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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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介
国家元首是国家、联盟、联邦中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政治体制可分为代议制和集权制。
代议制又分为共和国制和君主立宪制,
中美两国元首会晤
集权制又分为绝对君主制和独裁制。
实行代议制的国家,政策,法规透明度高,政策的稳定性较好。
国家元首指共和制、联邦制的总统、国家主席等和君主制的皇帝、国王等。
可能握有实际权力(比如美国总统等),也可能只是礼仪性的(比如英国的国王,德国总统)。
各国国家元首的名称和产生方式不尽相同。
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元首,通常由世袭产生,集国家权力于一身,人们称之为国王、皇帝、国君等。
到近现代,在君主制和君主立宪制国家,如英国、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沙特阿拉伯、摩洛哥等国称国王,卢森堡称大公,科威特称埃米尔,都由世袭产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英联邦成员国的国家元首名义上由英王担任,实际上是由英王任命的总督代行该国国家元首的职能。
在共和制国家,国家元首一般称总统或国家主席;其中,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称国家元首为国务委员会主席、革命委员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等。
它们通常按宪法规定,由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
君主制国家的王位通常是世袭的。
职权
各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各国宪法规定。
一般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
国家主席阅兵仪式
任免权,召集议会权,外交权,统帅武装部队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国家元首对外
代表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
由于各国政体不同,国家元首行使的实际权力也不尽相同。
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元首一般不直接掌握国务实权,只以国家的名义,从事一些象征性和礼仪性的活动,因而被称为虚权元首。
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为国家最高政府首脑,对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均负有实际的直接的责任,拥有很大权力。
根据国家元首组织构成的不同,国家元首分为个人元首和集体元首。
在大多数国家,国家元首由个人担任并行使其职权的,为个人元首。
有些国家,国家元首的职权由集体行使,为集体元首,如圣马力诺共和国的国家元首由具有同等权力的2名执政官共同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联合行使。
纳粹党将其党魁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称为“元首”;希特勒出任德国总理几年之后,总统兴登堡陆军元帅年老病故,希特勒兼任德国总统,独揽德国军政大权,德语中“元首”又成了总统和总理的统称。
二战结束后,德国元首制废止。
编辑本段中国国家元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内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务自1954年开始设立;1975年通过的《宪法》删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条款,取消此一职务;1982年通过的《宪法》恢复了主席和副主席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续任职两届。
《宪法》同时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
主席职权
1982年制定的《宪法》,取消了原本属于国家主席的两项职权,包括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现在主席职务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虚位元首),虽然享有最高的地位及国家的最高代表权,但不能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对主席的职权作出了规定,而其权责仅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它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发布动员令、授予国家勋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而只有第八十一条规定他可进行国事访问,接受外国使节而并没有冠上须“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的字眼。
因此,国家主席不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个人,不是个人权力的体现,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三位一体”制度
随着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对外交流不断增加,领导人外访和接待外宾的次数也越来越多。
在杨尚昆的任期届满后,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接任
国家主席一职,从此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兼任国家主席以获得国家元首的身份开始制度化,现在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江泽民卸任中央军委主席后也承继这“三位一体”的惯例。
主席职务让领导人有了代表国家的身份,在国际上进行元首外交、国事访问和出席国际会议等国事活动。
