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_民族_国家_与_多民族国家_朱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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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民族》1997年第3期
论“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
朱 伦
内容提要 用“民族”一词通译或混译欧洲语言(以英语为例)中的nation 、na -
tio nality 、people 、ethnic group 不只是学术术语混乱的问题,而且隐含着政治问题。

不宜用ethnic g roup 来指称我国的“民族”。

“国民-国家”(nation -state )理论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但它不是普遍真理,在当代已成为引发民族冲突、民族分裂的祸源,危害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统一。

本世纪初在美洲产生并对许多国家有影响的“多族群国民-国家”(nation -state of multiple ethnic groups )的构想,是对传统的“国民-国家”理论的修正,但它不符合小民族的现时愿望与发展趋势。

基于这种构想制定的民族政策在实践中普遍归于失败。

“多民族国家”(state of multiple nationalities )的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族-国家”①与“多民族国家”是人们从民族结构上分析现代国家类型时常用的一对概念。

所谓“民族-国家”,是指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国家”,②或者说是“以一个民族为基础组
成的国家”。

③反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共同组成的国家则称之为“多民族国家”。

一般认
为,“民族-国家”的民族界线与国家版图是一致的;而“多民族国家”则是不同民族相互交往,导致政治上联合的产物。

问题似乎已很清楚,没有什么可讨论的。

但是,由于民族过程与国家过程的复杂性及其互动关系的存在,由于人们所奉行的民族理论与政治哲学不同,在有关“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的本质规定、现时状况及发展趋向等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见解。

如北京大学宁骚教授认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家,大都属于民族国家”,并批评“我国学术界的许多人……只是大谈特谈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而似乎忘却了中国`是一个伟
大的民族国家'的论断”。

④而台湾学者余英时先生则认为,“在民族-国家的认同方面,中国
人自清末到今天,始终没有取得共识……无论是从地理、政治、文化或种族的观点去试图对`中
国'这一概念加以清楚的界说,马上便会引出无穷的争辩”。

⑤由此看来,无论是从学术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开展一下对“民族-国家”与“多民族①

③④
⑤《文汇报》,1996年10月16日。

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69~270页。

〔英〕克雷伊奇、韦利姆斯库:《欧洲的民族和政治国家》,伦敦,1981年,第25页。

陈永龄主编:《民族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351页。

本文开篇仍按习惯使用“民族-国家”这一术语,但在下面的论述中将弃用它,改用“国民-国家”。

这不是简单的术语变换问题,而是严格的科学概念问题。

国家”的讨论,是非常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关于“民族”、“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汉语“民族”一词在实际运用中是个含义广泛的概念。

它可以用来指称欧洲语言中4种不同的人们共同体,以英语为例,即是nation、nationality、people和ethnic g roup。

在西方学术界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这4个术语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质的规定,汉译时理应将它们区别开来,而不能通译或混译之。

笔者倾向于把它们分别译为“国民”、“民族”、“人民”和“族群”。

由此,“民族-国家”(nation-state)也应相应地译为“国民-国家”。

西班牙语权威词典①对“国民”(西班牙文是nación)的释义有二:“①领土同一、起源与历史同一、文化同一、习惯或语言同一的具有共同生活和共同命运意识的人们的自然社会;②由同一政府统治的一个国家的全体居民。

”对“民族”(西班牙文是nacionalidad)的释义有三:“①国民特点;②组成一个国民的种族的、政治的和制度的一致性;③出生或加入一个国家后人的身份。

”对“人民”(西班牙文是pueblo)的释义之一是:“一个地方、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全体人们。

”“族群”是个复合词,其核心词是ethnic,源于希腊文ethnikós,西班牙文对其含义的解释是:“①异教的;②种族的;③名词化后同`人民'。


在西方社会-政治生活中,“人民”一词的使用范围较广,不论对何种人们共同体,都可以称之为“人民”,而其余3个术语则不可混用。

“国民”是指建有独立国家的人民,如法兰西人、德意志人、意大利人等;“民族”是指没有建立单独国家的人民,如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加泰罗尼亚人、加利西亚人等。

