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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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良好农业规范
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8.01
•【文号】国认注函〔2008〕132号
•【施行日期】2008.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
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制度,国家认监委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水产、茶叶等13项GAP国家标准(GB/T20014.12~24),并对农场基础等9项GAP国家标准(GB/T 20014.2~10)进行了修订,国家标准委分别于2008年2月、5月发布了此21项GAP国家标准。
为了保证GAP认证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GB/T20014.12~24-2008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GB/T 20014.2~10-2008将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鉴于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各认证机构应在2008年9月30日前,对本机构GAP认证注册/确认检查员组织一次以新版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技能持续发展培训,以确保认证检查人员专业能力得到持续提高,确保认证结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二、针对GAP认证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认监委对《良好农业规范认
证认证实施规则》附件3 认证机构要求3.2.11修订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已经获得其他产品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认可阶段颁发不超过20个农业生产经营者选项1和选项2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选项2按其中包含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数目计算);对于尚未获得任何产品认证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认可阶段只能发放一个种类模块选项1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且仅限5份,只有此种类模块获得认可,方可再发放其他种类模块和选项2的非认可证书。
”
各认证机构在GAP认证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注册部反馈。
联系人:陈恩成杨志刚
电话:************82262765
传真:************
Email:*********************************.cn
二○○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