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正稿(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及其要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文正稿(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及其要件)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及其要件
年级 2012
专业法学
层次本科
学号 2012006
学生姓名黄凤书
指导教师宋丽华
完成时间:2013 年7 月
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表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审表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及其要件
鲁史镇鲁史中心校金鸡完小黄凤书
指导教师宋丽华
摘要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切实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同时,也关系着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进程。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民法理论一直公认侵权责任由四要件构成,但各要件的具体问题尚存争议,侵权责任三要件说较为合理。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这一规定中可推导出的责任要件只有三项:过错、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环境侵权构成要件违法性
一、违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理论一直把“违法”作为侵权责任要件,这不尽
合理。
一则其不符合现行的民法规定,二则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许多致人伤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认而被免责。
这一点在环境侵权中表现尤为明显。
在确定当事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时,是否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被认为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与环保法的规定是有矛盾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灼规定”的行为,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之规定中并无此项规定,正如常见的河流污染案例那样,几个企业都按标准同时向河中排污,结果导致卜游鱼苗死亡,这里的违法性要素何在?这种情况能说不是环境侵权?可见,违法性在环境侵权中并不十分必要。
如何解决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保法第41条第1款之间的矛盾?我认为,民法通则第124条所称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排污标准;它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是行为标准问题,即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之案件,应适用环境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排污超过标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无疑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即便排污没有超过规定标准,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违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并不必然具有广泛性。
因此,它不能成为环境侵
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侵权构成要件的理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
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件中,如前所述违法性从总体上讲不是污染赔偿的必要条件,但这一因素将影响赔偿数额的认定。
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
所以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议《民法通则》第124条在保留原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补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而未提及“过错”,这点应与普遍侵权相区别。
环保法中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污染的后果不仅仅是造成财产或经济损失,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它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
其次,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的过错。
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环境污染
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
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
同时,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既转移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又可保障受害人得到足够赔偿。
第四,在环保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有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有效的填补,而且有利于污染企业关注其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污染危害,并促使企业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污染防治。
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推动和促使污染单位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在实定法层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124条同时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而在作为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与此同时,环境保护单行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亦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并没有要求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可见我国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
则,这与国外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
(二)损害。
环境污染中的损害,是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其损害的后果既有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共性表现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具有客观真实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补救性。
损害的特殊性包括:1、潜伏性,多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在损害发生时或者发生后不久即显现出来,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则不尽然。
只有部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而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
2、广泛性。
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其损害部具有广泛性的特征,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关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从审判实践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但目前所受理的环境污染致他人损害的案件,大多是有关人身损害及其赔偿。
因此,因环境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无论在范围、内容和金额方面,都将有明显扩大的趋势。
(三)因果关系。
在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由于环境侵权具有一般侵权不具有的特殊性质,比如环境污染过程不定期、范围宽、时间长、被侵权民事主体众多等特点,并且被侵权人自身的能力范围比较有限,让被侵权人自己去认定
和证明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是十分有难度的。
在过错责任原则中,想要切实对这些被侵权人的基本权益进行保护,降低他们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就应该在一些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这样,既减轻了被侵权人的负担,同时也能使侵权人处在一个公平合理的平台之上。
这一原则按照法律的规定先推定侵权人的行为有错,如果侵权人无法证明他的行为没有过错,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有其特定原因的:首先,当今社会,多种先进设备的涌现,在分工上也更为严密和专业,而且由于知识的限制,被侵权人证明侵权人行为的过错很难,如果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去证明,就会延长案件审理的时间,耽误被侵权人得到应当得到的补偿;其次,当有很多缘由共同导致环境侵权的后果时,不知道污染来自哪个污染源,也不知道污染来自哪一个侵权人,因果关系便很难确定,但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只要证明他们在时间、空间等一方面导致污染产生,就能推定该侵权人的行为构成环境侵权。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
之所以要适用推定原则,是由这种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的。
第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
生,是由环境违法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第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
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因果关系,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第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
这种推定允许被告提出反证,即如果任何一个被告能够证明自己未在同一时间、地点排污,或排污为另一物质,则不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三、结语
环境侵权是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新的侵权类型,有其自身的独特性,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研
究,以达到提高环境侵权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让公民更加了解侵权责任法之中的法律规定,并且利用这些法律条文为自己的合法利益进行积极争取。
发挥环境侵权法规的优越性,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对保护因环境污染而受到损害的民事主体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长春:吉林人民
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2、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
克服》,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
月第1版,第231页。
4、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
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第89页
5、13、余能斌主编:《民法典专题研究》,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277
页。
致谢
三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回首往事,难以忘怀在这三年的学习和生活中给予我关怀和支持的老师和同学们。
我能够顺利地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习,首先要感谢恩师们和各位可爱的同学们,无论是学习、工作生活上的问题,恩师们都会悉心给以指导解答,让我倍受感动。
也就是在这里,给我的大学生涯设计点上了第一个逗号。
法学老师们,给我三年的学习、成长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引导我充分利用学校的学习资源,去发展、充实自我,而不曾虚度光阴。
在教给我们知识的同时,也传授了许多为人、做学问的道理,可谓诲人不倦。
在此,我真诚的向你们道一声:“谢谢!”
我们的班主任李荣凤老师,虽不曾与我们有过课程上的接触,但对整个班级同学学习和生活上无微不至的关怀,让同学们纷纷称道。
李老师对我个人学习、工作上的关爱,也让我在大学期间备受其益,着实感动。
而宋老师现在又是我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老师,在毕业设计期间,没少费心思。
从论文创作的选题、结构、内容、甚至是编排格式上都悉心指导,提出了宝贵意见,让我在专业论文创作上又进了一步。
在她这里,我学到了许多以前没有学到的东西,包括做人方式。
在这里真诚的说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