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公地悲剧谈产权
公地悲剧的协调失灵与产权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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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 2011年3月200“公地悲剧”的协调失灵与产权制度分析慕志辉(南京大学商学院,南京,210093)摘 要:“公地悲剧”问题引发了协调失灵的问题,分析协调失灵产生的原因、探究矫正协调失灵的机制或途径,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视角。
本文分析了协调失灵的原因,探求通过产权制度变革来解决这些问题,并得出纳什均衡解和帕累托最优解。
关键字:公地悲剧 协调失灵 产权制度变革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3—0200—01 加内特·哈丁(Garrett Hardin ,1968)描述了一个很著名的“寓言”:一群牧人在一片牧场上过度放牧从而破坏了这片牧场。
哈丁造出了一个新词“公地悲剧”。
为了问题阐述的方便,我们不妨将哈丁的“公地悲剧”设定在渔民捕鱼的情形中,便于下文的模型构建。
协调失灵是如何产生的:在信任博弈中,协调失灵的出现是因为报酬递增的一般性:个人的支付是随着采取相同行动的人的数量而递增的。
在囚徒困境中不合意的结果是唯一的纳什均衡,因此确保任何其它结果产生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永久性的干预来改变支付或博弈规则。
而在信任博弈中,合意结果也是一个均衡,因此对博弈的控制就仅限于解决一个挑战性不高的“如何达到”问题,而不是一个更为艰巨的“如何保持”问题。
所以经济学家相信,对于囚徒困境和信任博弈,虽然两种情况下都可能需要干预,但是有时候通过一时的干预就能很好地应付信任博弈问题,而不需要永久性的干预。
基于此,防止协调失灵的一种常见方式是通过政策或制度来将囚徒困境转换成信任博弈,使共同合作结果也成为纳什均衡。
实际上,囚徒困境如果以重复博弈的方式进行的话,就可能变成一个具有共同合作纳什均衡的信任博弈了。
模型构建我们两个渔民分别称为上游渔民(U)和下游渔民(L),他们使用各自的劳动和工具在同一个湖里捕鱼。
他们消费各自的捕捞所得,既不进行交易也未达成任何协议,但是各自的行动仍会影响对方:一方捕鱼越多,另一方捕鱼就越少。
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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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当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每一个人都有权使用资源,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由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即为“公地悲剧”。
如草场过度放牧、海洋过度捕捞等。
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从而造成资源过度使用和枯竭。
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
之所以叫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
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的恶化。
公共物品因产权难以界定而被竞争性地过度使用或侵占是必然的结果。
反公地悲剧【Tragedy of Anti-Commous】1998年,美国黑勒教授(Michael·A·Heller)在《The Tragedy of Anti-Commous》一文中提出“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
他说,尽管哈丁教授的“公地悲剧”说明了人们过度利用(overuse)公共资源的恶果,但他却忽视了资源未被充分利用(underuse)的可能性。
在公地内,存在着很多权利所有者。
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该资源或相互设置使用障碍,而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于是就发生了“反公地悲剧”。
二者的区别概述公地与反公地“悲剧”的本质在于产权问题。
产权一般具有两种形态: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
当某种资源为某个人单独所有时,该资源为私人财产,其产权为私人产权。
它具有产权制度边界清晰、产权归属明确,所有权效率高的特点。
当某种资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所有时,称为公共财产,其产权为公共产权。
它具有以下特点:在消费规模上没有限制,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这项资源的权益,所以存在收费困难;每个当事人天然享有资源权益,无需采取交费申请加入的方式;每一当事人在使用该资源时,会影响和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即存在外部性。
高职学院实训资源“反公地悲剧”现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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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院实训资源“反公地悲剧”现象解析公立高职学院实训资源“反公地悲剧”现象解析朱红斌庄三舵一、“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1.公地悲剧产权经济学家认为,当产权不存在或产权作用受到限制时,就会出现资源配置低效甚至无效现象。
“公地悲剧”的根源在于产权问题,在于公共资源产权范围不明或虚置,在于公产的私人利用方式和有效制度约束机制的缺失。
此时,“公地”有有效的使用权,但没有有效的监督权;有平等的收益权,但没有明确的处置权。
任何人都无权排斥他人使用,只能通过自己对公共资源尽可能多地利用而避免自己利益受损。
因此,处于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约束机制缺失的公共资源,极易受到侵害、过度利用而沦为“公地悲剧”。
但“公地悲剧”并非绝对不可以避免,其中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明晰产权,将责任和利益明确到团体及至个人。
2反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是与“公地悲剧”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由于产权分离特性所引起的公共物品被闲置而造成的浪费。