②但是,对没有建立单独国家的人民,又不是一概地称之为“民族”,如美洲国家对印第安人,欧洲、美洲和大洋洲国家对世界各地的移民集团,则称之为“族群”而不称之为“民族”。

其原因是,在西方社会-政治生活中,民族有“准国民”的意思,主要用来指称那些在中世纪曾有过独立王国,后来则被其他人民裹纳或分割,没有机会和可能建立现代独立国家的人民。

至于“族群”的实际应用,不管古希腊人的观念如何,在西方近代民族学研究中是有歧视性含义的,主要用来称呼那些落后的异教、异种人民。

欧洲人一般不称自己为“族群”。

这种歧视的痕迹在当代美洲国家中依然可以感觉到:对欧裔人习惯称“移民”而不像对印第安人那样称“族群”。

当然,随着人们观念的进步,“族群”的文化与种族歧视含义在当代已逐渐被淘汰,以致于一些人类学家把它界定为一个中性术语,其含义同“人民”。

但是,“族群”在政治学上的歧视性含义仍然保留着:“族群”没有建立单独国家或其他政治实体如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这是“族群”有别于“民族”的本质规定。

来自被界定为“族群”的人民的声音,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

例如由17个美洲国家的120个印第安民族单位的200多位正式代表共同签署的《基多宣言》写道:“我们印第安各族人民具有作为民族、人民或国民(nacionalidades,pueblos o naciones)的特有特征”;“这些称谓与学者们使用的术语(族群———笔者注)意义不同,各国印第安人民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政治目标采用适合于自己的政治斗争的称谓”;“我们的政治目标是自决和自治(北美印第安人要求主权),当前的任务是推动对自决和自治的反思与讨论,明确找出自决和
《VOX·西班牙语插图大词典》,巴塞罗那,1953年。


②〔西〕Jordi SoléTura,Nacionalidades y Nacionalismos en España,西班牙,马德里,Alianza Editorial出版社,1985年;另见
1978年《西班牙宪法》第2条。

自治的具体形式”。

①由此可以看出,现代化过程加强了“族群”的内部聚合力,导致了一些被界定为“族群”的人民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政治观念的产生。

对此,人们不能视若不见。

但是,笔者遗憾地看到,在国外受到抵制和反对的“族群”论,近年来在我国却被一些人接受和使用。

如《中国日报》在对外报道我国的少数民族时,便使用了“族群”,弃用了“民族”。

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它有悖于我国的民族政策和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政治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民”、“民族”、“族群”三者的含义是有区别的,不承认这种区别,无从谈论民族政治学中的一些问题。

但事实是,当人们把这3个概念与当代国家和当代政治结合起来时,便出现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国民”是一种理想的形态和发展趋势。

从这种观点出发,一些人认为,应将一国所有的“民族”或“族群”尽快同化或整合成同一国民,建立真正的“国民-国家”。

这种观点常为许多国家的官方所欢迎和接受。

但这种观点因违背现时代民族发展的实际情形而逐渐被人们所否定,尽管它还时隐时现地反映在一些国家的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中。

另一种观点认为,任何一个民族都有权利发展成为国民。

随着前苏联和东欧一些民族的分离,这种观点似乎找到了市场。

国际上甚至有人预言,下个世纪将出现更大的“国民运动”的浪潮,现有国家的数目将成倍地增加。

还有一种观点虽承认不同民族的存在,但同时又认为,各民族业已组成同一国民,或处在同一国民的形成过程之中。

这种认识本质上还是倾向于同化或整合。

如果说这种认识有什么积极意义的话,那就是它在政治上起到了缓和民族矛盾的作用。

但是,由于这种认识没有从根本上区别“国民”与“民族”的不同,没有看到“国民”并不能通过“民族”的政治联合而产生,因而缺乏实践意义。

最后,还有一种观点不承认不同“民族”的存在,只承认不同“族群”的存在(非洲一些国家的“部族”论也属此列),并认为这些“族群”是同一“国民”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民族”的特征。