历届主席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泽东(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刘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宋庆龄,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宋庆龄(1981年5月16日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杨尚昆(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江泽民(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胡锦涛(2003年3月15日至今)
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
国徽
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对在该国政治中具有最终决定和最高地位领导人的官方称谓。
是指称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层面具有最高职务及级别的高级领导人的正式性的特定人群称谓经常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媒体报道和官方公文。
[2]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机构中,不一定拥有最高职衔,但能有效控制该党与该国的三大政权机器: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以中国人民解放军为主的武装力量。
不过随着近年中国政治的发展,中共中央领导层加强集体领导,特别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之间的分工,使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扮演的角色相对以前变得式微。
[3]中国共产党创建并领导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社的新华网“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资料网页以及主要官方媒体的报道文本显示,担任“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第一到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主要有以下这四位:
历任最高领导人
毛泽东邓小平
江泽民
胡锦涛
担任职务
代姓名重要职务(担任年份)指导思想生卒
一毛泽东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1945-1976)
中国全国政协主席(1949-1954)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949-1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54-1959)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1954-1976)
毛泽东思
想
生:1893年12月26
日
卒:1976年9月9日
二邓小平中国全国政协主席(1978-1983)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1981-1989)
中国共产党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
(1982-1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1983-1990)
邓小平理
论
生:1904年8月22
日
卒:1997年2月19
日
三江泽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1989-2002)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1989-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1989-2005)
中国国家主席(1993-2003)
三个代表
生:1926年8月17
日
四胡锦涛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2002-)
中国国家主席(2003-)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2005-)
科学发展
观
生:1942年12月
编辑本段类型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美国总统乔治·w·布什签署法案。
任何法案都需要总统签署,除非议案得国会绝大多数同意。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通常由选举选出,是行政机关的首长,独立於立法机关。
属行政机关的政府只向总统负责,总统有权任命和解雇而无需经过议会,因而有「总统制」之名。
美国总统奥巴马
一些总统制国家(例如美国)的国会可决定是否赞同主要官员的任命。
议会讨论候任人是否合适,并没有权批准或否决任命。
任命後主要官员不必向国会集体负责,与内阁制的问责不同。
有些总统制设「总理」一职;总理只向总统负责,而不是议会。
这些「总理」的政治影响力通常不大,有些更只是管理人员而并不是政治家。
总统制的「总理」与内阁制的总理(或首相)不同,他们没有宪法赋予的实权,政治地位比较低。
他们通常负责政府的日常运作,总统则订定国家政策。
内阁制下的总理领导执政党和政府;总统制下的总理却是服务政府,如其他官员一样,可能随时被解雇。
美洲国家普遍采用总统制,美国是其中的圭臬。
虽然大部分的总统由民主方法选出,部分国家元首发动军事政变或政变夺权(如卡斯楚)。
总统制的特征(如行政机关向统治者而非议会负责)与君主独裁制其实有相似的地方。
美国的总统制源自18世纪英国的宪法制度。
当时,英国君主的权力仍然很大,控制政府,国会无权过问。
所以,有人认为现代的总统制事实上承袭自18世纪欧洲的「旧制度」。
很多欧洲国家的制度已从行政(首长)主导发展成国会(内阁)主导。
1870年代,美国总统安德鲁·詹森受弹劾,几乎丢职,总统权威受削。
有人预测美国会跟随欧洲模式,从总统制渐变为半总统制,甚至内阁制;众议院院长将成为权力核心,变为名义上的总理。
但这并没有成为事实。
20世纪初西奥多·罗斯福及伍德罗·威尔逊的领导令总统重建政治影响力。
半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
前法国总统弗兰索瓦·密特朗,半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半总统制包含了总统制和内阁制的特点,政府需向总统和国会负责。
