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修订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证书证件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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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修订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证书证件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0.21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100号)
为加快推进渔船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渔船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2004、2007年修订)和渔船信息化管理需要,农业部修订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证书证件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启用。
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国内海洋小型渔业船舶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2003年农业部发布的国内海洋大中型渔业船舶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以及2003年农业部发布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审批样式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样式修订说明
2.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样式
3.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样式及说明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样式修订说明
为规范和完善渔船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格式,按照渔船证书证件管理信息化需要,现对现行渔船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样式进行修订完善,说明如下:
一、修订证书证件范围
此次修订的证书证件包括海洋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和捕捞许可证管理有关证书证件。
主要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大、中、小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包括基本、临时、专项(特许)和捕捞辅助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等。
在修订工作中,根据捕捞许可管理业务需要,新增以下证书证件格式: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等。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样式暂不作调整。
二、证书证件修订主要内容
(一)启用全国统一的渔船编码
渔船所有证书证件均增加“渔船编码”项,并作为每艘渔船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船舶识别代码,具体编码规则为:渔船编码共16位数字,由船东所在地的地区代码(国家标准,6位)、建造完工日期(年4位,月2位)、顺序号(4位)依次组成。
现有渔船,在此次海洋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数据整合导入时,由我部统一按照编码规则生成渔船编码;新建造或进口渔船等,在首次应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发放证书证件时自动生成渔船编码。
(二)启用证书证件二维条形码管理
为强化渔船证书证件管理,提高证书证件的防伪和自动识别功能,在新使用的渔船证书证件右上角增加“国标PDF417”二维条形码,具体编码规则和使用规范另行规定。
(三)统一规范渔船证书证件编号
渔船证书证件涉及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种类较多,各地编码不一,不易识别,为此统一将渔船证书证件编号调整为:地区简称(申请业务为申请受理地区简称,审批、发证业务分别为审批、发证机关地区简称)+所办业务缩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缩写为“船网”,捕捞许可证管理缩写为“船捕”,渔业船舶登记管理缩写为“船登”)+年份(四位)+所办业务性质(申请为“S”,批准为“Y”,不予批准为“N”,海洋为“HY”,临时为“LS”,专项特许为“ZT”,辅助为“FZ”等)+顺序号(第一位表示船舶类型,0为小型渔船,1为中型渔船,2为大型渔船;后5位为顺序号)。
(四)规范证书证件中专业术语名称
此次证书样式调整,统一渔船检验、渔船登记和渔船捕捞许可证书证件中的专业术语名称,将“船名号”、“长”、“宽”、“深”、“完工日期”、“船体材料”、“主机功率”等统一调整为“船名”,“船长”、“型宽”、“型深”、“建造完工日期”、“船体材质”、“主机总功率”等等。
同时,进一步明确渔船主机总功率的内涵,即指该船所有用于推进的发动机持续功率总和(农业部令第61号)。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对子母船,渔船主机总功率仅指母船的主机功率总和,不包括子船的主机总功率。
考虑到子船与母船使用同一本捕捞许可证,此次证书样式修订保留并单独显示子船的主机总功率信息。
(五)进一步规范证书证件版式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证件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均采用单面打印。
2.渔业捕捞许可证统一采用国际标准B5纸(182mm×257mm),打印后对折;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等其他证件仍采用国际标准A4纸(210mm×297mm)打印。
3.取消现行证书证件套打方式,新版证书统一调整为采用空白防伪纸打印方式。
三、证书证件管理
(一)新办理的海洋渔船捕捞许可管理证书证件必须应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打印,手工填写或运用其他系统打印的证书证件均视为无效。
未到期的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换发,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二)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足额贴附“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均视为无效。
(三)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仍采用“三证合一”模式,大、中型渔业船舶暂不实行“三证合一”模式。
(四)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专用防伪纸由农业部渔业局招标确定的印制企业统一印制。
证书印制和邮寄费用由订购单位直接与印制企业结算。
附件2:
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样式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说明:1.每份申请书仅限填写一艘渔船。
2.淘汰旧船超过两艘时请根据表中格式另附表说明。
3.指标来源证明编号:根据申报项目分别填写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灭失证明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编号。
4.主机总功率仅指母船主机总功率。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网(20××)Y-××××××号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经审查,你(单位)于20××年
××月××日提出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的以下事项已获批准:
一、准予(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国内捕捞渔船/专业远洋渔船/非专业远洋渔船)1艘,主机总功率不超过×××千瓦;子船×艘,子船主机总功率×××千瓦。
本批准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至20××年××月××日。
请在有效期内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手续,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渔船检验、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审批机关:(公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第一联:申请人办理手续凭证)
说明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一式两份,批准机关、《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各执一份,复印件抄送有关管理部门。
一份批准书只限填写一艘渔船。
2.请注意保存,并留存复印件。
渔船所有人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和渔业捕捞许
可证时,必须出示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
3.在批准书的有效期内,批准书遗失、损毁的,须出具证明和批准书复印件,向原批准机关申请补办。
4.批准书内各项不得空缺,无相应内容时在空格处划斜线(/)。
5.证书办理情况栏分别由渔船检验、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办证机关在办理证书后填写证书编号并盖章,同时由渔业捕捞许可证办证机关负责收回。
6.批准书无签发人签字和审批机关公章无效。
7.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是指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截止时间。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网(20××)Y-××××××号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经审查,你(单位)于20××年
××月××日提出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的以下事项已获批准:
一、准予(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国内捕捞渔船/专业远洋渔船/非专业远洋渔船)1艘,主机总功率不超过×××千瓦;子船×艘,子船主机总功率×××千瓦。
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情况:
本批准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至20××年××月××日。
请在有效期内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手续,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渔船检验、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
审批机关:(公章)
签发人:(签字)
签发日期:年月日
(第二联:审批机关留存)
说明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一式两份,批准机关、《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各执一份,复印件抄送有关管理部门。
一份批准书只限填写一艘渔船。
2.请注意保存,并留存复印件。
