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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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部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考核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养成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和《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结合系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综合素质养成教育是系部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系部将围绕学生培养目标,将学生综合素质养成纳入学生培养中。
第二条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综合素质养成活动,并取得相应分数。
综合素质测评分数将作为学生在校思想品德教育成绩,为学业警示、退学处理、学生奖助学金评定、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系部对学生每学期综合素质养成的评价。
学期测评以0分为基础,开始给学生加分与扣分。
综合素质评比分为每月的综合素质评比和学期综合素质评比。
在每月的综合素质评比中,凡是分数在后十名的记为不合格,在每学期的综合素质评比在后十名的记为不合格。
每月综合素质评比排在后十名的学生,要通知家长到校;每学期的综合素质评比排在后十名的学生,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个学期排名在后十名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两学期后十名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三学期为班级后十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在奖助学金评定中,学业成绩占到60%,综合素质测评分数占40%。
在评先评优中,学业成绩占到40%,综合素质测评分数占60%。
第五条综合素质测评最终得分为单项得分之和,单项得分为基础分+奖分+减分。
第六条系部设立综合素质养成分数测评办公室,负责对学生综合素质养成分数的认证。
各班级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由班主任负责,带领班级测评小组,每周对每名学生进行测评和汇总。
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学生在综合素质养成分数测评中有异议的,可通过逐级申诉,最终由系部综合素质养成分数测评办公室负责认证。
提出综合素质养成分数异议申诉有效时间为分数公布一周内。
第八条学生在每个单项方面所得的基础分(0分)+奖分+减分,采用集分的方式记分,实行每获得一项加分和扣分。
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分项记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集分卡。
第九条综合测评贯彻公开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以日常考核记录为基本依据,在公平条件下,充分发扬民主,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力求真实、全面地反映学生的行为表现。
第十条同一个项目多次获奖的,不得重复记分,以获得最高奖项级别的奖励记分。
团体获奖的,给参与的个人按相应等级(等次)记分。
学生在各项中所得奖励当期有效,到下一记分周期内不得重复计分。
综合素质记分标准
第十一条班级卫生:班级集体活动(包括打扫卫生、打扫除)无故不参加者,按5分/次扣;在打扫卫生期间,未能和其他成员一起结束,提前走的,按3分/次扣;在打扫完卫生,大家能一起结束,卫生情况得到班长和组长认可的,成员1分/分加,组长2分/加。
若在班主任老师抽查中不满意的,成员5分/分扣,组长10分/扣。
在周一与周三打扫除中(玻璃、瓷片、讲桌、黑板、地面、插座),凡检查不合格的,这两组成员扣5分/人,凡检查合格的3分/人。
玻璃、瓷片要有专门人负责。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不包括学生会成员):每学期积极参加院系两级组织的志愿服务,经认证后可获校外5分/次、校内3分/次。
志愿服务班级活动者,由班级测评小组认定后2分/次,班级志愿服务活动加分3分/次。
第十三条学习习惯:
一、旷课(早读、任课老师的可、自习、晚自习),在未经班主任同意的情况
下,每旷课一次记为旷一个学时,每学时扣5分。
二、迟到、早退没人每次扣5分,迟到两次记为旷课一次(亦一个学时)。
对
于没有迟到的同学,在周五中午查完班后由班长给同学加5分/人。
若在一周中有一个学生迟到次数达到3次以及3次以上的,对于每周无迟到现象同学的加分政策取消。
三、进班之后,在班长要求之后,不得说话和随意走动,凡有说话和随意走动
着,每人按违反项目扣5分/次。
注释:根据《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1. 旷课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 旷课达1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 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公寓表现:
一、宿舍评星中获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加5分,寝室长加8分;宿舍评星
中获四星级每次每人每次扣5分,扣分项目的负责人每次扣8分;宿舍评星中获三星级每次每人每次扣10分,扣分项目负责人每次扣15分。
一个月在宿舍评星中全部获得五星级宿舍成员每人加10分,寝室长加15分。
一学期在宿舍评星中全部获得五星级宿舍的,成员每人加20分。
二、晚上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宿舍的学生,每人扣5分/次;达到两次者同样记
旷课一次。
三、宿舍在22:30之后仍在宿舍大声宣化者,该生扣5分/次,寝室长扣6分
/次。
四、宿舍有私拉乱接现象的,每人扣10分/次;宿舍存在大功率用电器的,每
人扣10分/次。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班长、寝室长),每任满一学期,完成本职工作,经考核合格,加20分。
第十六条文明记录:遵守校规校纪,表现突出。
受到系部通报表扬每次加1分,寄发喜报者每次加2分。
有违反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其他不文明行为,受到系部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对于受到纪律处分的,警告扣4分,严重警告扣5分,记过扣6分,留校查看扣8分。
第十七条学院活动:学生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各类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认定后院级每次加5分,系级每次加5分,班级活动每次加3分。
第十八条各类竞赛: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奖,国家级加10分;省级获奖者按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5分;院级获奖者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以下加1分;系级竞赛获奖者加1分。
第十九条获得荣誉:学生表现突出获得各类荣誉,可凭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后获得相应分数。
其中获得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院级加3分;系级加1分。
同一内容按最高奖项计学分,不同项可累加。
该项基础分为0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2015级学生开始实施,其最终解释权为基础部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