“反公地悲剧”的根源也在于产权问题,在于公共资源产权的支离破碎。
此时,“公地”有有效的监督权,但只有无效(或低效)的使用权;有明确但不完全的处置权,但没有平等的收益权。
产权过度分散的公共资源,极易被小集团乃至个人独占,或者被设置排他性障碍,造成有效使用权不足,引起资源的闲置、浪费。
解决“反公地悲剧”有效办法是整合产权。
稀缺的公共资源既可能因过度利用而发生“公地悲剧”,也可能因利用不足而发生“反公地悲剧”。
所以在实践中,我们既要防范“公地悲剧”,也要防范“反公地悲剧”。
二、实训资源“反公地悲剧”现象分析近年来,公立高职学院的实训仪器设备的种类、台套数、技术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一方面实训仪器设备不能满足实训教学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训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偏低,存在重复购置、设备闲置的现象。
在实训资源的利用方面,几乎同时存在“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现象。
在“公地悲剧”情况下,实训仪器设备有人用没人管,或者被粗放式管理、掠夺性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有效使用寿命的缩短。
两种“公地悲剧”的比较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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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公地悲剧”的比较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调整摘要:对比两种“公地悲剧”的产权结构、成因和解决方式,可以发现产权结构调整与资源配置效率相适应是一个不断的试错过程,有效的产权制度必然促使成本与收益向行为者集中。
产权结构调整与产权束调整是产权制度创新的主要方式。
无论何种方式的产权制度变革都需遵循一定的规则,其调整的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产权效率、增加产权主体收益。
标签:公地悲剧;产权调整;国有企业一、两种“公地悲剧”的比较(一)两种“公地悲剧”形成两种不同的产权结构“公地悲剧”是指“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为共同体所拥用,共同体中的成员都有使用权,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且在公地上活动的人不会考虑他的活动对邻里或后代的影响,结果是公地资源或者是其他公共资源因过度使用而造成枯竭[1]。
过度放牧的草原、过度开采的矿产资源、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以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
“公地悲剧”产生的原因在于“公地”资源的产权特点。
以公共牧地为例,在公共牧地上每个成员都知道其活动的成本不是由他个人完全承担,每个成员都能平等地分享资源并获得报酬与收益,每个人也都知道资源过度使用会枯竭,但对事态的恶化却感无能为力。
假设购买一头牛花a美元,有c头牛在这块牧地上放牧;f(c)表示所生产牛奶的总价值,每头牛的平均产量是f(c) / c。
为使利润最大化即maxf(c)-ac最大,需有f′(?觬)=a。
也就是说,为获得最大利润,母牛的边际产品价值需等于它的边际成本a。
如果一头母牛的边际产品价值大于a,那么在公地上增加放牧头数是有利的,如果母牛的边际产品价值小于a,减少已放牧的母牛头数是有利的。
在公共牧地上,每个牧民都可决定是否放牧及放牧多少,只要一头牛的平均产量大于这头牛的成本,放牧这头牛就是有利可图的,即只要f(c) / c>a就可继续增加放牧头数,一直进行到利润降到零时为止,即f(c?觹)-ac?觹=0此时放牧的头数c?觹必然大于利润最大化时的头数?觬。
产权改革与体制低效的“反公地悲剧”现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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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与体制低效的“反公地悲剧”现象分析作者:孙国峰来源:《当代经济管理》 2014年第7期孙国峰(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116)摘要渐进主义模式有利于社会变革的可控性,但它只能完成外围容易实现的改革目标。
农村和城市经济改革中已经获得“有限” 市场自由的各类经济主体与正在转型中的管理体制代理者之间存在的激励不相容,使我国的经济改革呈现出了“不关心”、“不作为” 和寻租等严重的“反公地悲剧” 问题。
要彻底突破目前陷于停滞的改革困境,就亟须克服渐进主义思维的惯性,从土地、国企和体制等改革的实践难题着手,中央政府层面的“顶层设计” 应该是唯一的选择。
关键词产权改革;经济改革;渐进主义;“反公地悲剧”;顶层设计中图分类号 F120 眼文献标识码演A 眼文章编号演1673-0461(2014)07-0001-04收稿日期: 2014-03-20网络出版网址:/kcms/doi/10.13253/ki.ddjjgl.2014.07.001.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4-6-4 13:29:02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BJY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孙国峰(1969-),男,甘肃通渭人,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理论经济、转轨经济、土地制度、公共资源和公共政策等。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在产权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两个层面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
但无论是农村经济改革还是城市经济改革,都已经走到了亟须进一步创新深化的关键阶段。
渐进主义模式尽管减少了改革中的矛盾和阻力,但并没有真正消除这些矛盾和阻力,而是将它们推向了改革的最后阶段。
加上渐进主义过程中既得利益群体的形成和管理体制的逐渐锁定,我国的改革之路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仅仅是从产权改革和体制变革中滋生的“反公地悲剧”现象出发,尝试分析这一困境形成的原因并阐释顶层设计的必要性。
一、产权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非激励相容问题渐进主义改革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社会变革的可控性,但它只能完成外围容易实现的改革目标。
