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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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为准。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经校长与有关方面磋商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五)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请;
(六)审定已有授权学科专业点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七)审核硕士学位课程设置、考试科目、门数、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八)审批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九)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所属学科设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和个别学术水平高的讲师及有关专家组成。
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校长审查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课程设置,确定考试科目、门数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二)审批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六)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七)审查本单位学科专业增列授权点的申请;
(八)审查本单位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九)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十)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有关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票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
(二)所有类型在校研究生修完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必须在75分(含75分)以上。
(三)完成研究生学习期间所规定的实践环节。
(四)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的要求完成全部论文工作。
(五)学术型研究生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领域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作者单位需署名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原则上导师亦可作为第一作者).
第四章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学位申请办法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是培养硕士生的重要环节,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研究生应在论文课题领域内,查阅国内外有关文献,并作出正确的分析和评述。
(二)论文应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几个人合作研究的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有关共同工作部分应加以说明.
(三)对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论文理论部分,要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论文实验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处理要有依据,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论文要反映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某一方面,具有一定新见解、改进或革新,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两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十二月份和六月份召开会议评定学位。
学位申请人一般提前两个月办理申请学位的手续,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书;
(二)课程成绩单和指导教师评语;
(三)硕士论文及硕士论文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论文格式要求为
PDF版本;
(四)其它材料,例如公开发表的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非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申请硕士学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所在单位推荐书。
学校在接受申请时,应对其学位课程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考核。
第五章硕士学位授予
第八条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投票情况及答辩材料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全部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在一个月争议期结束后,颁发学位证书。
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六章其他
第十条在我校学习的外籍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籍学者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申请人有舞弊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情况,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学位的决议。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