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星级常规”评比检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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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星级常规”评比检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日常管理,提高中学生文明素养和规范行为习惯,建立健全星级常规评比制度,推动中学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合格公民,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包括公办中学、民办中学等。
第三条“星级常规”评比是指以学生规范的行为习惯和良好的学风为评比标准,对中学的班级、学生进行评比和奖励的活动。
第四条高级中学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主动组织学生参与“星级常规”评比。
第二章“星级常规”评比标准
第五条中学的“星级常规”评比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课堂纪律:学生应按时到达教室,认真听讲,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教室讲话、嬉戏等。
(二)作业完成情况:学生应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内容准确、整洁,并能够自觉地将作业本带回学校。
(三)卫生习惯:学生应保持个人卫生习惯,不随意乱扔垃圾,不在教室内外乱涂乱写。
(四)礼貌待人:学生应礼貌待人,不诋毁、挤兑同学,有礼貌地和老师、同学相处。
(五)参加集体活动: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并主动参与其中。
(六)有益休闲方式:学生应有健康、有益的休闲方式,不沉迷于电子游戏、手机等不良娱乐。
第三章评比与奖励
第六条中学应定期进行“星级常规”评比,一般为每学期末。
第七条每次评比应公平公正,经由班级评选后,由学校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获奖学生和班级。
第八条学校应设置奖项,对获得“星级常规”评比称号的学生和班级进行奖励。
第九条奖励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颁发奖状、发放奖金、加分等。
第十条中学应将获奖学生和班级的名单在学校内公示,并通知家长。
第四章监督与改进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星级常规”评比的监督机制,确保评比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进行民主评议,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评比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应根据评比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中学规章制度的学生,可以取消其参与“星级常规”评比的资格,并视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中学“星级常规”评比检查条例的主要内容,供参考。
具体的实施细则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