这种认识似乎忘记了“族群”这一文化人类学上的概念在政治学上是不适用的。

所有这些观点,都是对当代国家民族结构的模糊认识,没有将“国民-国家”与“多民族国家”区别开来。

从政治学的角度说,“国民-国家”一方面是对多民族帝国的背离;另一方面则是对多王国民族的整合。

只有同时完成了这两个过程或实现了这两个目标,才可以说建成了“国民-国家”。

从民族学或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说,“国民-国家”的本来意义和主观要求是国家的单一民族性。

在欧洲人的语言和观念中,“国民”与“民族”有时通用,原因就在于“民族”与“国家”实现一体化以后,“民族”变成了“国民”。

而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国民”与“民族”是不能通用的。

如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人等,只能称其为“民族”,不能称其为“国民”。

“国民-国家”既是帝国和王国的对立物,又是“多民族国家”的比照物。

考察“国民-国家”的特征,既要从政治学上考虑它与帝国和王国的不同,也要从民族学上考虑它与“多民族国家”的区别。

所谓“国民-国家”,就是由一个民族建立的独立、统一的现代国家。

“独立”标明着它与帝国或他民族的分离;“统一”标明着它对自身政治上的集权。

作为同一个民族的政治实体,“国民-国家”自然表现出语言同一、文化同一、自我认同等特征。

至于“族群”与当代国家的关系问题,首先,“族群”不是政治学研究的对象,而是民族学(ethnology,实应译为“族群学”或“族类学”)研究的对象;其次,“族群”不是静止不变的,它在现代国家环境中向“民族”演进的趋势在所难免,具体表现就是要求作为内结构性的政治实体而存在。

因此,把“族群”视为必定要被同化的对象,把它视为某一“复合国民”或“复合民族”的组成部分,不承认其作为“民族”而存在的权利,是绝对错误的。

例如,如同前文所言,拉美十几个国家中的印第安人就不认为自己是主体民族的组成部分,拒不接受对他们的同化政策。

因此,西方国家流行的所谓“多族群国民-国家”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多民族国家”的观点更加科学,更适用于对当代国家民族结构的分析。

所谓“多民族国家”,就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组成的国家。

“多民族国家”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它是各民族发展不平衡、民族过程与国家过程不同步、大民族在当代国家格局形成中起决定作用的结果。

“国民-国家”与“多民族国家”本来就有着明确的界线,且“多民族国家”是当今世界国家结构的主流。

但是,在现实中总有人(包括政治家和学者)混淆两者的界线,并视“国民-国家”为理想的国家形式,为此甚至把“多民族国家”也强释为“国民-国家”,或以“国民-国家”的标准去要求“多民族国家”。

前文提到的北京大学宁骚教授的《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下文简称《民族与国家》)一书,以及台湾学者余英时先生对“中国”含义的质疑,都反映出他们对“国民-国家”的过分推崇。

但是“国民-国家”的历史与现实到底是怎样一回事?“国民-国家”的理论与实际有没有距离?它的积极意义是什么?其消极影响又是什么?应该怎样看待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国民-国家”现象?
二、“国民-国家”的理想与现实
众所周知,“国民-国家”的理想产生于中世纪末期的西欧,是民族界线与国家界线“统一”的民族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

它认为,“国民-国家”是最好的国家形式,是政治实体的最高形式,是民族精神的政治外壳,是民族意志和命运的物质体现。

①笔者认为,“国民-国家”的理想在人类近500年来的民族聚合与国家建立的过程中的确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世界五大洲的历次民族独立和国家建立的浪潮中,“国民-国家”的理想都曾是一种强大的思想动员力量。

它无疑也是当今世界政治格局多极化的主要成因。

然而,在肯定“国民-国家”理想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忘记它的局限性和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的消极作用:一是大民族借助国家的力量对小民族进行强制同化;二是小民族借助“国民-国家”的理想试图从原来统一的国家中分离出来。

