保公司接案后,本着迅速恢复受损标的原则,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
同时,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须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施救措施,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及时地拍照或录像取证。
在报案后,要及时向局归口管理部门汇报情况,由其协助进行保险理赔。
2、协助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项目主管单位要尽可能的协助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行现场取证、损失清点,积极参与事故原因分
析、事故责任认定、修复方案、保险责任、初步估计损失情况等商谈工作。
3、准备理赔证据和资料
出险后,积极准备必要的保险索赔资料,主要有保单正本复印件、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或初步的损失统计)、施救费用清单、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理赔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4、提出索赔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损失核定,提交保险索赔资料,就损失及赔付金额等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最终对赔款金额进行确认,签订赔款确认书。
5、赔款支付
在赔款确认的前提下,督促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6、编写工程理赔报告。
索赔工作完成后,要认真编写工程理赔报告,总结经验。
主要内容包括理赔金额、理赔主要过程、理赔提供的资料、理赔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工程保险台账管理
为了及时全面掌挥全局的投保动态、理赔效果以及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发挥信息优势,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工程保险台账。
1、投资部组织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要在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归档,并登记工程保险信息表(见后附表);
2、委托项目主管单位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将保险合同副本(1本)以及工程保险信息表书面及电子文档于工程保险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局。
3、项目主管单位应于工程理赔兑现后的15日内,将工程理赔报告报局。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1、工程保险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工程保险管理情况,保证工程保险工作的合规性、合法性。
2、局工程保险检查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相关协作管理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针对重点工程项目组织监督、检查。
3、工程保险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保险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2)保险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及投保评估论证情况;
(3)保险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4)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5)保险理赔的处理情况;
(6)从业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在工程保险管理中,有下列情形发生,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履行规定的投保决策程序的;
2、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评估论证的;
3、越权擅自投保的;
4、与保险公司私下交易的;
5、出险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理赔的;
6、未按照本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问题,未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全局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局通报批评及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局投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