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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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服务指南
为服务指导广大企业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本指南。
具体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服务内容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项目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证明。
(二)环保主管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公安消防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自来水公司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供水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五)供热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供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六)燃气公司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燃气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七)供电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供电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八)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垃圾用房(箱)、绿化、挡土墙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九)有线电视网络管理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电信基础设施管理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电信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一)邮政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前对信报箱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已经连接市政道路的红线内道路(含市政道路),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三)教育主管部门
1、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幼儿园,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四)民政主管部门
1、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社区管理用房,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五)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公司
1、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公司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红线内道路(非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挡土墙、信报箱和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停车泊位等设施,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十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对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
(十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
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各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服务电话及负责人员等相关信息
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内三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市建委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特殊工程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区域划分,将各地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的服务电话及负责人员等相关信息告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