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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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告知书
各城乡居民:
经国务院批准我县成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目前我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已在各乡镇全面铺开,工作进展顺利,群众参保热情高涨。

为了进一步帮助我县居民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现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参保范围:具有藤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具有藤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参保缴费档次选择:我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可自主选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设有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共8个档次;我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自主选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设有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共15个档次。

3.个人账户的构成: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四方面构成。

4.居民参保享受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

上述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5.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藤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户籍老年人在本村范围内其符合参加新农保
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度政府按试行办法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6.养老保险计发标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
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计发标准如下:
(1)基础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

b.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缴费1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2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原标准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7.个人账户资金继承: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8.相关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藤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后,原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并符合城
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将其老农保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2)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本办法实施时起,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与老农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9.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重度残疾人参保的,除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外,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五保户的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或乡镇民政办出具的证明;属低保的需提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乡镇民政办出具的证明;属老农保的需提供《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证》。

10.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藤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可申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应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乡镇合作银行办理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再回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咨询电话:7290699 7290788
藤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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