这是导致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层出不穷、民族运动风起云涌的根源。

“国民-国家”理论的局限性反映在理想与现实的距离上。

“国民-国家”的理想曾为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追求,但现实中的国家却并不都是按照“国民-国家”的理想塑造和发展的。

“国民-国家”的基本要求是将同一个民族以国家的形式统一起来并与他民族完全分离。

但是,由于民族的交错分布和彼此之间难以割断的经济与文化联系,这种基本要求是很难实现的。

事实是,“国民-国家”运动的结果,不是普遍地形成了“国民-国家”,而是普遍地形成了
“多民族国家”。

由“国民-国家”的理想开始,以“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告终,这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地历次“国民-国家”运动和国家建立过程的普遍规律。

真正的“国民-国家”只是极少数,这与它们的特殊地理环境有关。

即使是葡萄牙、日本、北非的一些阿拉伯人国家、加勒比的一些岛国等看上去像是单一民族的国家,也只能勉强地称之为“国民-国家”。

从民族结构上看,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是“国民-国家”。

甚至一些常被引证为“国民-国家”的典型例证的国家,实际上也是另外一回事。

西班牙即是一例。

西班牙常被人们从“国民-国家”形成史的角度引证为“第一个国民-国家”。

但西班牙在1492年“光复战争”胜利后所实现的王权统一,其实际情形是怎样的呢?西班牙人自己是怎样看待的呢?15世纪末,西班牙虽然先后将犹太人和摩尔人逐出伊比利亚半岛,并在长达7个多世纪(公元711~1492年)的反对伊斯兰教徒的圣战中实现了各个基督教王国的联合,但当时的西班牙既不是单一民族的,也不是国家统一的。

除主要民族———卡斯蒂利亚人以外,在西班牙,当时还有并至今仍然存在着的加利西亚人、巴斯克人、加泰罗尼亚人等少数民族,而葡萄牙人也长期与西班牙处于时离时合的状态中。

在西班牙民族与国家的统一只是名义上的,因为虽然南方几个摩尔人王国被消灭了,但北方的几个基督徒王国仍保持着自己的独立地位,它们只是从精神领袖的角度承认“天主教徒国王们”费尔南多和伊萨贝尔夫妇所建立的卡斯蒂利亚-阿拉贡联合王室的象征性领导地位。

当代西班牙著名史学家胡安·巴勃罗·福西在其主编的《西班牙自治》一书的序言中说:“西班牙的统一直到进入19世纪仍是人为的统一……在奥地利王朝下的西班牙君主制的统一,受到了不同的王国及其各自的司法条例的挑战”;“……在整个18和19世纪的大部分年代里,西班牙的社会和经济裂痕仍然是很大的。

”①1833年的布尔戈斯政治改革使西班牙确立了省制与中央集权,但也不能因此而认为西班牙完成了“国民-国家”的建设,或者说它从此变成了一个“国民-国家”,因为众所周知,以巴斯克人、加泰罗尼亚人、加利西亚人等民族为代表的争取民族地方自治权乃至分离权的运动一直不曾止歇,以至到了本世纪30年代西班牙第二共和国时期,共和国政府不得不同意上述3个民族地区实行自治。

在经过佛朗哥不承认少数民族地位与权利的近40年独裁统治之后,到了1978年,西班牙终于从宪法上承认自己是一个多民族的(nacionalidades)国家,并在民族政治实践中重新确认了少数民族的自治地位。

被一些论者断定为500年前就已是、且是“第一个”“国民-国家”的西班牙,现在自己却扔掉了这顶桂冠。

其他被引证为较早形成“国民-国家”的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瑞典等西欧国家的情形又如何呢?只要看一看这些国家的民族志,就不难发现,它们各自都具有不同的民族成分,其中英国的民族差别和民族矛盾不亚于西班牙,苏格兰人目前就在为争取自治而斗争,更不用说长期困扰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了。