解读_公地悲剧_与_反公地悲剧_以农村旅游资源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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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
人文社科
是,由于许多居民家庭开办农家乐或者从事相关的旅游接待活动,制造 大量的废水、废气和其它废弃物,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造成严 重的损害。
第二,乡村旅游的重要竞争资本—— —品牌特色受损。 农村旅游的品牌特色是一地区区别于其它地区的旅游特色,它是 通过相关集体推广及集体努力创建起来的。品牌特色作为一种无形资 产,在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不注重维护整体品牌,致使其在发展 过程中不断受损甚至贬值。比如农村特色的减弱易使游客对当地的整 体印象产生负面的联想;有些村民拉客、宰客,农家土菜的卫生质量没 有保障,菜品种类减少或重复等问题容易引起整体特色品牌的美誉度 和忠诚度下降;多数村民在特色品牌的经营和维护过程中会存在搭便 车心里,加之农村旅游的进入门槛很低,容易被代替。因此,品牌受损极 易导致该地区的农村旅游发展举步维艰。 (二)“反公共地悲剧”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农村旅游资源的低效利用。 在农村旅游开发过程中,除了存在有形资产流失的问题之外,实际 上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严重的低效利用的问题。由于产权的支离破 碎,如当地政府虽然拥有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但却没有使用权等,没有 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产权主体,造成许多农村旅游资源的显性或是隐 性的闲置,这也就是我们所了解的为什么“掉在地上的钞票没人捡”的 最好例证。 第二,行政审批手续复杂。 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符合市场经济 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有些地方还因此出现了地域封锁和部门壁垒,不 利于农村旅游经济的一体化开发和规模化发展,很难通过市场调节来 实行资源配置,造成资源利用效率低下。郑州市的“馒头办风波”就是一 个典型的“反公共地悲剧”的案例。由于郑州人喜欢吃馒头,所以郑州市 的馒头消费量很大,并且本市也有几个在全国比较出名的馒头品牌。为 了规范郑州市馒头的生产秩序,换句话说是为了分享馒头生产的利润, 于是郑州市成立了全国唯一的“馒头生产管理办公室”(包括一个“市级 馒头办”和四个“区级馒头办”)。2001 年 6 月份,得知一家馒头生产商正 在无照生产,于是“区级馒头办”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实施处罚,随后 “市级馒头办”也闻风而至,并且也开具了罚单。但生产商拒绝双份罚 单。于是“区级馒头办”和“市级馒头办”为争夺监管权和处罚权发生冲 突,并且引发“馒头办风波”。[8] 四、两种“悲剧”理论对农村旅游的启示和对策 “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都是因为产权不清晰所引致的资源配 置不当的问题。对此,我们要特别注重两种“悲剧”的研究,积极寻找有 效对策,避免发生在农村旅游这块公地上的“悲剧”,实现资源优化配 置。 (一)“公地悲剧”理论对农村旅游的启示与对策 农村旅游中的“公地悲剧”说明的是产权的界定不清晰,使得单个 家庭或是村民使用农村本地的旅游资源的直接成本小于社会需付出的 成本,从而使农村旅游资源以及相关资源被过度使用。由于农村旅游资 源的产权高度模糊和抽象,村民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没有产权 意识,没有行使产权的内在动机。其结果是,产权流于“人人所有,又人 人没有”,以及“人人所有,人人没有,谁都应该负责,谁都不负责任”的 状况,因而出现两种极端现象:一方面,村民对当地的旅游资源不关心 不爱护;另一方面,短期思想严重,急功近利,只想分光吃净,竭泽而渔, 却不愿进行深度开发和规模化发展。前者导致资源利用不足,后者导致 资源滥用。应对之策: 第一,确定明晰和稳定的产权。尽可能地将资源或从业者的所有权 明晰,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责任和义务。科斯的产权理论证明, 一旦产权界定明确,并且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系、谈判、协商、签约等 等的成本又足够低的话,则无论将产权划归给谁,最终总是能达到该种 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使用。实践证明,产权清晰了,权责明确了,利益相关 者的责权利意识加强了,能有效的推动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村旅游资 源的保值和增值。同样,农村旅游开发中,只有做好相关的产权安排才 可能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产权稳定和产权明晰同样 重要,如果产权不稳定,即便产权很明晰,也会对资源进行掠夺性的使 用,这就需要法律或相关制度来保证产权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 第二,结合各地实际,寻找适合的开发模式。 目前对农村旅游中公地悲剧的解决模式主要有三种,即政府经营、 私人投资者经营和社区自主经营三种模式。各地区应该结合自己的实 际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 一是地方政府经营模式。采用地方政府经营模式,可以通过当地政
反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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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公地悲剧1998年,美国黑勒教授(Michael·A·Heller)在《The Tragedy ofAnti-Commous》一文中提出“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
他说,尽管哈丁教授的“公地悲剧”说明了人们过度利用(overuse)公共资源的恶果,但他却忽视了资源未被充分利用(underuse)的可能性。
在公地内。
存在着很多权利所有者。
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该资源或相互设置使用障碍,而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于是就发生了“反公地悲剧”。
