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有哪些新准则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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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有哪些新准则与特点
本⽂从四个⽅⾯⼊⼿,分析了资产减值适⽤范围的变化,减值转回的变化,资产组减值损失及商誉减值处理的规定,总部资产等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专门⽤于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相关事项,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差异较⼤。
⼀、⼀个较⼤变动:适⽤范围的变化
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等⼋项资产减值,在适⽤范围上有所局限。
资产减值准则制定后,原来在投资准则、固定资产准则、⽆形资产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减值将包括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
新会计准则规定,可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除第8号资产减值中所适⽤的资产外,相关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存货、消耗性⽣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旧准则偏重于⼯商企业,⽽新准则进⼀步扩展到⾦融、农业、房地产等众多领域,扩⼤了资产减值的适⽤范围。
⼆、⼀个不允许:减值确认不得转回
在现⾏会计制度中,对于已确认损失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数额内转回,根据我国的实际运⾏情况分析,此规定已经成为⼀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段,不利于提⾼会计信息质量。
因此新的资产减值准则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新准则做出不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减少了会计⼈员的职业判断,⽐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个难点:总部资产的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和商誉账⾯价值的分摊
1.涉及总部资产的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
企业对某⼀资产组进⾏减值测试,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致的基础分摊⾄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进⾏处理:
(1)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致的基础分摊⾄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价值分摊⾄该资产组,再据以⽐较该资产组的账⾯价值和可收回⾦额。
(2)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难以按照合理和⼀致的基础分摊⾄该资产组的,应按下列步骤处理:
第⼀,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较资产组的账⾯价值和可收回⾦额。
资产组的可收回⾦额低于其账⾯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应当参照上述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致的基础分摊⾄资产组的情况处理。
第⼆,认定由若⼲个资产组组成的最⼩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
第三,⽐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价值和可收回⾦额。
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额低于其账⾯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应当参照上述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致的基础分摊⾄资产组的情况处理。
2.商誉账⾯价值的分摊
企业进⾏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价值,应当⾃购买⽇起按照合理的⽅法分摊⾄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价值分摊⾄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例进⾏分摊。
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价值总额的⽐例进⾏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个或者若⼲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摊⽅法,将商誉重新分摊⾄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四、三个新概念:资产组、总部资产、资产组组合
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流动资产要求在资产的可收回⾦额⼩于账⾯价值时确认减值。
由于⼀部分资产⽆公平交易的市场,使得销售净价⽆法确定,同时⼜没有提出资产组、资产组合等概念,估算单项资产的预期现⾦流量也是⾮常困难的,这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额很难确定,难以判断某些资产是否发⽣减值损失的问题。
资产减值准则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引⼊了“资产组”及“总部资产”的概念,使得企业在进⾏资产减值测试时,能够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进⾏估算。
在估计可收回⾦额时,既可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算其可收回⾦额,也可以资产组或总部资产为基础,估算其可收回⾦额。
这样减值测算⽅法更加灵活、准确,最终使企业确定的利润更加真实可靠。
五、其他注意⽅⾯:
1.资产减值的认定
新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的认定,分为两个步骤:第⼀步是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第⼆步,若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可收回⾦额,即进⾏减值测试。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在资产负债表⽇判断是否有减值的迹象。
除此之外,要求在任何有迹象表明资产可能减值的时刻,都应计量资产的可收回⾦额。
所以,减值测试不⼀定只有在资产负债表⽇才做,⽽是在企业财年会计年度的任意时段都有可能进⾏。
若不存在任何减值迹象,则不必进⾏减值测试。
对于因为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寿命不确定的⽆形资产,准则规定,⽆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减值测试。
2.资产减值的计量更具有操作性
在资产减值的计量上,新《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额。
可收回⾦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者确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的⾦额确定。
新准则在销售协议、活跃市场下公允价值的确定以及不在这样的条件下依据最佳信息和同⾏业或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或结果作参考。
除此之外,新准则对未来现⾦流量现值的确定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使企业在操作时有章可循。
3.披露
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是资产减值信息,即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额;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额;分部报告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额。
⼆是发⽣重⼤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资产减值损失的⾦额、可收回⾦额的确定⽅法。
三是当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的账⾯价值占商誉账⾯价值总额的⽐例重⼤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价值、该资产组可收回⾦额的确定⽅法等信息;当商誉的全部或部分账⾯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价值占商誉账⾯价值总额的⽐例部重⼤时,应在附注中说明这⼀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额。
4.新准则体系资产减值准备类科⽬
新准则体系将该科⽬改变为15个,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贷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
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