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自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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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规定的⾃助⾏为
《民法典》出台后,民事⾃助制度通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千⼀百七⼗七条在我国法律上得到确⽴。

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以权利(益)⾃救为⽬的扣留财产、约束他⼈⼈⾝⾃由具有正当性。

实际上,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天然地会想到⾃⾏采取措施应对侵害,因此可以说私⼒救济是⼈性使然。

以下就简要解析⼀下⾃助⾏为,看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我救助。

先看⼀个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与刘某因借款纠纷诉⾄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向陈某偿还借款本息。

但⾃判决⽣效后,陈某⼀直未发现刘某的踪迹,债权也没法实现。

某晚,陈某与友⼈在某KTV消费后结账时正巧遇到刘某,便要求刘某还钱,刘某当即否认⽋钱。

于是陈某在联系执⾏案件承办法官⽆果后,与刘某⼀同到附近派出所解决。

派出所⼯作⼈员称双⽅属于经济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于是陈、刘⼆⼈商量天亮后⼀同到法院处理。

在等待天亮的过程中,刘某多次上卫⽣间,陈某及其友⼈则紧随其后,并在门⼝等待,看住刘某防⽌其逃跑。

早上5点左右,陈某发现刘某在卫⽣间⼀直没有出来,便开始寻找刘某,最后在该卫⽣间窗户墙侧的楼下发现刘某躺在地上,经抢救⽆效死亡。

事发后刘某家⼈认为是陈某等⼈的⾏为直接导致了刘某的死亡,侵犯了刘某的⽣命权,诉⾄法院,请求陈某⽀付赔偿⾦。

【裁判观点】
公民的债权可以通过公⼒救济和⾃⼒救济两种途径实现,陈某的债权经过⼈民法院判决和执⾏均未得到实际清偿。

陈某在及时向执⾏法官及派出所民警寻求公⼒救济未果后,双⽅协商天亮去法院解决。

在此情况下,陈某及友⼈跟随刘某到卫⽣间并在门⼝等候以保证天亮到⼈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该⾏为并未超过⾃⼒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为。

刘某在没有受到⼈⾝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利⽤上卫⽣间的时机,明知危险还翻出卫⽣间窗户离开现场,进⽽不慎坠地造成颅脑损伤并经抢救⽆效死亡,⾃⼰过错明显,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第⼀千⼀百七⼗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助⾏为”。

学理上的⾃助⾏为指:为保护⾃⼰权利,对于他⼈的⾃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

根据本条规定,⾃助⾏为主要有以下构成要件:
⼀、⾏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处的权益必须是本⼈的、合法的权益。

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不能成⽴⾃助⾏为,既为了避免⾃助⾏为的过度滥⽤;⼜因为⾃助⾏为保护的是请求权,当事⼈之间已经存在债的关系,债有相对性,因此只能为⾃⼰的权利实施私⼒救济。

⼆、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助⾏为只有在情况紧迫,⽆法得到公权⼒及时救济的情形下才能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权利持续受到侵害的紧迫情况下,权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随时实施⾃助。

三、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对侵权⼈实施扣留财产或者适当拘束⼈⾝⾃由的⾏为
⾃助⾏为的具体内容,包括对财产进⾏扣留,对⼈⾝⾃由适当约束,此外还包括其他合理⾏为。

上述案例就属于对⼈⾝⾃由进⾏合理限制。

再⽐如,某⼈去饭店吃饭未带钱,店员不让其离开,直到将钱送来结完账,这种⾏为也是对⼈⾝⾃由的适当拘束。

五、扣留财产或者限制⼈⾝⾃由须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所采取的⾃助⾏为必须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程度相匹配,尽量采取损害较⼩的⽅式进⾏,减⼩被⾃助⼈的损失。

对于措施不当,超出范围并且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切忌采⽤暴⼒堵门,泼洒秽物等措施进⾏私⼒救济。

需要辨析的是,“受害⼈在采取⾃助⾏为后,⽴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是否是⾃助⾏为的构成要件。

个⼈认为,此点并⾮⾃助⾏为的构成要件,⽽宜视为⼀般情况下的⾏为后义务,如违反此义务则仍然可能承担⼀定责任。

试想,如果通过⾃助⾏为已经实现了救济的⽬的,则不再需要请求公权⼒进⾏救济,因此如果认为此点为⾃助⾏为构成要件的话,⽆异于否认了⾃助⾏为的⽬的。

因此,应当根据两个⽅⾯的因素来进⾏综合考虑:1、纠纷是否解决。

如果纠纷已经得到解决,那么事后不向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也是可⾏的。

2、⾃助⾏为对对⽅产⽣的权利损害是否会进⼀步持续,如果会持续,则也必须⽴即寻求公权⼒介⼊。

综上,《民法典》第⼀千⼀百七⼗七条规定的⾃助⾏为是⼀种免责事由,⼜是⼀种对⼈性⾃然反映的⽀持,反映了
社会需求,体现了时代精神,也彰显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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