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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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文章属性
•【案由】房屋拆迁
•【审理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规则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比较充分到位,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这样的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人民法院应给予有力支持。
正文
毛某某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
2012年1月,永昌县人民政府拟定《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期满后,作出《关于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原告毛某某、刘吉华、毛显峰(系夫妻、父子关系)共同共有的住宅房屋一处(面积276平方米)、工业用房一处(面积775.8平方米)均在被征收范围内。
经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毛某某等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作出后,毛某某等人以漏评为由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复核后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并对漏评项目进行了详细说明。
同年12月26日,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与毛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告知其
对房屋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毛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
2013年1月9日,县政府作出永政征补(2013)第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毛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涉案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房屋室内外装饰、工业用房及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总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842612元。
毛某某、刘吉华、毛显峰认为补偿不合理,补偿价格过低,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毛某某、刘吉华、毛显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为公共事业的需要,组织实施县城北海子生态保护与景区规划建设,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原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具有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职权。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评估机构系原告自己选定,该评估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复核评估报告对原告提出的漏评项目已作出明确说明。
原告对评估复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此,县政府对因征收行为给原告的住宅房屋及其装饰、工业用房及其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给予补偿,符合《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遂判决:驳回原告毛某某、刘吉华、毛显峰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院评论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对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给予有力支持。
在本案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比较充分到位,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原告逐步消除了内心疑虑和不合理的心理预期,不仅未上诉,其后不久又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公益建设项目得以顺利推进,案件处理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