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商业返利、平销返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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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与返利会计及税务处理规范>
二〇一三年版
目录
一、现金折扣条件及处理 (3)
(一)现金折扣的定义 (3)
(二)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 (3)
(三)现金折扣税务处理方法 (3)
(四)案例解析现金折扣会计及税务处理 (3)
二、商业折扣条件及处理 (4)
(一)商业折扣的定义 (4)
(二)商业折扣会计处理规则 (4)
(三)商业折扣税务处理规则. (5)
(四)案例解析商业折扣会计及税务处理 (5)
三、销售返利条件及处理 (6)
(一)销售返利的定义 (6)
(二)销售返利会计处理方法 (6)
(三)销售返利税务处理方法 (6)
(四)案例解析销售返利会计及税务处理 (6)
四、平销返利条件及处理 (7)
(一)平销返利的定义 (7)
(二)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7)
(三)平销返利的税务处理 (7)
(四)案例解析平销返利会计及税务处理 (7)
一、现金折扣条件及处理
(一)现金折扣的定义
现金折扣的定义。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
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
交易之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
同的期限内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日期”表
示。
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3%的折扣;2/20表示
买方在20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易额付款期限为
30日之内,若20日之后3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
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采用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
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
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三)现金折扣税务处理方法
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规则。
《我国增值税处理条例》规定,现金折扣(销售折扣)
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
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
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四)案例解析现金折扣会计及税务处理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3月1日,甲
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
为20,000元,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款项,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
1/20,n/30。
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34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元
1、现金折扣含增值税额的计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日付款,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932元
财务费用 468元
贷:应收账款 23400元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166 元
财务费用 234元
贷:应收账款 23400元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400元
贷:应收账款 23400元
2、现金折扣不含增值税额的计算:
假定乙公司3月10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000元
财务费用 400元
贷:应收账款 23400元
假定乙公司3月2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200元
财务费用 200元
贷:应收账款 23400元
假定乙公司3月30日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元
贷:应收账款 23400元
二、商业折扣条件及处理
(一)商业折扣的定义。
商业折扣的定义。
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
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通
常以百分数明列出来的,如5%、10%的形式表示出来,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
分比付款即可。
(二)商业折扣会计处理规则
商业折扣会计处理规则。
根据《企业会计原则第14号——收入》的规则,销售商
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该遵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商
业折扣的状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实际销售金额加以
确认,即以整个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整个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
或银行贷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三)商业折扣税务处理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则。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商品销售触及商业折扣的,应该遵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金额。
对于商业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
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能够按折扣后的
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
和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状况。
《国家税务局对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假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
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交纳所得税;假如将折扣
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增值税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征税人采取折扣方法销售货物,假如销
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假如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管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
扣额。
(四)案例解析商业折扣会计及税务处理
例: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
为抢抓商机,增加销
量,2012年1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开展“折扣销售”方式出售商品,售价10
元/袋,成本为6元/袋。
规定在促销期内一次购买5袋的,按9折优惠价格成
交,并将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月份
消费者一次购买5袋的有100次,共出售了1000袋。
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9000元(10元/袋*1000袋*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92.31元((10元/袋*1000袋*9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7.69元(7692.31×17%)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元(6元/袋*1000袋)
贷:库存商品 6000元
假定折扣部分与销售额开具在两张发票上的会计处理:(不推荐)
借:应收账款 9000元
销售费用 1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01元(10×1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2.99 (10×1000/1.17×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元
贷:库存商品 6000元
三、销售返利条件及处理
(一)销售返利的定义
销售返利的定义,销售方以一定经销价将货物销售给购货方,并且经销商满足一定
销售条件后,销售方实物或者现金返利给购货方,一般来说实际操作是冲减客户应
收账款,同时还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因此适用于不经常发生交易往来且满足
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客户。
(如果销售时补偿实物给购货方,该行为不视作赠与,而
是将补偿部分计入下次交易,计算折扣。
参照商业折扣交易处理。
)
(二)销售返利会计处理方法
销售方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减记当期销项税金;收货方冲减库存商品成本,
同时进项税金转出。
(三)销售返利税务处理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
令)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
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
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
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
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四)案例解析销售返利会计及税务处理
例如,甲方是一家从事食品制造的一般纳税人,乙方是甲方的经销商,同为一般纳
税人,双方达成协议,如果当年乙方经销甲方产品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含)及
以上,则返与其销售额的6%。
乙方达到要求销售额满100万元,甲方向乙方支付返利6万元,同时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6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51282.05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8717.95元
乙方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51282.05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8717.95元
贷:应付账款 -60000元
四、平销返利条件及处理
(一)平销返利的定义
平销返利,就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
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
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平销”,主要是因为商品的
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返利”,是因为销售方要通过
向供应商收取一定的、与商品销售量挂钩的经济利益返还作为补偿。
(二)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购货方取得的返利,与销售数量有关,因此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
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三)平销返利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
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
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
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
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
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
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案例解析平销返利会计及税务处理
举例,甲企业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已经以相同价格全部对外销售,当年
甲企业收到2万元现金返利,同时开具普通发票给乙方,则应转出进项税额2906(20000÷1.17×17%)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7094(20000-2906)元。
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乙方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举例,假设上例中乙企业以一批商品返利,该商品含税公允价值2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709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元
乙企业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20000元
贷:库存商品 1709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元
假设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则
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0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1709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元
乙企业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20000元
贷:库存商品 17094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