在实践中,要避免悲剧,我们要花费大量的交易费用、谈判成本以及说服潜在竞争者的成本。
一旦发生了“反公地悲剧”,我们很难将各种产权整合成有效的产权。
就像在大门上安装需要十几把钥匙同时使用才能开启的锁,这十几把钥匙又分别归不同的人保管,而这些人又往往无法在同一时间到齐。
显而易见,打开房门的机会非常小,房子的使用率非常低。
繁琐的知识产权保护、国企的多头管理等都是“反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
之所以也叫悲剧,原因在于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或财产的使用安排能给每个人带来收益,但由于相互阻挠而眼睁睁地看着收益减少或资源浪费。
反公地悲剧与公地悲剧的异同公地与反公地“悲剧”的本质在于产权问题。
产权一般具有两种形态: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
当某种资源为某个人单独所有时,该资源为私人财产,其产权为私人产权。
它具有产权制度边界清晰、产权归属明确,所有权效率高的特点。
当某种资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所有时,称为公共财产,其产权为公共产权。
它具有以下特点:在消费规模上没有限制,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这项资源的权益,所以存在收费困难;每个当事人天然享有资源权益,无需采取交费申请加入的方式;每一当事人在使用该资源时,会影响和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即存在外部性。
由于该资源向每个社会成员开放,允许他们自由进入,平等分享,并获取平均利益,因此,搭便车和产权拥挤现象就难以避免。
从反公地悲剧谈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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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公地悲剧”谈产权莫斯科街道上前些年就出现过这样的怪现象。
一方面,沿街的店铺大量空置;另一方面,街道旁涌现出许多金属做成的箱型销售摊。
在高峰期的1993年,莫斯科街道上有1.7万只这样的金属箱子,一眼望去就像是置身于金属森林之中。
为什么在莫斯科寒冬里沿街叫卖的商贩不搬到温暖的店铺里去?为什么沿街店铺的拥有者要放弃可观的租金收人?为什么掉在街边的钞票多年没人捡?密执根大学一位叫黑勒(Michael Heller)的年轻教授专门研究了这个问题,于1998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提出了“反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的概念。
大家也许对“公地悲剧”的概念较为熟悉。
“悲剧”的产生是由“公地”的产权特性所决定的。
“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而且没有人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
结果是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枯竭。
过度放牧的草原、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以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
它们之所以叫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的恶化。
黑勒的“反公地”正好有相反的产权特性。
“反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也有许多拥有者,但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资源,而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
“反公地”的产权特性是给资源的使用设置障碍,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
就像在一间房子的大门上安装需要十几把钥匙同时使用才能开启的锁,这十几把钥匙又分别归十几个不同的人保管,而这些人又往往无法在同一时间到齐。
显而易见,打开房门的机会非常小,房子的使用率非常低。
黑勒发现,莫斯科的沿街店铺和这间房子十分相像,具有“反公地”的产权特性。
直到1995年,俄罗斯95%的商用房地产仍然由地方政府拥有。
其中,莫斯科国有店铺的产权结构尤其复杂,存在下面四个问题。
草原产权制度与“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
![草原产权制度与“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https://img.taocdn.com/s3/m/6c7dccf958f5f61fb73666d0.png)
草原产权制度与“公地悲剧”、“反公地悲剧”近几年学者们开始关注草原产权方面的研究。
不同的草原产权制度对草场的利用效率以及牧民的收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不同时期草原产权制度的梳理意义重大。
本文力图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采用参与观察、深度访谈等方法收集资料,同时结合历史文献的分析,比较详细和系统地描述从古至今草原产权制度的变迁,与此同时,运用“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理论视角来分析和总结不同时期草原产权制度下发生的不同问题,即草场的严重退化和草场闲置问题。
本文内容共分六章。
第一章为导论,主要包括论文选题背景、概念界定、相关研究成果、调研地基本情况以及论文所用的研究方法、理论视角等。
第二章以笔者的村落访谈资料和历史文献为基础,对历史上的草原产权(历史上的草原产权部分划分为传统草原产权、盟旗制度时期的草原产权以及集体化时期的草原产权)进行系统论述的同时试图解释集体化时期或更早时期为什么没有发生“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
第三章主要以笔者的深度访谈资料为主,得点论述“草畜双承包”草原产权制度下的产权的界定和草场利用方式,同时指出该制度下发生的草场退化问题,运用“公地悲剧”理论来解释和概括。
第四章,主要介绍“双权一制”草原产权制度下草场利用方式和草场闲置问题,进一步解释和分析草场闲置的原因,运用“反公地悲剧”理论来解释“双权一制”与草场闲置的密切关系。
第五章论述和揭示了“舍饲禁牧”政策与草原产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指出“舍饲禁牧”政策下的草场闲置问题。
第六章在对前几章内容进行概括的基础上,总结不同时期草原产权制度产生的不同的结果。
通过本研究发现,从古至今的草原产权制度变迁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总体看来,草场使用权越来越清晰,放牧界限划分的越来越小。