由此可见,“国民-国家”从在西欧诞生时起,就基本不符合“国民-国家”的本义,实际上多是以某个强大民族为核心而形成的“多民族国家”。

以某个大民族为核心,裹带着一些小民族共同组成“多民族国家”,这也是世界其他地区国家结构的主流。

美洲大陆国家普遍存在着印第安人;大洋洲几个主要国家存在着土著人,而不同来源的移民更是其突出的特点;非洲各国普遍存在着不同的民族或曰“部族”;至于东欧和亚洲各国,其民族成分更加复杂。


Juan Pablo Fusi Aispúrua,Españña:Autonomias,马德里,埃斯帕萨·卡尔佩出版公司,1990年,第14、22页。


②参见李毅夫等著:《各国民族概览》,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

“国民-国家”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距离,这是人类社会民族交往、民族发展不平衡以及大民族对当代国家格局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必然结果。

法兰西人和卡斯蒂利亚人的强大与发展,使他们分别渗入到巴斯克人和加泰罗尼亚人中间,并按自己的意志将这两个民族分割进自己的版图,从此也就使法国和西班牙成了“多民族国家”。

厄瓜多尔、秘鲁和玻利维亚对克丘亚人的分割,非洲为数众多的跨界民族的存在,所遵循的也是同样的规律。

而民族发展不平衡(这里主要是指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方面的不平衡),更是“多民族国家”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

汉族在几千年前就已建立起一统帝国,而在汉族周围生活的一些小民族,直到进入本世纪尚有不知国家为何物的;当美洲、大洋洲一些以欧洲移民为主形成的新兴民族为摆脱宗主国统治而掀起统一的独立斗争的时候,许多土著民族却孤立、分散地避居在深山密林之中,对自己村落以外的世界不甚了解;当非洲一些大民族在殖民体系崩溃后忙于建国划界的时候,一些落后的小民族却任由别人把自己划到哪个国家中去。

因此,当今世界国家格局的形成,从根本上说,是一些相对强大与发达的民族对势力范围进行划分的结果,而相对弱小与落后的民族则处于服从的地位。

“国民-国家”运动实际上是大民族的运动,体现的是大民族的意志。

因此,“国民-国家”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距离是必然的。

这种距离的产生或“国民-国家”的自我否定,其根源在于民族过程与国家过程的统一性与矛盾性,在于大民族的发展与扩张。

民族过程与国家过程的统一性表现为同一民族要求建立同一的国家。

中国历史上的“三国归晋”及现代中国人对台湾与大陆不可分离的坚定信念,中世纪以后西班牙几个卡斯蒂利亚人王国的渐趋统一,最近的两德合并,以及南、北朝鲜对统一的希望,其动力都来自于对民族同一性的共识。

民族过程与国家过程的矛盾性表现为民族界线与国家界线往往不一致。

一方面,由于民族交往而形成民族杂居,当今许多国家和民族结构普遍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另一方面,民族交往又不时地突破既定的国家界线,引起国与国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跨界民族国家之间尤其是这样。

在民族过程与国家过程的统一性和矛盾性运动过程中,大民族的主导作用和支配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没有汉族,就不可能有中国几千年的统一;没有俄罗斯人,就不可能有如此庞大的俄国版图;没有英裔移民的核心作用,就不可能有今日的美国;没有卡斯蒂利亚人,就不可能有今日的西班牙;没有西班牙移民与各族印第安人形成的混血墨西哥人,就不可能使原本存在阿兹特克和玛雅两大古印第安文明的墨西哥统一为一个国家。

大民族的主导作用和支配地位归根到底是由它们的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的。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前的古代社会,反映大民族意志的、将民族与国家统一起来的愿望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这便是古代王国林立、诸侯割据与争霸不止的缘由所在。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创造的巨大的物质财富,以及不断扩大的对原材料、劳动力和商品市场的需求,使大民族萌发了统一和扩张的愿望并使这种愿望有了实现的可能,于是,“国民-国家”的理想和理论便应运而生。

因此,从本质上说,“国民-国家”是资产阶级的民族观与国家观,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集中反映。

