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矿点开采安全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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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矿点开采安全规定范文
任何矿山不论其规模大小,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安全规程执行。

1.小矿点必须留有行人通路。

人坑前必须认真检查从地表到工作面的通道和独立的人员出入通道、工作点的边帮、顶板、表土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作业。

2.遇雨、雪或恶劣天气时,露天矿应停止作业,人员撤至地表。

雨、雪过后,应观察一定时间,待边帮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3.在提升矿岩时,人员应躲到安全的地点,不准站在吊桶下方。

4.地下作业的工作面要有照明,井架要稳固牢靠。

提升井口要高于地面,以防止地表水流人采场或矿石等其他物体滚人井内伤人。

5.进入空气流通不良地点,应检查氧气含量及其他有害气体含量,防止窒息中毒。

6.小矿点没有第二备用电源时,在下暴雨时要停止生产,撤出全部井下人员。

由于国家对非煤矿山有专门的安全规程,不因其规模大小而有所区别,故小矿山绝不能认为可以不受到安全规程的约束。

小矿点开采安全规定范文(2)
一、总则
1. 为确保小矿点开采作业的安全与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并严格执行。

2. 本规定适用于小矿点开采作业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采空区的处理、矿井通风、放炮作业、作业人员安全等。

二、采空区的处理
1. 严禁未经专业人员指导与众多劳动者的参与下,进行采空区的处理。

2. 处理采空区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并经过相关培训与考核。

3. 在采空区进行作业时,必须配备合适的安全绳索与张力装置,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三、矿井通风
1. 矿井通风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作业人员的呼吸空气符合标准要求。

2. 通风设备必须定期检修与维护,并在作业前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发现通风设备存在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修复与维护。

四、放炮作业
1. 放炮作业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审查,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指导与监督。

2. 爆破物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专用容器与包装进行储存与搬运。

3. 放炮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设置,并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监视与控制。

4. 爆破后,必须进行现场检查与排除隐患,确保场地安全。

五、作业人员安全
1.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岗位培训与考核,具备相应的技能与知识。

2. 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3. 发现作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制止,及时予以整改。

4. 作业人员发现他人即将发生危险时,必须立即发出警示,并相互保护。

六、安全管理
1. 矿井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日常监督。

2.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3.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检查与整改。

七、处罚制度
1. 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对严重违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并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并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与更新。

以上为小矿点开采安全规定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矿点开采安全规定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小矿点开采作业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矿点的开采作业,适用于小矿点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小矿点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分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要全面负责、层层负责。

第五条小矿点必须建立合理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六条小矿点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持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

第七条小矿点要切实做好巡查监控工作,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作业场所的安全。

第八条小矿点应当加强对外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确保外来单位和人员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章作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小矿点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作业方案,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十条小矿点要购置和使用与安全要求相符的设备、器材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十一条小矿点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作业证书,并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二条在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有效的安全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具,严禁随意改装和使用未经检测的设备。

第十四条在危险区域、高处和有限空间等特殊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监护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措施。

第十五条小矿点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各种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应对。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六条在小矿点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矿山通风、排水、防火等安全措施,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十七条小矿点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和管理作业场所的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小矿点作业现场要进行整体布置,确保通道畅通、疏散通道明确,消防设备完备。

第十九条小矿点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记录和事故隐患记录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条在小矿点作业过程中,需要进行必要的防护装备配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鞋等。

第二十一条小矿点的仓库和储存区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二条小矿点必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备灭火器材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章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小矿点要建立完善的事故预测与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出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行为时,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和纠正,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小矿点要建立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小矿点必须建立紧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进行定期培训。

第二十七条在事故发生后,小矿点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小矿点要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应当由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第三十条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小矿点必须及时整改和处理,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查结果要进行记录,并按照要求进行报告和归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小矿点如果发生事故,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小矿点的责任人员如果玩忽职守、过失管理,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不遵守本规定的小矿点和从业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小矿点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处置,小矿点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小矿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小矿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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