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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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永荣煤矿
顶
板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加强矿井顶板管理,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人事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顶板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矿安全检查员应监督全矿顶板管理,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作业。
第二条凡是进行井下采煤、掘进、维修或改棚、扶台棚、处理局部冒顶、工作面切眼刷扩、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以及在报废巷道内回收材料等必须编写专门规程、措施,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第三条凡经过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措施及补充意见要开工前向每位施工人员贯彻,每次贯彻都要认真作记录。
规程、措施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复审并进行贯彻。
第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加强工程规格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安全工程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施工、验收。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职工顶板管理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保证职工能基本了解本矿地质构造及围岩特征,熟悉顶板灾害的预兆,掌握顶板灾害自救与互救的基本知识。
第六条煤矿必须在安全例会中分析清楚本矿顶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井巷支护与顶板管理
第七条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护之间,必须清楚本矿临时支护或金属前探梁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永久支护、临时支护的形式及两者间距都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八条井筒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煤层或砂岩时,应进行砌碹或混凝土浇注。
采用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紧靠工作面,严密加固,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第九条煤矿应根据岩石特征,在可能的情况下,把巷道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尽量避免受采动影响。
第十条掘进工作面支架间应设立牢固的拉杆或撑木。
支架和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接实和背严。
所有支架必须保持完整、架设牢固,材质和间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砌碹巷道碹体和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空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实,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十一条在地质破碎带或层理、裂隙发育区掘进巷道时要缩小棚距,严格控制控顶距离。
掘进必须采取前探梁支护,棚子要紧靠迎头,掘进工作面要采用钉拉条打撑木等方法把棚子连接成一体,防止棚子被推垮。
遇破碎顶板应采用风镐或手镐施工。
确需打眼放炮时,要编制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内逐架进行。
第十四条由下向上掘进250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行人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背板、拉杆、撑木要齐全。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掘进巷道应尽量避免穿越老巷及断层带,确需穿越时,应加强巷道支护。
第十六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贯通巷道的安全措施,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只准从另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贯通前5M时,两个工作面的支架都进行加固,打浅眼,放小炮(大断面要先透小峒子,然后刷大),防止崩倒棚子。
第十七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作业人员必须经常仔细检查工作地点的顶底板、煤(岩)壁和支架等情况,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服务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巷道、峒室应采用永久支护。
第三章回采与顶板管理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不少于10%的备用支护材料。
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 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矿领
导要现场跟班指挥。
第二十二条采煤工作面煤壁不得留有伞檐。
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
支架、输送设备和煤壁都应保持直线。
第二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所有支架都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
严禁有浮煤(矸)上架设支架。
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底板松软时,必须穿柱鞋。
严禁在控顶区提前摘柱。
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架,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
采煤工作面如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托伪顶以及沿空留巷开采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工作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条件的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单体液压支柱进行支护。
第二十六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有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第二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和支护等情况;开采急倾斜煤层时,还必须检查底板情况。
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井巷维修与顶板管理
第二十八条煤矿井巷维修应由专业人员施工,制订明确的巷修责任制度。
巷修工作应当纳入年、季、月度工作计划,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5%,杜绝出现严重失修巷道。
第二十九条维修巷道时,维修前要认真检查巷道围岩情况,严格敲帮问顶,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和堵人。
维修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任何人员进入维修地点里面工作。
第三十条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
架设或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
如果不能连续施工,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安全。
第三十一条井巷维修,每个工作地点不得少于3人,其中一人专门观察顶板情况。
倾斜井巷维修时,必须由上向下进行,上下口及有人进入施工地点通道内设专人警戒,直至工作结束,方可撤除警戒。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强化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提升运输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小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平巷运输
第一条矿井使用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必须采用18kg/m以上轨道,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高瓦斯矿井中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第二条机车和矿车必须有定期检修,每天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工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三条机车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禁止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有切断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四条井下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五条人力推车时,是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人力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
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严禁蹬车、搭车和放飞车。
在处理重车掉道时,必须有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指挥。
第二章斜井运输
第六条串车提升,必须在井口公布提矸、提煤限定车数,严禁超挂矿车。
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有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与主绳相一致的保险绳。
第七条斜井运输必须有设置三挡,其中斜井(巷)上口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地点必须有使用电动或气挡车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有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八条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搭车、扒车或坐矿车上下井.
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九条斜井要严格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斜井上下车场、中间道口及绞车房必须有安设信号联系装置,做到声、光信号齐全可靠。
兼作行人的运输巷、上下车场、中间道口,必须悬挂“斜巷行车、严禁行人”醒目警示牌,并设置红绿灯信号装置。
警示红绿灯必须有与绞车联锁,要做到绞车启动红灯亮,绞车停止红灯灭,绿灯亮。
第十条煤矿主要斜井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各矿根据实际工资情况
制定主要功能提升斜井封闭式管理工作办法。
第十一条斜井必须有设躲避硐,两个躲避峒之间距离不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
硐内不许堆放杂物,要保持干净。
第十二条斜井地滚必须齐全、灵活。
斜井上口和变坡处必须有装备导向轮,并保持转动灵活,无严重磨损。
第十三条绞车性能必须有完好,有护身板,制动闸可靠,不准断电放飞车。
斜巷施工或上、下大型设备及物料必须有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章立井运输
第十四条提升容器和井壁、罐道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第十五条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不能发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
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立井井口和井使用罐座时,必须有对罐座设
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
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十六条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必须更换。
第十七条金属井架要有可靠的防雷装置,每年雨季前要进行一次测定。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置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
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它措施;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
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第十八条提升装置的各部分,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
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四章人员运输
第十九条乘人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按照《地方煤矿乘人设施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条直径18.5mm以上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试验。
提升人员的钢丝绳必须使用重要用途的钢丝绳。
钢丝绳的断丝、缩径、锈蚀等,超过规定时,必须更换。
第二十一条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
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有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限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有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
2m/s。
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
应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六)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七)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驰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
箕斗提
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动断电。
(九)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设计减速位置,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
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第二十二条每一提升装置都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弹装置。
井口信号装置必须有与绞车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
禁止越过井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
井上、下信号弹应声、光齐全,要有明确的规定。
井口、井底和绞车相互之间要有通信联络装置或话筒。
提升信号装置应每天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提升设备司机、井上、下口信号、把钩工要固定专人,严禁兼职混岗。
提升设备司机、信号工、把钩工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必须持证上岗。
提升设备司机、信号工、把钩工要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矿井轨道必按标准铺设,在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主要运输巷道的轨道同一线路必须有使用同一型号钢轨,扣件齐全并与轨型相符。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接头间隙,轨面的高低差,轨距、道岔、轨枕的数量及规格等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