马克思主义承认“国民-国家”有它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和一定的进步性,但与此同时,也指出它有很大的局限性。

500多年来的历史表明,单靠“国民-国家”的理想和理论无法协调和解决复杂多样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

尤其是在当今世界国家格局在大民族的作用下已基本定型、小民族已失去独立建国的条件和机会的情况下,“国民-国家”的理想和理论日益显
示出它的非理性一面,成为引发民族冲突、造成民族分裂与对抗的祸根之一。

三、关于“国民-国家”的修正理论
以西欧式“国民-国家”的理想和理论为立国宗旨的民族民主运动,在民族成分复杂多样、民族社会形态参差不齐的亚、非、拉等地遇到了障碍,这使人感到“国民-国家”近似一种梦想和谬论。

于是,在世界的一些地区,最早是在拉美,便产生了如何把西欧式“国民-国家”的理想与本国的实际相结合的问题。

人们在实践中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新构想,如“一个民族几个兄弟”、“一个民族多种语言或文化”等,其中尤以源于拉美的“多族群国民-国家”的构想影响最大和最具典型意义。

拉美地区受“国民-国家”的理想和理论的影响最早也最深,这使南美“解放者”博利瓦尔在前西班牙殖民地基础上建立“大哥伦比亚”共和国的理想成为泡影,导致南美西班牙殖民地裂变为数个国家;中美洲西班牙殖民地独立后,也未能在原来的“都督辖区”基础上建立统一的
国家,而是分裂出了中美洲数国。

①但是,这种以殖民地新兴民族(以西班牙裔及其与印第安
人混血为主形成)为基础的国家的建立,并不合乎“国民-国家”的理想,各国普遍存在着人口和民族单位众多的印第安人,他们具有另一种语言、另一种文化,构成了另一个世界。

对此,拉美各国当时(19世纪)的做法是对印第安人进行强制同化,试图以此完成“国民-国家”的建设。

但结果是,印第安人非但未被同化,反而在不断发展与增多。

19世纪初,拉美印第安人大
约有800多万,到20世纪初,增加到了1000多万。

②同化的失败引起了当地人类学家的思考:
如何解释“国民-国家”的理想与现实的矛盾?怎样把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在这个问题上,墨西哥人类学家的努力值得一提。

被称为墨西哥人类学之父的曼努埃尔·加米奥,为配合实现1910年墨西哥革命所提出的将全国融为一体的目标,在20年代接连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著作,如《建设祖国》、《迈向一个新的墨西哥》、《关于印第安问题的几点看法》等,试图对民族、语言、文化多样的墨西哥怎样进行“国民-国家”建设作出回答。

他的著作为后来在拉美许多国家都具有很大影响的“国民一体化”理论(integraci ón nacio nal )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一体化理论对传统的“国民-国家”定义的重大修正,是它对国民同一性与统一性的解释。

它认为:墨西哥存在着不同的族群(grupos étnicos ),它们可以被整合为整个墨西哥国民或民族(naci ón 或nacionalidad )的组成部分,但同时可以保持自己的差异性;“国民-国家”所要求的语言同一性,在墨西哥可以通过对印第安人进行西班牙语的普及教育来实现,并不一定要让他们完全放弃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化同一性问题可以通过将印第安人文化变为全民共享的财富加以解决。

一体化理论的这些观念,由于部分合乎墨西哥及广大拉美国家的国情,特别是合乎国家统治者的愿望,在40年代中期以后,在由十几个国家联合建立的“美洲国家印第安研究所”的推动下,遂被广泛地传播开来,并在长时
间内成为一些拉美国家官方制订印第安人政策的依据。

③但是,由于一体化理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仍是基于对“国民-国家”理想的向往,尽管它较①

③参见朱伦:《论墨西哥的一体化印第安政策》,载郝时远、阮西湖主编:《当代世界民族问题与民族政策》,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

参见朱伦、马莉:《印第安世界》,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

参见李春辉:《拉丁美洲史稿》,商务印书馆,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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