从清朝以旗为界的放牧制度到集体化时期以苏木嘎查为界限放牧,再到改革开放以后的“双权一制”、“舍饲禁牧”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使草原产权变得越来越明晰。
本文认为,不同的草原产权制度有着不同的特定和产生不同的影。
(完整word版)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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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当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每一个人都有权使用资源,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由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即为“公地悲剧”。
如草场过度放牧、海洋过度捕捞等。
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但没有权利阻止其他人使用,从而造成资源过度使用和枯竭。
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
之所以叫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
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的恶化。
公共物品因产权难以界定而被竞争性地过度使用或侵占是必然的结果。
反公地悲剧【Tragedy of Anti-Commous】1998年,美国黑勒教授(Michael·A·Heller)在《The Tragedy of Anti-Commous》一文中提出“反公地悲剧”理论模型。
他说,尽管哈丁教授的“公地悲剧”说明了人们过度利用(overuse)公共资源的恶果,但他却忽视了资源未被充分利用(underuse)的可能性。
在公地内,存在着很多权利所有者。
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每个当事人都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该资源或相互设置使用障碍,而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于是就发生了“反公地悲剧”。
二者的区别概述公地与反公地“悲剧”的本质在于产权问题。
产权一般具有两种形态: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
当某种资源为某个人单独所有时,该资源为私人财产,其产权为私人产权。
它具有产权制度边界清晰、产权归属明确,所有权效率高的特点。
当某种资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所有时,称为公共财产,其产权为公共产权。
它具有以下特点:在消费规模上没有限制,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这项资源的权益,所以存在收费困难;每个当事人天然享有资源权益,无需采取交费申请加入的方式;每一当事人在使用该资源时,会影响和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即存在外部性。
避免“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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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公地悲剧”“公地悲剧”及其局限:产权形式与资源利用没有固定对应关系1968年,美国学者加利特・哈丁首次提出了“公地悲剧”观点――“任何一种许多人共同使用的稀缺资源都会发生过度利用和环境退化”。
他认为,造成公地悲剧的原因在于“每个人从过量的畜群中获得了全部利润而只承担了小部分草场超载的成本,结果使社区所有的牧人都遭受灾难性损失”。
所以,“公共财产的自由使用会给集体及所有使用人带来损失”。
由此,哈丁提出解决公地悲剧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明晰产权,使公共财产私有化,使公地的进入权和使用权能被限制;二是依靠政府管理对公地使用权进行均分。
按照哈丁的理论,资源可持续利用在于使用的排他性:越是产权明晰、排他性越强,可持续利用的程度就越高。
公共资源之所以可持续利用程度低,原因就在于排他性弱或没有排他性。
笔者认为,哈丁的“公地悲剧”理论为解决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新的视角,但也存在局限性,因为这个理论并不适用于全部公共资源。
原因在于哈丁对“公地”排他性权力的界定不清晰,混淆了公共资源与共享资源的概念。
按照权属的排他性程度,可以把资源分为私有、社区所有、国有及共享资源四种形式。
现实中,完全没有任何权属划分、不具备任何的排他性的共享资源十分罕见。
即使哈丁列举的“公地放牧”的案例,对于草地权属范围之外的放牧者(如邻国放牧者)来说,使用权仍具有清晰的排他性。
社区所有和国有的资源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属于公共资源,内部成员间的使用不存在排他性,但这两种产权形式对其他社区或其他国家成员的排他性十分明晰。
因此,私有财产、社区所有权和国有财产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排他性,而哈丁恰恰忽略了这一点。
笔者研究发现,资源产权形式与资源利用之间,并不是排他性越强可持续利用程度就越高,或者说资源产权形式与资源利用没有固定的对应关系。
首先,传统的观点认为私有化是消除资源利用外部性,消除过度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但是,私有财产所产生的市场利益激励有时会加剧资源的过度利用。
明确和稳定产权以避免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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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和稳定产权以避免公地悲剧作者:苑春雪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13期摘要:“公地悲剧”的发生,人性的自私或不足只是一个必要的条件,而公产缺乏严格而有效的监管是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以,“公地悲剧”并非绝对地不可避免。
本文将探析产权的明确和稳定在避免公地悲剧中的作用,为更好的利用资源提供建议。
