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9年全国复混肥、磷肥产品质量国家和地方联动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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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9年全国复混肥、磷肥产品质量国家和地方联动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9.02
•【文号】国质检监函[2009]595号
•【施行日期】2009.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09年全国复混肥、磷肥产品质量国家和地方联动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2009年9月2日国质检监函[2009]5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上半年,国家质检总局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组织开展了首次全国复混肥、磷肥产品质量国家和地方联动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部参与了本次联动监督抽查,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抽查和企业调查工作,共有50多个质检机构参加了产品检验,质检系统2万余人次参与了相关工作。
本次抽查的重点是已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4312家复混肥生产企业和1062家磷肥生产企业。
实际抽样检验2326家复混肥生产企业的产品,605家磷肥生产企业的产品,分别占获证企业数的53.9%和57.0%;实际调查复混肥生产企业2973家,磷肥生产企业641家,分别占获证企业总数的 68.9%和60.4%。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本次抽查了2931家企业的3277种产品,依据GB 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GBl8877-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20412-2006《钙镁磷肥》、GB20413-2006《过磷酸钙》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总养分、氧化钾、总氮、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有效磷等养分指标、水分、氯离子、游离酸等非养分指标以及包装标识项目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有2520家企业的2852种产品合格,产品合格率为87.0%。
其中,共抽查了2326家复混肥企业生产的2649种产品,有1972家企业的2282种产品合格,产品合格率为86.1%;共抽查了605家磷肥企业生产的628种产品,有548家企业的570种产品合格,产品合格率为90.8%。
具体情况如下:
1.分类汇总统计情况。
从本次抽查结果看,大型企业产品合格率高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产品合格率高于小型企业(大、中、小型企业的抽查产品数及产品合格率见图1);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合格率较高,私营企业合格率较低(不同经济类型企业抽查产品数及产品合格率见图2);在各肥料单元中,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合格率最低,只有75.7%,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合格率在80%以上,掺混肥料、过磷酸钙以及钙镁磷肥质量相对较好,产品合格率在90%以上(不同产品单元抽查产品数及产品合格率见图3)。
图1 大、中、小型企业抽查情况(略)
图2 不同经济类型企业抽查情况(略)
图3 不同产品单元抽查情况(略)
2.三聚氰胺检测情况。
针对部分省份反映的复混肥产品中可能存在三聚氰胺的情况,为了保证化肥产品质量安全,总局在本次专项抽查工作中,部署复混肥集中生产地山东省和江苏省,开展了复混肥中三聚氰胺的检测工作。
两个省份共检测了279个复混肥样品,均未检测出三聚氰胺。
3.后处理进展情况。
针对本次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各省局正在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
截至目前,共下发整改通知书390份,整改复查合格206家;同时,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令停产17家,建议吊销生产许可证1家,查处案件27起,查获假冒伪劣化肥1658.7吨。
(二)生产企业调查情况。
本次重点对企业生产状况、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研发能力、检验能力、生产条件、质量控制能力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共调查了2973家复混肥生产企业和641家磷肥生产企业。
有1339家复混肥和421家磷肥生产企业无法取得联系,没能进入企业进行调查,分别占复混肥获证企业总数的31.1%和磷肥获证企业总数的39.6%。
从被调查企业的情况看,反映出以下几个特点:
1.小型企业数量较多,大中型企业的产品主导市场。
调查企业中大型、中型、小型企业数占调查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64%、11.32%、84.04%。
而大、中型企业销售额占市场总销售额的92.5%,小型企业仅占7.5%。
2.生产状态受季节性制约明显。
全年正常生产、季节性生产和长期停产的生产企业数分别占调查企业总数的27%、59%和14%,大部分复混肥、磷肥企业处于季节性生产状态,只在用肥季节才进行大量生产,有部分企业处于长期停产状态。
被调查企业产量仅占年设计总产量的61.3%。
3.质量管理工作得到重视。
被调查的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控制能力。
其中有816家通过了IS09000体系认证,108家企业通过了 IS014000认证。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本次联动监督抽查的情况看,全国复混肥、磷肥产品质量和生产企业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产品抽样检验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养分含量不合格问题。
本次抽查发现复混肥中,有144种产品总养分不合格,134种产品氧化钾不合格,68种产品总氮不合格,42种产品水溶磷占有效磷百分率不合格;磷肥中,有28种产品有效磷不合格。
导致养分含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制售假肥料,反映在产品指标上就是养分含量不足,比如,由于氧化钾价格较高,致使肥料中氧化钾不合格的比例就较高;二是生产工艺水平不高,生产控制能力不强,反映在产品指标上就是养分与合格产品差别较小,如总养分指标比标准规定要求低1个百分点以内;三是质量控制不到位,如检验人员检验能力较差或未做检验,导致养分指标不合格却不能及时发现。
2.水分等非养分指标不合格问题。