根据法国现行的第五共和宪法,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需要得到众议院(chamber of deputies)支持。
所以当国会被反对派控制时,总统只能从反对派中拣选总理,这被称为共治(cohabitation)。
例如,1980年代,左派的法国总统弗兰索瓦·密特朗任命了新戴高乐派(右派)的雅克·希拉克为总理。
(法国的「共治」通常由总统负责制定国家的外交政策,总理则负责国内事务。
)有些国家的政制逐步演化成类似半总统制,甚至总统制,例子有第一次世界大战後的魏玛共和国。
魏玛共和国的宪法规定,总统任命的内阁要向国会(reichstag)负责,但民选总统在紧急情况下可运用很大的酌情权。
最初总统只是象征式的国家元首,政务由国会主持。
但由于当时社会动汤不安、政局不稳,总统开始运用紧急权力。
1932年,权力严重失衡,就算总理在国会得到支持,总统兴登堡(paul von hindenburg)也能随意废立。
最後,兴登堡没有咨询国会,利用职权任命了阿道夫·希特勒当总理,造就了纳粹的独裁统治。
注明: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家主席原有的两项实权——召集最高国务会议权及统率武装力量权均被取消,在法律上成为虚位元首,但中国共产党坚持对国家权力绝对领导,使得中共中央总书记凭借担任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职务实现对最高权力的掌握。
内阁制下的国家元首
比利时利奥波德三世,二战时运用权力代表国家向德军投降议会制(又称内阁制)的国家中,国家元首可能只是国家的象征行政首长,理论上拥有行政权力(所以英国的政府称为女王陛下政府,即理论上政府是属于君主的,而不是议会的)。
事实上,宪制经历渐进的演变,由首相领导的内阁行使实际权力,并向国会负责。
首相从议会中选出,得到议会的支持。
议会有权著首相和内阁成员辞职或解散国会。
因此,政府问责於国会,并有责任向国家元首提供「意见」(即代元首处理行政事务)。
英国首相卡梅伦
在一个议会制国家中,旧的宪法可能赋予国家元首很大的行政权力,有如总统制下的总统。
随时代变迁而演化出的问责机制甚至政府机关往往在过时的宪法中只字不提。
所以,宪法越旧,有漏洞的机会越大。
国家元首可能因此有过大的权力。
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中没有提及首相一职,但该职位已经存在。
1848年,含糊、过时的意大
利王国宪法让国王维克托·伊曼纽尔三世能够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任命贝尼托·墨索里尼。
英联邦国家议会制的运作依据一系列的宪法条文、不明文的惯例、orders-in-council、英王制诰等。
总督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有额外的权力(例如澳洲总督john kerr解除澳洲总理gough whitlam的职务)。
曾有国家元首因为宪法含糊或国家陷入危机的情况下擅用大权。
1940年,德国军队进攻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德三世(leopold iii)向德军投降,违反政府的意愿。
奥波德三世认为他要根据登基时的誓言为国家负责,而他判定他的政府选择对抗是错误的,会损害比利时的利益,於是他代国家投降。
第二次世界大战後,虽然经投票後比利时的人民容许他续任,但由于他的做法引起争议不断,最终他放弃王位。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完全没有实权,连象征权力也没有。
在不同的国家,
泰国国王拉玛九世
这些元首的权力和职责各异。
1970年代,瑞典通过现代宪法,瑞典国王在议会的一切权力被废除。
但内阁每月仍会向国王在王宫内正式汇报。
相反,无实权的爱尔兰总统要接触内阁官员需经过总理办公室安排,但总理仍会向总统汇报;总统不能取得政府文件。
无行政权力的国家元首在20世纪出现。
著名的例子包括:爱尔兰总统泰国国王瑞典国王(自1975年起)德国总统日本天皇(自1945年起)
编辑本段作用
国家元首是国家、联盟、联邦中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君主制下,国家元首是君主或国王;共和制下,国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总统,亦有其它称号。
元首对于国家的作用主要有:第一,象征国家。
如果说国家爱是抽象的,那么作为国家象征的元首则是具体的。
这种象征作用,有助于国家的完整和统一,有利于国民向心力的形成。
第二,代表国家。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表方式有:代表国家出访,派遣驻外使节,接受外国使节,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等。
第三,对内代表国家的统一。
如元首签发法律和命令,元首行使统帅权,有利于全体国民一致遵守,从而达到政治和社
会的安定。
编辑本段分类的复杂性
虽然有清晰的类别,但有时却难以把国家元首归类。
列支敦士登在2003年修改宪法,赋予大公(国家元首)很大的权力,可以否决立法和解散内阁。
相对于议会,大公的权力加强了,这可以说该国的政制发展方向是半总统制。
同样,1974年希腊修改宪法,加强了总统权力,使希腊的国家元首变得与法国半总统制下的总统更为相似。
英国君主理论上可以解散政府,所以严格来说英国是半总统制国家。
界定国家元首的类别时,应同时观察国家的实际运作,而不应只谈理论。
19世纪以来英国君主从未逼令政府首脑下台;希腊一直以来都是实行议会制。
所以,除非列支敦士登大公行使法理上容许的权力,否则该国政治体制应该仍被视为议会制。
相反,由于中国宪法未禁止国家主席兼任其它公职,因此从1993年起除过渡时期(一般十年当中占两年时间)以外国家主席都兼任中央军委主席,应将其视为类似于法、俄等半总统制国家的实权元首。
国家元首的职权
国家元首未必赋行以下所有职责,需视乎元首所属类别。
外交主官
国家元首着大使、公使等外交官员向派往国政府呈递国书(Letters of Credence),以示派驻大使。
没有此程序,大使未算履职,没有外交豁免权。
国家元首接收其它国家呈送的国书,以示接纳使节。
国家元首代表国家签署国际条约,也可授权官员印上国家元首的名字。
例:德国的宪法第59(1)条:“外交上,联邦总统代表联邦本身。
他代表联邦与别国缔结条约。
他委任和接纳使节。
”
行政主官
不论共和制或君主制,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家元首有行政权。
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就是行政首长。
议会制的行政机关理论上由国家元首领导,实际上元首必然会「咨询」首相或内阁。
