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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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施工作业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已投入生产运行的各类场所、设备设施临时施工作业的管理。

3 职责
3.1 各单位负责施工方案、工机具的确认以及挖掘作业、起重作业的审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各类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3.2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特级登高、进场作业的审批。

3.3 各单位施工主管科室负责其它作业的审批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3.4 各单位安全管理科室负责本单位各类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3.5 工程管理部、运营服务指挥中心、管网部和后勤保障部等负责相关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类作业许可证的审查。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作业许可文件的作用
4.1.1对将要执行的作业进行书面许可;
4.1.2 提醒各方注意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要求,使工作区域和设备保持安全;
4.1.3 具体描述存在的风险以及必须采取的预防措施。

4.2 作业许可证种类
4.2.1 高处作业许可证
4.2.2 动火作业许可证
4.2.3 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
4.2.4 挖掘作业许可证
4.2.5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3 作业许可证申请
4.3.1 申请人应将作业许可证中的内容填写详细,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作业内容、作业工具等。

4.3.2 申请人填写完作业许可证后应先交本单位安全主管科室审核,由本单位主管科室领导对本次作业内容、方案、工机具以及安全教育等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

4.3.3 批准人应根据作业实际决定需要哪些许可证来进行足够的安全控制并告知申请人。

4.3.4 申请人应与本次作业的监护人、批准人共同根据使用的作业工具以及以往的经验判定本次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需落实的安全措施。

4.3.5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进行。

因为在危险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始终是存在风险。

4.3.6 对于一些安全风险较低的施工作业,签发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不需要签发作业许可证,如:手工除草、平地刷油漆等,但应做好相应的安全准备。

4.4 许可证管理
4.4.1 所有许可证一式二联,按序编号;在工作结束或许可证取消时,由签发人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存档;工作执行人一联张贴在工作现场,完工后送回签发处存档。

(调整)
4.4.2 工作许可证由各单位安全主管科室保存,留档二年。

4.5 高处作业许可证
4.5.1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无护栏等固定防护设施,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4.5.2 进行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如高处作业还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4.5.3 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主要风险和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4.5.4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3、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4.5.5 作业安全规定:
1、基层单位安全主管科室负责组织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培训,严禁未经安全培训人员擅自施工作业。

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施工负责人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

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6、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构件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拦、
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

8、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4.5.6 施工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要求的安全措施。

3、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6 动火作业许可证
4.6.1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6.2 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并将主要风险和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内。

4.6.3 动火作业等级
1、特级动火作业:液氯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管道、受限空间等动火为特级动火。

2、一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外,所有在其它场所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属一级动火作业。

4.6.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签发权限
1、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特级动火前,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施工方案,施工委托部门召集相关人员对施工进行风险评估,在制定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后,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作业许可证。

2、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一级动火前,申请人应制定施工方案,由安全主管科室领导(科长)召集相关人员对施工进
行风险评估,在制定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后,负责签发作业许可证。

3、各基层单位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报集团运营服务指挥中心备案。

4.6.5 作业许可证的有限时间:
1、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2、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24小时;
3、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动火,监护人、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4、对已设立的固定用火点,安全主管科室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确认。

4.6.6 动火前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
1、凡需要动火的加药间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等设备、管线以及有限空间(埋地管道、阀门井),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
2、当分析检测数据小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20%时为合格;
3、施工作业前应确保检修设施与其他设备、管道进行了有效隔离,在彻底吹扫、置换后方可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
4、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动火的,应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4.6.7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
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

3、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实行一处(一个动火地点)、一证(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严禁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6、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 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防腐和喷漆等施工。

4.6.8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1、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危险动火作业时,有
权收回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处理。

4.6.9动火作业人(执行人)的职责
1、动火作业人员应确保自己有资质、有能力安全完成本项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应知晓本次作业的安全风险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并严格按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3、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动火。

4.6.10 动火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了解动火区域的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熟悉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程序,具备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在出现问题时能正确及时处理;
2、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逐项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检查动火作业现场的情况;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3、当发现动火作业与“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时,监护人有权制止作业;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又不听劝阻时,应收回“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4.7 进入受限空间许可证
参照《集团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执行。

4.8 挖掘作业许可证
4.8.1挖掘作业是指:在相关区域内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进行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4.8.2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挖掘作业应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4.8.3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作业许可证”内。

4.8.4作业安全措施
1、挖掘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如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及其它各类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2、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3、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4、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6、在道路上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7、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相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
方可继续施工。

8、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4.8.5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配备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4.9、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9.1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9.2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作业许可证”内。

4.9.3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作业申请单》及用电申请单到各基层单位安全主管科室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安全主管科室负责组织本单位电工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4、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安全主管科室停电,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4.9.4 作业安全措施
1、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3、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6、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有限空间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9、基层单位电工应对临时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10、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10 工作许可证的使用注意事项
4.10.1所有有权签发许可证的人员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

4.10.2许可证签发人应熟悉将要进行的工作环境,并充分了解其中潜在的危险。

签发人应明确告知申请人进行本次作业的安全风险及必须采取的防范措施。

批准人还应在签发许可证后,对作业许可证的被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10.3所有需要工作许可证的作业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必须要有现场作业人员参与,记录结果,并要求参与人员签名;
4.10.4风险评估前,批准人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以便掌握现场实际情况,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作业区域的危险等级和范围;使用哪些作业工具;是否存在交叉作业;作业区域内是否有其他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存在因作业环境和作业位置导致的危险有害因素(高低温、潮湿、大风、高处等);
4.10.5尽管许可证可以在签发前准备好,但为了确保许可证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准备的条件一致,签发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到现场确认;
4.10.6每一个人都有权停止不安全的作业。

每一个参与工作的人都应该清楚的知道,如果对相应工作的安全性有疑虑,有权也有责任停止不安全的工作。

4.10.7自许可证签发时起,如果确信规定的条件已经或将要改变并将导致不安全因素时,所有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许可证上的工作。

4.10.8所有人员包括那些并未直接参与工作的人员以及正在进行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始终警惕,防止工作条件的变化。

4.10.9停止工作的人员应通知上级领导或签发人收回许可证。

4.10.10除了这些要求以外,签发人或其指定人应当对许可证上和工作现场的条件持续监督。

4.10.11开始作业前,必须确保所有作业人员已清楚知晓作业许可证上的内容,并在许可证上签名。

4.10.12许可证签发人应当在签发许可证之前仔细考虑整个生产区域内的规划的工作并使工作的总数限定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

4.10.13换班后,接班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风险再评估并在工作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4.10.14许可证签发人或其指定人必须在收回许可证前到现场检查确认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是否有遗留工具、残片;工具和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现场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清理;所有泄漏、污染物是否清除和处理;
4.10.15许可证授权。

特殊情况下,制定规定的签发人不在现场,签发人可以授权其他人员代为签发,但是签发人应提前办理授权事项。

5 附则
5.1 本制度由集团安委办负责制订与解释。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记录表格
6.1《用火作业许可证》
6.2《高处作业许可证》
6.3《挖掘作业许可证》
6.4《临时用电许可证》
6.5《危险性作业许可登记表》
申请动火部门:申请日期年月日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文档
. 危险性作业许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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