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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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体系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
保障贫困群体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制度、农村低保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临时救济制度、社会互助制度等内容。

社会救助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一是目的性,社会救助是满足人的最基本的食、住、衣、医,其实质是保障人的生存权。

二是义务性,社会救助是国家的义务,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

三是无偿性,不企图回报。

一、内蒙古乌海市社会救助体系的现状
乌海市是个工矿城市,由于历史原因,下岗和失业人员较多,他们生活困难。

因此,承担着保障贫困群体最基本生活的责任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外重要。

近年来,乌海市的社会救助工作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
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正在逐步的建立与加
强。

特别是随着乌海市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加快,农区居民享受到了与城区居民同等标准的低保待遇,同时各项专项救助制度也以相同的政策惠及全市城区、农区困难群体。

目前,与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1.社会救助人数、资金不断增加。

2.社会救助标准不断提高。

3.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出台、完善。

4.社会救助内容不断丰富。

二、当前内蒙古乌海市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乌海市社会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比,还明显滞后。

当前制约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救助法制化、规范化程度低
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社会救助法,目前,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依据基本还是“条例”、“决定”、“文件”,甚至“通知”等,这说明立法的层次还比较低。

由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尚无统一的设计和专门的立法,各项救助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建立和发展起来,这就导致社会救助缺乏统筹和协调。

由于管理部门缺乏统筹,导致现行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救助标准过于原则,地方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时缺乏统一的依据,随意性过大。

(二)社会救助资源配置不合理
近几年,政府和慈善上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虽然一年比一年多,但由于社会救助对象增长的速度与有限救助资金来比较,两者比例有些失衡,表现为现有的救助资源无论是在来源还是发放方面的配置极不平衡。

1.救助资金相对缺乏。

这不仅导致救助标准偏低,无法使保障救助对象的生活得到真正改善,而且导致工作经费难以落实到位,从而使行政程序的执行大打折扣,也严重地影响了基层机构的工作积极性。

2.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目前的救助资金来源,财政投入是主体。

有限的财政投入又分散在各政府部门,零散的救助资源由于得不到集中利用,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救助效益。

3.资金配套责任不明确。

目前采用市、区(县级市)两级分级负担的方法,由于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不同,对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资金的落实,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也造成社会救助的实施效果有好有差。

(三)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
1.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突出。

乌海市现有工作力量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尤为突出,人员少、工作量大,已经成为制约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作为民政部门来说,越到基层人员越少,到了社区和村委会人员更少。

同时,现有的社区居委会在行政程序中仍处于权力的中心,而不是辅佐的地位,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人力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2.信息化程度不高。

社会救助工作与其它工作一样,同样需要与时俱进,勘察灾情、低保取证和救助对象数据库建设等等,离不开照相机、DV 数码摄录一体机、电脑和数据库软件,这些硬件和软件,对基层民政部门来讲,配的不多,配齐的更少,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民政工作的开展。

3.社会救助工作存在漏洞。

以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例,部分低保户基本信息不完全、不准确。

一是有的镇、办事处存在低保户所持《低保证》中保障人口、调查情况等内容填写不规范,分类施保调整不及时的现象;二是一些镇、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低保户基本信息的核实和公开张榜公示做的还不够到位。


完善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研究
———以内蒙古乌海市为例
任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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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由于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查手段不足,申请人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困难家庭收入核定难,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家庭收入特别是隐性收入难以把握,有些家庭故意隐瞒实际经济收入;部分单位、企业为职工未出具真实收入证明;外来人员为寻求纳入低保在短期内多次迁移户口等问题。

(五)救助政策与就业政策良性互动关系尚未完全形成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人员仍然占有一定比例。

低保对象就业积极性不高,除了受就业环境、主观因素影响外,也与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对象就业的政策力度不够有较大关系。

三、完善内蒙古乌海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一)完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成员享受社会救助是一种基本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国外经验看,社会救助体系是一个正常运行的社会的必备体系,社会救助立法在社会保障的各项立法中是予以优先考虑的,所以应该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步伐。

要抓紧制订和完善社会救助方面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要进一步健全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各项社会救助。

在立法
的同时,还必须强调建立救助制度的实施机制,尤其对
社会救助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包括对社会救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对救助资金与实物管理的监督,对社会救助的公正度进行监督,对社会救助的效益进行监督等等。

另外,要通过立法确认陷入困境的公民的受救助权,认真倾听救助对象的声音,鼓励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去,包括加强救助对象的自我组织。

事实上,这种主动参与和组织的过程,不仅有利于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而且有利于救助对象自身的能力建设。

(二)加强政府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目前,乌海市、区两级政府已建立起政府领导、部门配合、民政牵头的工作机制。

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发改委、民委、建委、农牧业、教育、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卫生、工商、统计、扶贫办、审计、监察和残联等部门组成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各级领导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责,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时,应加强与民政部门沟通和联系,定期向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救助工作的统计数据和工作情况。

(三)扩大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首先,切实保障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社会救助必需的资金。

其次,要制订相应的政策,鼓励、支持知名企业和社会名流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设立民办社会救助慈善基金。

对企业和个人用于捐助各类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的资金给予税收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和个人向社会救助机构、慈善基金捐款捐物。

对于企业和个人捐助设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管理、自主投资,基金的增值部分,只要向政府和社会公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就可以免相应的税收,对自愿成立社会救助基金的发起人、捐助的有功人士,政府要予以表彰。

最后,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灵活性。

非政府组织的灵活性显而易见,我国政府应积极重视NG O 在解决特殊困难、重大困难针对性、灵活性强的特点和显著作用,大力发展慈善组织等福利性社团组织,并使慈善组织在社会监督、公开审计的制度规范下活动。

(四)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加快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低保网上审批,打造“阳光低保”工作。

紧紧依托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化、工作流程化、救助规范化、数据一致化,以有效地增强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五)加快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和服务网络建设,理顺社会救助管理体制
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群众观念强的干部充实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队伍。

要搞好业务培训工作,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便民化。

街道、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六)积极实施就业援助和扶持生产优惠政策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镇困难居民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区劳动力进城就业、外出务工提供便利条件。

要在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信息提供、资料发放、证卡办理等方面,全部实行免费服务。

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在发展二、三产业、外出务工等方面优先保证城镇困难群众就业。

在救助对象的生产经营上,农业、财政、税务、工商和金融等部门要在农技、资金、场地、税费减免等方面积极落实优惠政策,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扶持城镇困难群众发展生产,摆脱贫困。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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