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澳洲、奥地利、加拿大、丹麦、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有些国家明文规定国家元首无行政实权,如爱尔兰和瑞典。
例一(总统制):美国宪法第2章第1节:“行政权力授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例二(维多利亚时代君主立宪制):1900年「英联邦澳洲宪法」法第II章第61节:“英女王对英联邦国家有行政权;总督是女王的代表,代女王行使权力。
女王有权执行和维护宪法和英联邦国家的法律。
”例三(20世纪中叶君主立宪制):1953年丹麦宪法第12节:“在宪法的规限下,国王通过官员就国土上的一切事务行使权力。
”例四(现代共和内阁制):1975年希腊宪法第26(2)条:“行政权由希腊总统和政府行使。
”
任命官员
国家元首任命主要官员,如内阁成员、总理、首相、大法官等。
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这只是仪式上的规定:首相的任命必先得国会同意,其它官员的任命则由首相建议。
有些国家元首无权任命政府首脑,如1974年瑞典宪法规定总理由国会主席而不是国王任命。
国家元首可辞退官员。
在某些国家,决定前元首要先向政府首脑「咨询」。
例如,爱尔兰总统可辞退内阁成员,但必须先向总理「征求意见」。
有些国家元首理论上有权辞退政府首脑,但极少发生,而且具争议性。
例如1975年澳洲总督辞退总理,引发澳洲宪政危机。
例:爱尔兰宪法第13.1.1条:“总理(Taoiseach)经下议院(Dáil ?ireann)提名由总统任命。
”
签署法令
大多数国家的法案经议会通过后需由国家元首签署才能成为法案。
总统制下的国家元首(即总统)有权否决法案。
在大部分的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不能拒绝签署法令。
签署法案的程序称为法令颁布(Promulgation),英联邦国家也称为王室同意(Royal Assent)。
例一(总统制):美国宪法第1章第7节: “法案经众议院及参议院通过后,需得总统签署才能成为法律。
”例二(议会制):以色列基本法第11.a.1节:“总统签署法案,涉及总统权力的法案除外。
”在一些议会制国家,国家元首仍保留若干权力:否决议案,直至议会重新讨论,并且第二次通
(通常在实行国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过。
延迟签署法案,甚至无限期搁置。
的国家,而且极少使用)把法案提交法院审议法案是否合宪。
把法案提交公民投票(如爱尔兰总统)
军队最高指挥官
大部分国家的元首是军队象征性(如英国等内阁制国家)或实质性(如美、法、俄等总统制、半总统制国家)的最高统帅,也有部分国家(如中国)的元首在法律上并非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例一:美国宪法第2章第2节:“总统是合众国的陆军、海军的最高统帅。
”
召集及解散立法机构
国家元首可召集和解散议会。
在议会制国家,首相或内阁「建议」元首召集或解散议会。
在某些议会制和总统制的国家,元首可自行召集和解散。
有些国家的议会有任期,不可提前选举;有些国家的议会虽然有任期,但国家元首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散国会(如美国宪法第II章第3节)。
当议会通过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有些国家容许国家元首拒绝总理的要求解散国会,因此总理可能需要辞职。
例:爱尔兰宪法第13.2.2条:“当总理在议会中得不到大多数支持,并提出解散国会,总统可行使不受限制的酌情权,拒绝总理的建议。
”
国家象征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
很多国家的政府办公室、机场、图书馆、建筑物都挂有国家元首的相片或画像。
此做法可追溯至中世纪时代,作用是让人民把国家元首与政
府连系起来。
但若过份吹捧,可能会做成个人崇拜。
当个人崇拜风行全国,国家元首的形象可能会超越国旗、宪法、建国者等,成为国家唯一的象征。
外交事务上,第一个迎接重要外宾的通常是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会尽地主之谊,邀请来访的贵宾到官邸用膳或参加宴会。
国家元首产生办法
君主制国家的王位通常是世袭的。
独裁统治的国家也可能是世袭的。
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金正日由其父金日成身上继承权力(虽然他无正式称号,却自称「伟大的领袖」)。
共和国家用选举选出国家元首:直选:全民普选间选:由议会或选举机构选出夺权。
独裁者会打着民主的旗号夺权,自封为王。
如法国的拿破仑三世、阿尔巴尼亚的左格(Zog)。
弗朗西斯科·佛郎哥自封为「摄政臣」(Regent),王位却是悬空的;乌干达总统阿敏(Idi Amin)自封为终生总统(President for Life)。
总督
总督(Governor-General)是英国王室驻英联邦国家的代表。
英联邦国家加拿大、澳洲、新西兰等的国家元首伊利沙伯二世居住在英国,总督受委任成为英女王的代表。
英联邦国家维持殖民地时代的做法奉英王为国家元首。
总督履行国家元首的部分职务,但法理上总督不是国家元首,只是国家元首的代表。
但实际上总督是一国之首,因为王室甚少运用特权直接干涉殖民地事务。
参见加拿大女王。
外交场合上,总督的地位和享有的待遇有如国家元首。
称号
除了总统、国王、女王,国家元首的称号还包括:有些国家元首没有正式的称号和定义,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金正日、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的卡扎菲。
元首任期统计
任期最长的现任国王:泰国国王拉玛九世(普密蓬·阿杜德)(自1946年起)任期最长的现任国家元首: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卡斯特罗(自1959年起)国家元首多于一人的国家:瑞士-七人联邦委员会圣马力诺-两名执政官安道尔-法国总统、西班牙Urgell主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由三个联邦首长(穆族、塞族、克族各一人)组成的主席团兼任最多国家元首的人: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是16个独立国家的元首。
(16个独立国家为: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格林纳达、牙买加、新西兰(自1981年,作为新西兰国家元首的英王,兼任库克群岛的元首)、巴布亚新几内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所罗门群岛、图瓦卢和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