关键词:公地悲剧;明确产权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过共有资源的问题:许多人共有的东西,总是被关心的最少,因为所有人对自己东西关心都大于对其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的关心。
哈丁的“公地的悲剧”理论指出,当共有土地被过度放牧时,一种悲剧性的后果便要产生。
一、公地悲剧当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每一个人都有权使用资源,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由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即为“公地悲剧”。
如草场过度放牧、海洋过度捕捞等。
美国学者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
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
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二、产权不明确导致公地悲剧现实生活中,因产权不明确导致公地悲剧的例子有很多,现列举如下几例。
(一)身边的公地悲剧对相关的每个人来说,办公室及公共场所的照明灯、空调,免费的自助餐,这些也都是“公地”。
因此,在某些人心目中,用多用少,是否浪费,与自己的个人利益无关,多用于已无损,少用于已无益。
于是,酿成了我们身边的“公地悲剧”。
(二)湖泊资源滥用上世纪中后期,我国湖泊资源被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围湖、填湖,造成湖泊面积迅速减少甚至湖泊消失。
深度思考系列住宅小区治理与“反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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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思考系列住宅⼩区治理与“反公地悲剧”本篇⽂章刊登于:2014年7⽉8⽇《东⽅早报》作者严荣系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管理学博⼠导读:⽂章⽐较深刻的剖析了住宅⼩区治理的困境,并⽤“公地悲剧”的理论对此进⾏了阐述,⾮常经典的⽂章,建议⼤家收藏并传阅!原⽂如下:随着现代主义思潮在城市规划实践中的滥觞,城市被分解为⼀个个功能区域,城市居民则被分置于⼀个个⼩区中。
住宅⼩区成了城市居民最熟悉的场域,既是栖⾝之所,⼜是社会交往平台,还是重要的权益载体。
作为城市居民,我们每天都出⼊于所居住的⼩区,每天都与⼩区运⾏的相关主体打交道,但⼤多数⼈对⼩区真实的运⾏机理并不了解。
基于此,本专栏拟通过⼏篇短⽂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是为了推进社会公众对住宅⼩区运⾏状况的认识,另⼀⽅⾯是为改善住宅⼩区的运⾏提供⼀家之⾔。
何谓住宅⼩区?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很难找到较完整的定义。
1994年颁⾏的《城市新建住宅⼩区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中提出,新建住宅⼩区是指“达到⼀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区(含居住⼩区、住宅组团)”。
严格地讲,该定义在逻辑上是有缺憾的,但它指出了住宅⼩区的两⼤特征:⼀定规模和基础设施配套较齐全。
在城市规划中,城市居住区按户数或⼈⼝规模被分为居住区、⼩区和组团三级。
居住区是指“被城市⼲道或⾃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规模(3万~5万⼈)相对应,配建有⼀整套较完整、能满⾜该区居民物质与⽂化⽣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活聚居地”;⼩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规模(0.7万~1.5万⼈)相对应,配建有⼀套能满⾜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化⽣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活聚居地”;组团则是指“被⼩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规模(0.1万~0.3万⼈)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活聚居地”。
综合两⽅⾯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住宅⼩区应有三⽅⾯特征:⼀定居住⼈⼝规模、配套基层设施、⽣活聚居地。
我国森林“公地悲剧”解决途径探究——基于产权和市场化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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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综述1.引言林权改革是我国当前社会变革的重要前沿问题。
现有林权改革方向集中于将林权进一步明晰化,实现“产权明晰、经营权放开、处置权落实、收益权明确”的目标。
林权明晰化根本目的之一,就是解决森林资源系统作为公共池塘资源(Common Pool Resources)所面对的“公地悲剧”问题。
但仅仅简单地将林权明晰化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不同于其他自然系统,森林系统本身所具有的间接价值难以很好地转化为易度量的市场价值,森林占有者难以充分获得森林资源为其提供的报酬。
间接价值的模糊性使得森林占有者的关注点集中于采伐林木、发展旅游、广泛狩猎等带来的直接经济价值,而忽略了森林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文化效应,对森林的过度开发成为直接后果,“公地悲剧”将再次重演。
本文通过对森林公地悲剧产生原因的讨论,结合对我国林权改革进程的梳理,初步分析将林权明晰化作为单一政策的局限性,进一步探讨引入市场机制解决森林“公地悲剧”的可能性。
2.我国森林“公地悲剧”产生的原因2.1森林资源的属性森林系统是典型的公共池塘资源,是“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系统大得足以使排斥因使用自然资源而获取收益的潜在受益者的成本很高(但并不是不可能排除)”。
公共池塘资源的基本属性对森林系统同样适用。
美国政治经济学家Elinor Ostrom曾对公共池塘资源的内涵进行更为详细的阐释,区别了其中资源系统(Resource system)与资源单位(Resource units)的概念,并对占用者(Appropriators)对它们的不同占用方式和程度进行了讨论(见表1)。
表1 公共池塘资源中资源系统与资源单位的对比分析区别资源系统资源单位形式存量流量属性共享性1可分性实例森林生态系统木材、药材、动植物资源等占用者可以共同使用同一资源系统不能共同使用同一资源单位从资源系统和资源单位的角度出发,对森林资源的内涵进行深度分析(见表2),可以更系统全面地把握森林的服务功能。
