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相关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法相关案例
案例一:证券承销的类型
案情介绍:
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
发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丙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入。
问题:
1、甲公司与乙、丙证券公司签订的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
2、甲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案
1、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公司与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包销协议。
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应保证将不与其他证券公司达成或签订与该协议相似或类似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在其与乙证券公司的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又自行与丙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有违法律规定。
乙证券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可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证监会批准设立或指定的调解或仲裁机构调解、仲裁。
案例二:几种融资方式的法律可行性
案情介绍:
甲上市公司的情况如下:1996年8月8日甲公司成立时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亿元并且已经募足,公司净资产额为人民币1.8亿元人民币,资金使用效益良好,而且公司3年来连续盈利并向股东支付了股利,没有违法行为。
现在,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筹集资金8 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开会,共提出了向银行借款、增资发行新股甲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可转换债券四种设想。
问题:
你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请提出这几种融资方式在法律上的可行性
答案
1、公司效益良好,向银行借款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银行可能会要求担保,而且借款虽能筹集资金,但公司面临还本付息的压力。
2、增资发行甲股也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因为距前一次发行股份的时间已超过12个月,而且公司效益良好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公司符合发行新股的基本条件。
3、发行债券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为法律要求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而如果发行8 000万的债券,将突破这一界限(1.8亿元的40%为7 200万)。
因此,要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不突破7 200万元的限额。
因而,采用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必须结合其他融资方式才能筹集够8 000万元。
4、发行可转换债券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为可转换债券发行额应不少于1亿元。
案例三: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买卖该公司股票的限制
案情介绍:
甲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乙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时,没有停止对乙公司股票的买入。
问题:
1、甲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2、如果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了乙公司的已发行股份的30%时仍继续进行收购,甲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
1、甲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的股份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乙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甲公司不得再行买卖乙公司的股票。
而事实上,甲公司并没有这样做。
2、当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时,应当依法向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中国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案例八:内幕交易
案情介绍:
章某是甲上市公司的打字员。
1997年11月,章某在接受一份文件打印任务时,获知甲公司与乙银行发生重大的经济纠纷,甲公司用以抵押的办公楼可能将被法院强制拍卖,卖价评估为5 000万元,占甲公司固定资产比例的35%。
章某于是将自己持有的1 000股票脱手,获取股利1.2万元。
另外,章某还将此事告知其好友习某,习某也脱手卖出自己的股票。
1998年5月,章某又获知丙公司将收购甲公司部分股票,于是又低价买进甲公司股票1 000股,同年10月,其卖出该1 000股,又获利1万元。
问题:
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试述该种行为的定义并指出章某属于该行为主体中的哪一种。
章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
章某属于该行为主体的第一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与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
案例十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案情介绍:
1998年5月初,甲证券公司以100多人的名义开设自营账户炒作M股票,成为炒作M股票的庄家。
5月底,甲证券公司大量买入M股票,持仓量由5月初占总股本的15%,增加到5月底的19%,至6月底,再次大量建仓,持仓量占股票总股本的22%。
甲证券公司用自营账户买卖M股票,运用资金共5.2亿元,并使用不同的账户对M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票价格,使该股票价格由6.42元升至13.74元,甲证券公司实际上已操纵了M股票价格的涨跌。
问题:
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有几种?
2、甲证券公司的行为属于哪几种?
3、你认为操纵市场行为有什么危害?
4、应该如何防范证券市场操作行为?
5、甲证券公司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证券或者进行虚买虚卖,制造证券交易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2、本案中,甲证券公司动用资金5.2亿元,使用不同的账户对M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提高股票价格,是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第一种。
甲公司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价格,属于第三种。
3、是竞争机制的天敌;是盘剥投资者的工具;是形成虚构的供求关系的罪魁。
4、(1)大量持股报告义务;(2)禁止单位以个人名义开户买卖证券;(3)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4)禁止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炒作上市交易股票。
5、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暂停其证券经营活动和证券业务。
案例十五:证券业从业人员能否拥有其他公司的股票?
案情介绍:
赵某对股票交易比较感兴趣,有多年的证券投资经验,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入甲证券公司,赵某原来在进入甲证券公司时有8只股票,当时甲证券公司的负责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章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拥有股票的规定,询问赵某有没有股票,如果有股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出去,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再行购买股票,赵某表示自己有股票,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了7只股票,尚余1只成长性非常好的股票不舍得卖掉,过了半年,这只股票价格涨了1倍,赵某分析股票价格仍然会涨,于是又购买了1万股,过了一个月,该股票又涨了1倍,赵某遂将该股票卖掉,该只股票比较进入公司之时起就卖掉多获取收益5
万元,新购进的1万股也获利9万元,赵某在甲证券公司任职期间总计利用股票获取14万利益。
问题:
1、证券业从业人员是否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拥有其他公司的股票?
2、甲证券公司负责人要求赵某将以前投资的股票卖掉的行为是否属于干预个人经济生活的行为?赵某是否有权拒绝其不合理的要求?
3、赵某是否可以延期处理自己的股票?
4、在没有利用证券公司信息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职员能否对看好的股票进行投资?
5、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购买股票获利应当如何处置?
答案
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可以拥有其他公司的股票。
2、证券公司负责人要求赵某将以前投资的股票卖掉的行为不属于干预个人经济生活的行为,而是遵守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一种职务行为。
赵某没有权利拒绝其合理的要求。
3、赵某是证券业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可以延期处理自己的股票。
4、在没有利用证券公司信息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职员也不能对看好的股票进行投资,因为其在证券业任职,具有获取股票信息的天然优势,如果允许业内人士投资股票,将是对其他人投资的不公平,所以,赵某不能在任职期间购买股票。
5、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购买股票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获利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