渔船所有人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和渔业捕捞许
可证时,必须出示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
3.在批准书的有效期内,批准书遗失、损毁的,须出具证明和批准书复印件,向原批准机关申请补办。
4.批准书内各项不得空缺,无相应内容时在空格处划斜线(/)。
5.证书办理情况栏分别由渔船检验、登记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办证机关在办理证书后填写证书编号并盖章,同时由渔业捕捞许可证办证机关负责收回。
6.批准书无签发人签字和审批机关公章无效。
7.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是指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截止时间。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
编号:(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网(20××)N-××××××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申请书编号:)。
经审查,该申请属于《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本审批机关决定不予许可:
1.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2.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3.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
(2)
(3)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人:(签字)审批机关:(公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审核变更说明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经申请人同意,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内
特此说明。
审批机关:(公章)
年月日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网(20××)ZY-××××××号
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原船舶所在地)、(卖方名称)所属的(船名)卖至(买方所在地)、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同意该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至你方,特此证明。
签发人:(签字)签发机关:(公章)
签发时间:年月日
第一联:申请人办理购置手续凭证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地区简称)船网(20××)ZY-××××××号
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原船舶所在地)、(卖方名称)所属的(船名)卖至(买方所在地)、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同意该渔船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至你方,特此证明。
签发人:(签字)签发机关:(公章)
签发时间:年月日
第二联:卖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留存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废(20××)××××××号下述渔业船舶已于(年月日)在(地点/单位)拆解/销毁/作为人工鱼礁礁体。
被拆解、销毁或处理渔业船舶基本情况
特此证明。
执行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签发人:(签名)
拆解/销毁/处理单位:(公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废(20××)××××××号下列渔业船舶已于(年月日)在(地点/单位)拆解/销毁/作为人工鱼礁礁体。
特此证明。
执行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签发人:(签名)
拆解/销毁/处理单位:(公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1.本表仅限于淘汰多艘渔船申请制造一艘渔船和淘汰渔船后不再申请从事渔业活动情况使用。
2.处理方式为:拆解/销毁/人工鱼礁(多选一)。
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①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将海洋(内陆、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号填在“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号”栏,许可证“发放证书”一栏不用填写。
②申请书一式两份,经批准后,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留一份,申请人凭批准书原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
③申请理由可以另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持证须知
一、本证是国家批准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专用证书,包括渔船登记内容、核准作业内容、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记录、年度审验登记、违规记录、记事栏等7部分。
二、本证必须由签发人签字和发证机关盖章,并按规定贴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后方为有效。
三、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母船共用一本捕捞许可证,子船船名记录在记事栏。
四、持证渔船须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按照本证所核准的内容进行作业,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本证必须随船携带,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主动出示。
六、本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和买卖。
七、本证记载内容变更、损毁、遗失、使用期满,以及渔船更新改造、购置、报废、灭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或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除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外,非法定授权机关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扣留本证。
九、本证使用期五年,每年由发证机关或委托机关审验一次,使用期满应交回原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捕捞许可证
(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签发人: (签字) 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日期:年月日
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记录船名:许可证编号:
年度审验登记
违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持证须知
一、本证是国家批准大、中型海洋捕捞辅助船从事渔业捕捞辅助活动的专用证书,包括渔船登记内容、核准辅助作业内容、年度审验登记、违规记录、记事栏等5部分。
二、本证必须由签发人签字和发证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三、持证渔船须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按照本证所核准的内容从事渔业捕捞辅助活动。
四、本证必须随船携带,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主动出示。
五、本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和买卖。
六、本证书记载内容变更、损毁、遗失、使用期满,以及渔船更新改造、购置、报废、灭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或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除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外,非法定授权机关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扣留本证。
八、本证使用期三年,每年由发证机关或委托机关审验一次,使用期满应交回原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海洋大、中型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签发人:(签字) 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日期:年月日
核准辅助作业内容
违规记录
记事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持证须知
一、本证是国家批准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从事临时捕捞作业的专用证书,包括渔船登记内容、核准作业内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记录、年度审验登记、违规记录、记事栏等6部分。
二、本证须由签发人签字和发证机关盖章方为有效。
三、持证渔船须严格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按照本证所核准的内容进行作业,并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本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主动出示。
五、本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和买卖。
六、本证书记载内容变更、损毁、遗失、使用期满,以及渔船更新改造、购置、报废、灭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或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除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外,非法定授权机关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扣留本证。
八、本证使用期不超过三年,每年由发证机关或委托机关审验一次,使用期满应交回原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捕捞许可证
(临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签发人:(签字) 发证机关:(公章)发证日期:年月日
年度审验登记、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纳记录
违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捕捞许可证
专项(特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签发人:(签字) 发证机关:(公章) 发证日期:年月日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注:1.本证明一式两份,发证机关和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各执一份。
2.出具此证明,必须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