从公地悲剧到圈地运动——产权界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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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公共域:产权不完全界定的一个分析框架
产权公共域的进一步阐述
1.产权公共域是产权得不到充分界定的原因,也是不完全界定产权的 表现形式,至少两者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关系。 2.不完全界定产权的内部结构并非是静态的而是动态变化发展的。
3. 产权的界定形式和界定过程也将是多样和动态化的(比如人们攫取 资源租值方式的多样性就构成界定产权方式的多样化),在具体事例 的研究中需要具体分析。
产权公共域的进一步阐述
4.我们客观地对待不完全产权的明晰度,在决定是否对产权进行再界 定时,不仅要考虑初始产权界定下的资源耗散租值和界定所需成本, 还要与界定后的产权公共域租值耗散进行全面的比较,只要初始资源 耗散总值大于界定成本与之后新出现的耗散租值之和,这时的再界定 才是效配置成本 的强调,而不是对某种权利形态的主观偏好。
2. 产权界定的重要性
产权界定的重要性
问题提出——科斯对外部性问题的重新思考 研究开端——交易费用 核心思想——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中,产权的有效界定对经济 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产权 合法性
经济产权 实际价值
产权公共领域与产权残缺的对比分析
巴泽尔
出发点
产权初始界定后权利在实际运行中 的残缺和出现的公共领域,是经济 产权意义上的公共领域
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 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 一种法律行为。中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 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 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
“反公地悲剧”问题研究进展
![“反公地悲剧”问题研究进展](https://img.taocdn.com/s3/m/2790a6ef6edb6f1afe001f9a.png)
* 阳晓伟,宁波大学法学院,邮政编码:315211,电 子 邮 箱:yxw20062008lt@126.com;庞 磊,云 南 师 范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邮政编码:650500,电子邮箱:panglei719@126.com;闭明雄,宁波大学 商 学 院,邮 政 编 码:315211,电 子 邮 箱:bimingxiong@ 126.com。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经济思想 史 的 知 识 社 会 学 研 究”(14AZD109);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青 年 项 目 “潜 规 则 的经济学分析研究”(15CJL006)。作者感谢 M.Heller教授的建议和匿名审稿人的建设性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关 键 词 :反 公 地 反 公 地 悲 剧 产 权 破 碎 盖 达 尔 之 问
反公地悲剧理论最主要的提出者是美国产权法 研 究 领 域 顶 尖 专 家 迈 克 尔 · 赫 勒 (Michael Heller)。 赫勒于1985年 获 哈 佛 大 学 文 学 士 学 位,1989 年 获 斯坦福大学法学博士学 位;1990-1994 年 担 任 世 界 银 行 住 房 政 策 与 法 律 顾 问 兼 项 目 副 经 理;1994- 2002年任教于 密 歇 根 大 学 法 学 院,并 于 1999 年 晋 升教授;2002年 至 今 任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并 曾 担 任 该 学 院 副 院 长 。 赫 勒 于 《哈 佛 法 学 评 论 》上 发 表 的 《反 公 地 悲 剧 :从 计 划 经 济 到 市 场 化 转 型 中 的 产权》(下文简称《反公地悲 剧》)(Heller,1998)一 文 标志着反公地悲剧理论的正式诞生。
土地流转的反公共地悲剧
![土地流转的反公共地悲剧](https://img.taocdn.com/s3/m/16662511c5da50e2524d7f3a.png)
土地流转的反公共地悲剧土地流转问题的处理关系到中国广大农民的利益、农业发展以及农村的稳定。
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两方作为土地“产权”的拥有者,两方利益相悖的现象在中国农村长期存在,从而导致农户与集体组织的矛盾不断激化,在中国各地愈演愈烈的“圈地运动”导致农民损失巨大可见一斑。
据相关资料统计沿海地区失地农民已近百万人,然而中国现在仍缺少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制度,进而导致土地市场的不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无序现象,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无法达到最优配置,利用率偏低。
因此必须对现行土地制度做必要的改革以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使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一、“反公地悲剧”理论阐释1998年,美国经济学家Heller教授(Michael.A.Heller)提出《The Tragedy of Anti-Commons》,即“反公地悲剧”。
他指出“公地”(公共资源)内存在着很多产权所有者,没有人单独拥有使用权,为了得到各自的利益,每个产权拥有者都会阻止他人使用该资源,或者是设置障碍,导致资源低效率、无效率配置或不能利用而闲置浪费的情况,出现资源未能被充分利用的困境,即发生“反公地悲剧”。
“反公地悲剧”是在“公悲剧”(Tragedy of Commons)理论基础上提出的。
美国加州大学哈丁教授(Garrett.Hardin)于1968年提出了“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理论。
“公地”制度是古代英国的一种土地制度,指的是封建领主把自己的土地划出一部分作为公共牧场,供牧民无偿放牧。
然而,由于公地内放牧不需要交纳费用,牧民们都增加了牛羊的数量,久而久之,过度放牧导致草场退化,成为不毛之地,酿成“公地悲剧”。
