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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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
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10.21
•【字号】青政办发〔2016〕29号
•【施行日期】2016.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6〕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青岛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努力建设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装配式建筑是指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在现场装配而成的建筑,其认定标准为单体工程装配率不低于25%。
各区(市)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并逐年提高比例,到2020年达到30%。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二、工务工程和各区(市)主城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有条件的须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三、市城乡建设委已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项目,应在项目计划、土地划拨或出让及规划设计要求中予以载明。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
四、装配式建筑项目免缴建筑废弃物处置费。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主体竣工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按有关规定提前返还。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六、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减半征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七、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评优评奖时优先考虑,相关参建单位在市场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八、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部品采购合同金额可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
预制部品是指工厂化预制生产的柱、梁、墙、板、屋盖、整体卫生间、整体厨房等建筑构配件、部件。
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住宅,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九、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商品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资金计划发放时优先考虑。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建立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财政政策资金扶持制度,对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较高,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化工程项目,按规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城乡建设委
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