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明确《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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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保持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程序,获取、识别、更新和传达适用的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使学校安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符合法规和其他要求文件的要求,为调整和规范学校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安全、职业卫生提供法律基础,特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安全条件现场审查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安全、职业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安全、职业卫生方面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二)安全、职业卫生法规是指安全和职业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和职业卫生法规、安全和职业卫生规章、安全和职业卫生标准的统称;
(三)安全、职业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安全、职业卫生的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四)地方性安全、职业卫生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和实施宪法、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安全和职业卫生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常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但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安全、职业卫生规章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职业卫生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安全、职业卫生标准是指为了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它是安全、职业卫生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六)其他要求是指行业或企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归档和使用新技术、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安全要求。

第五条工会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归档和传达各级工会组织印发的有关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校园管理与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归档和传达有关消防、交通、治安等方面的安全、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基建处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归档和传达有关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后勤中心”)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归档和传达有关电气、食品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安全、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归档和传达有关设备设施、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

第十条人事处负责收集有关安全、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方面的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包括国家、地方、国防科工局的要求)。

第十一条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获取、识别、更新、归档和传达有关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由各部门负责向员工和相关方传达相关的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汇总、编制、审核和发布学校《适用性安全、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文件清单》。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范围
第十五条获取途径:
(一)从报纸、杂志、出版社、电子网络等信息传递工具获取各级安全、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二)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获取省、市地方性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
(三)从相关行业及相关方获取有关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从标准书店获取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确认适用性:
(一)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对所获取的各项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每年进行适用性评价,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收集新的或删除废除的法律法规、标准,形成评价记录;明确哪些条款适用于学校哪些部门;
(二)各职能部门每年将确认后的各项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文件,填写《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文件清单》(一式二份),报安委会办公室(一份);其格式和内容,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三)学校安委会对各部门上报的《适用性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文件清单》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学校《适用性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文件清单》。

其格式和内容,按附录A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更新:
(一)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每年按适用性评价要求对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一次,并填写《适用性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文件清单》(一式二份)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一份);
(二)每年对学校的《适用性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文件清单》予以更新、调整和发布。

第十八条文件管理:
(一)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适用性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文件清单》,对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文本进行获取和归档,并提供查阅;
(二)学校各职能部门依据管理职责收集和保存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文本;
(三)各职能部门负责回收和处置相关的过期或作废的安全、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以防止误用作废文件或失效文件。

第十九条执行效果的检查:
(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适用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的自查;
(二)安委会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各部门在安全、职业卫生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和传达方面的有效性,以及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执行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
(三)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安委会监督检查各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未按制度执行的部门将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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