“公地悲剧”说明人们过度利用(overuse)公共资源而使其被破坏的悲剧,却忽视了资源利用未被充分利用(underuse)的可能性,而“反公地悲剧”理论正是对“公地悲剧”理论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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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公地悲剧”谈产权
莫斯科街道上前些年就出现过这样的怪现象。
一方面,沿街的店铺大量空置;另一方面,街道旁涌现出许多金属做成的箱型销售摊。
在高峰期的1993年,莫斯科街道上有1.7万只这样的金属箱子,一眼望去就像是置身于金属森林之中。
为什么在莫斯科寒冬里沿街叫卖的商贩不搬到温暖的店铺里去?为什么沿街店铺的拥有者要放弃可观的租金收人?为什么掉在街边的钞票多年没人捡?密执根大学一位叫黑勒(Michael Heller)的年轻教授专门研究了这个问题,于1998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提出了“反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的概念。
大家也许对“公地悲剧”的概念较为熟悉。
“悲剧”的产生是由“公地”的产权特性所决定的。
“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使用权,而且没有人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
结果是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枯竭。
过度放牧的草原、过度砍伐的森林、过度捕捞的渔业资源以及污染严重的河流和空气,都是“公地悲剧”的典型例子。
它们之所以叫悲剧是因为每个当事人都知道资源将由于过度使用而枯竭,但每个人对阻止事态的继续恶化都感到无能为力,而且都抱着“及时捞一把”的心态加剧事态的恶化。
黑勒的“反公地”正好有相反的产权特性。
“反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也有许多拥有者,但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权阻止
其他人使用资源,而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
“反公地”的产权特性是给资源的使用设置障碍,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
就像在一间房子的大门上安装需要十几把钥匙同时使用才能开启的锁,这十几把钥匙又分别归十几个不同的人保管,而这些人又往往无法在同一时间到齐。
显而易见,打开房门的机会非常小,房子的使用率非常低。
黑勒发现,莫斯科的沿街店铺和这间房子十分相像,具有“反公地”的产权特性。
直到1995年,俄罗斯95%的商用房地产仍然由地方政府拥有。
其中,莫斯科国有店铺的产权结构尤其复杂,存在下面四个问题。
首先,每一种产权有多个拥有者。
例如,6个政府机构共享出售权,5个机构有权得到售款;3个机构有权出租店铺,5个机构有权收取租金。
第二,产权的非对称拥有。
有权出售的不一定有权获得售款;有权出租的不一定有权收取租金;有权决定用途的不一定有占用权。
第三,拥有产权的政府机构和机构中掌握决策权及实际控制权的官僚利益不一致,产生“委托一代理人”问题。
第四,占用者一般无权将店铺转租。
支离破碎的产权结构就像是一篓螃蟹,你夹住我的后脚、我钳住你的前腿,谁也动弹不得。
莫斯科的沿街店铺有许多拥有者,他们都拥有阻止他人“开门”的“钥匙”,但谁都无法自己“开锁进门”,正好符合“反公地”的定义。
很明显,“反公地”的产权不是虚置、不明晰的产权,而是支离破碎的产权。
“公地悲剧”可以靠明确产权来解决,而“反公地悲剧”则需要以整合产权来化解。
那么,私人企业家有能力运用市场的力量对产权进行整合吗?从莫斯科沿街店铺的产权结构可以看出,做小买卖的生意人要在众多政府机构的“迷宫”中找出所有关键人物进行谈判,向他们购买产权,并且确保交易合同能得到顺利实施,的确是一件极其困难、交易成本极高的事情。
对比之下,在莫斯科街边摆个金属箱销售摊子反而容易得多。
先给消防局、供电局、城市建筑管理局等单位的主管送礼,得到他们的批准后再买通审批营业执照的工商管理官员,贿赂税务官员,向黑手党交保护费,事情就办得差不多了。
当然,这些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一位叫卡拉莫夫的摊主这样说:“摊子设起来以后你还要继续行贿,不然他们会把它封了。
黑手党是最容易对付的。
他们不会要价太高,要多少拿多少,不会多拿。
最难的是行贿。
你送钱得送对人,不然白送。
”卡拉莫夫的做法是在政府办公室外连续呆几天,见到官员就送些糖果和小礼物,最后总会有好心人指点迷津,帮他找到目标对象。
摆摊子有章可循,租店铺却无门可入。
结果必然是金属箱子越摆越多,店铺仍然闲置街边,掉在莫斯科街道上的钞票还是捡不起来。
中国“反公地悲剧”的一个例子是福建省前副省长张遗记
述的关于闽江河沙的故事(见张遗著《觉悟:一个计划经济者的反思》,香港社会理论出版社1992年版)。
话说日本东京的水泥
厂每年需进口淡水沙300万吨,而福建闽江上游的洪水每年给闽江口带来700万吨河沙,阻塞航道。
把闽江河沙卖给东京水泥厂既能疏通航道又可以赚取外汇,是捞起“掉进河里的钞票”的好事情。
日本议会日中友好议员协会会长古井喜实1979年给邓小平写信,要求福建长期提供闽江口淡水河沙。
邓小平批示支持,李先念也批示赞成。
没想到闽江河沙是“反公地”,诸多的“产权拥有者”都想得到掉进河里的钞票。
外贸局认为河沙出口属于外贸,应该归外贸局经营。
交通航运部门则认为挖沙与清理航道分不开,应该由他们经营。
建筑材料局又说河沙属于建筑材料,国家分工属他们经营。
还有集体所有制的闽江河沙队,说是历史上他们以挖沙谋生,国家不应与民争利。
这些单位相互间不断扯皮,一拖6年,日本方面只好作罢。
掉进河里的钞票最终还是没有捞起来。
对“反公地悲剧”问题,政府部门近来有较明确的认识。
据报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军扩认为,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同一企业的所有权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行使。
例如,人事权和监督权掌握在企业工委和国企监事会手中,收益由财政部负责,薪酬则由劳动部审定。
其结果是,每个机构都可以从某个侧面向企业发号施令,但谁都不对企业经营的整体结果负责,也不可能负责(《联合早报》2002年11月17日)。
意识到产权支离破碎的弊端,十六大提出了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确保国企所有者责、权、
利的统一。
建立统一的所有权代表的确是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它的目的是通过整合产权来解决“反公地悲剧”问题。
诚然,在交易费用很高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整合产权要比市场整合有效得多。
应该注意的是,现有的产权拥有者不会轻易放弃既得利益,而产权有偿转让的方案则会使问题复杂化。
另外,“委托一代理人”问题也将继续存在于独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