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同意对20省道建德段等工程项目进行调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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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同意对20省道建德段等工程项目进
行调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交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10.15
•【字号】杭交复[2008]62号
•【施行日期】2008.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同意对20省道建德段等工程项目进行调价
的批复
(杭交复〔2008〕62号)
建德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20省道建德段、杨梅公路、麻车大桥在建项目进行调价的请示》(建交〔2008〕82号)悉。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合同调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8〕214号)精神,经我局研究,同意对20省道建德段、杨梅公路、麻车大桥工程项目进行调价。
具体调价方案批复如下:
一、调价范围
20省道建德段、杨梅公路、麻车大桥工程中实体永久性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范围。
二、调价的材料品种
调差的材料品种为浙交〔2003〕471号文《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文《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文《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
见》中明确的调价品种。
三、风险幅度
风险幅度范围内价差作为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
风险幅度为项目招标时定额造价部门发布的当季(月)材料价格的±7%,即材料购买时定额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与投标时定额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相比较,如果涨价或降价幅度在7%及以内的,不予调整;超出7%部分,钢材、水泥由业主承担90%,施工单位承担10%;沥青、地方材料由业主全额承担。
四、计算方式
超过风险幅度系数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为ΔCt,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ΔC):
ΔC=Ci(i=1,…,n)-C0,i指采购时间。
基准价(C0):项目招标时对应的定额造价部门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
采购价(Ci):材料采购时对应的定额造价部门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
2、数量(V):工程量清单计量数量、预算定额中的砼、沥青砼配合比计算材料用量,不计算损耗值。
3、价差调整费用(ΔCt):
涨价增加费用:ΔCt=(ΔC-C0×7%)×V
降价扣回费用:ΔCt=(|ΔC|-C0×7%)×V
五、价差支付
在签订补充协议后,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的85%在计量支付款中一并支付或扣回,10%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或扣回,剩余5%在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或扣
回。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