本次抽查发现复混肥中,有149种产品水分不合格,37种产品氯离子不合格;磷肥中,有1种产品游离酸不合格,34种产品水分不合格。
水分指标的不合格,除了储存不当的原因外,主要是生产环节中配方计算不够准确、烘干处理把关不严等导致,同时也有气候、仓储条件等因素。
复混肥料中氯离子通常是由原料中的氯化钾或氯化铵等带入。
游离酸是在磷肥加工过程中因硫酸过量使用或磷矿石与硫酸的化学反应不充分产生的。
3.标识不合格问题。
本次抽查发现有31种复混肥产品、8种磷肥产品标识不合格。
除了未标注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含氯标志、跨等级标注以及厂址标注欠详等常见问题外,本次抽查还发现部分企业为迎合农民购买心理,在包装上标注实际并不含有的成分,如“含硝态氮”、“尿素型”、“含氨基酸”等;部分企业通过直接引用,或者用相似文字代替,仿冒知名国际肥料企业或合资企业的名称,误导消费者。
4.重金属不合格问题。
本次抽查发现1种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重金属含量超过标准规定要求。
不合格原因主要是原材料把关不严。
5.个别产品单元质量问题突出。
从抽查产品各单元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质量问题突出。
本次抽查的247种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中,有60种产品不
合格,总养分、总氮、氧化钾、有效磷、有机质、酸碱度、重金属、水分、粒度、标识等指标均出现了不合格情况,有机质含量不足和酸碱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情况尤其突出。
(二)对生产企业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经济效益增速明显下滑。
被调查企业近3年产值和销售额每年保持增长,2007年利润比2006年增长49.6%,但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全年增速出现明显下滑,利润仅比2007年增长3.2%,部分小型企业甚至出现亏损。
2.科研投入明显不足。
受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状况的制约,被调查企业中共有2045家复混肥、磷肥生产企业科研投入为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55.5%,只有约1%的大型企业有较大规模的科研投入。
3.部分企业生产装备落后。
复混肥料生产企业中除少部分采用高塔造粒、喷浆造粒、熔融造粒等先进生产工艺外,大部分企业采用转鼓和圆盘设备进行造粒。
于2008年12月实施的掺混肥料国家标准对原料筛分有严格要求,调查发现仍有37%的掺混肥料生产企业没有原料筛分设备,尚未达到国家标准规定要求。
反映出部分企业对生产装备的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不足。
4.部分企业质量控制能力较弱。
有3%的企业未采取自检、委托检验、索要证明材料等方式对原材料进厂进行把关;有4%的企业未采取自检、委托检验等方式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有7%的企业检测设备检定超出有效期,而7%的企业部分检测设备未检定;有5%的企业无专职检验人员。
反映出部分企业在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放松了对质量把关的要求,不能持续保持较强的质量控制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本次联动监督抽查是总局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完善监督抽查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
针对本次开展联动监督抽查的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认真做好
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总结分析本次联动监督抽查工作。
对本次联动监督抽查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根据抽查数据和企业调查情况,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分析,加强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查找产品质量和企业存在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提升质量水平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建议,形成高质量的本行政区域复混肥、磷肥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上报地方人民政府,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二)继续做好抽查和调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工作。
一是对本次未调查到的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其是否倒闭、停产、间歇性生产等实际状态,与生产企业共同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二是对倒闭、长期停产等非正常生产的企业,提出注销证照等相应处理意见。
三是对本次抽查不合格企业,要严格依法责令整改、限期复查。
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严格依法采取封存、收回、销毁等措施;四是对调查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超许可范围生产的,要按照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是对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立案查处。
(三)进一步加大对复混肥、磷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力度。
一是对本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和本次没有抽查到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抽查,突出养分、氯离子、重金属等重点项目;二是对本次调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和本次没有调查到的企业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三是将监督抽查与执法打假、区域整治等相结合,分类监管,突出重点,落实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四是针对工作中发现的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生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力度,指导和帮助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上述工作要求落实情况报总局监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