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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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的申请、管理、监督和退出等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丙级资质。

资质级别由物业管理企业的综合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
决定。

第二章资质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条件包括:经营场所符合要求,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法定代表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相
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关设备设施等。

申请人还需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程序包括:填写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资质审核,公示一段时间,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发放资质证书。

第七条资质审核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申请企业进行资质审核。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其不予发
放资质证书的理由。

第八条资质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企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资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按照资质等级开展相应的业务。

第十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并经过审核,方可继续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资质更新,进行年度评估,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资质的退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主动退出,停止从事物业管理业务:资质到期未进行更新,在规定时间内没有
通过年度评估,被撤销资质证书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主动退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资质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注销的物业管理企业情况通报社会,并公示相应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地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具体管理办法可以根据本办法进行细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的内容,供参考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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