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和标记试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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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马路路标通知

清除马路路标通知

清除道路路标通知最近,我们市政府决定进行一次全面清除道路路标的行动。

这项行动旨在提高城市道路的整体美观度,以及规范城市交通秩序。

通知如下:一、清除范围此次清除行动将遮盖全市范围内的道路路标,包括交通指示牌、交通信号灯等路标。

二、清除目标清除道路路标的目标是为了提高城市的整体美观度和交通秩序。

随着城市快速进步,道路路标数量不息增加,使道路变得繁杂且杂乱无章。

清除这些路标能够还原道路的原有面貌,使道路更加整整齐齐美观。

同时,过多的路标也会给驾驶员带来混乱,影响交通效率。

因此,清除部分路标将提高驾驶员行驶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三、清除方法清除道路路标将实行两种方法:一是拆除,二是更替。

对于老旧、损坏的路标,我们将直接拆除并进行处理;对于较新的路标,我们将进行更替,以保证交通信息的正常传达。

在更替过程中,我们将确保路标的合理布局,使驾驶员能够明晰地精通交通信息。

四、时间打算清除道路路标的时间打算如下:从本月开始,每天早上的7点至9点和下午的2点至5点,我们将进行清除作业。

整个清除过程将持续一个月,估计在下个月底完成。

五、合作与支持我们期望宽广市民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的决定。

清除道路路标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给我们营建一个更美妙的城市生活环境。

在此期间,请市民友人们在行驶时注意交通标志的变化,并恪守交通法规。

如有疑问或意见,欢迎致电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通过本次清除道路路标行动,我们信任会给市民友人们带来更好的驾驶和出行体验,提高交通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期望大家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的决策,共同努力打造更美妙的城市。

感谢!。

6S管理整改通知单

6S管理整改通知单

6S管理整改通知单【6S管理整改通知单】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公司对各部门进行的6S管理评估,经过详细、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为了提高我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对各部门进行整改。

现将整改事项通知如下:一、精简(Seiri)——整理1.工作区域的杂物积存过多,清理不及时,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请各部门负责人及时组织员工清理工作区域,将不必要的物品进行归类和整理。

2.文档资料的归档不规范,造成查找困难。

请各部门负责人建立良好的文档管理制度,确保文档资料的归档规范化和易于查找。

二、整顿(Seiton)——整齐1.工作区域的工具、设备摆放混乱,影响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请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员工对工作区域的工具、设备进行整理和摆放,确保工作区域整齐有序。

2.生产线上的物料存放乱放,影响物料的流转和生产进度。

请各部门负责人对生产线上的物料进行分类整理和标记,确保物料存放有序、易于取用。

三、清洁(Seiso)——清扫1.各部门工作区域的清洁不够,存在灰尘、杂物等污染物。

请各部门负责人制定清洁计划,安排员工按时进行清洁工作,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干净。

2.设备设施的清洁不够,存在污渍、油渍等问题。

请各部门负责人制定设备设施清洁保养计划,保持设备设施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四、标准化(Seiketsu)——标准化1.各部门工作流程不明确,存在个别员工违反操作规范的情况。

请各部门负责人重新审视工作流程,制定标准化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工作。

2.文件格式、模板等标准化问题未得到重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请各部门负责人梳理文件格式、模板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化标准,并告知全体员工。

五、素养(Shitsuke)——素质1.员工意识和素质薄弱,缺乏对6S管理的重视和执行力。

请各部门负责人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意识和素质,增强对6S管理的认识和执行力。

2.个别员工存在懈怠、敷衍工作等不良习惯。

关于办公区域卫生整顿的通知

关于办公区域卫生整顿的通知

关于办公区域卫生整顿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为了创造一个舒适、整洁、有利于工作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幸福感,经公司决定,我部将对办公区域进行卫生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目标通过卫生整顿,营造整洁、卫生、舒适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幸福感,增强公司形象。

二、整顿范围与内容办公桌面:将不必要的物品进行清理,保持桌面整洁、干净;电脑周边:清理电脑、键盘、鼠标等设备,使其保持清洁;储物柜:整理并清理储物柜内的物品,减少杂乱程度;厕所与洗手间:对厕所进行彻底清洁,并保持定期检查;厨房与餐厅:清理厨房用具以及餐厅桌椅,保持环境整洁;公共区域:对走廊、聚会区域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扫,保持卫生。

三、整顿时间安排卫生整顿将于本月底开始,预计持续一周。

具体安排如下: - 第一阶段(两天):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内部协调,制定清扫计划,并督促执行; - 第二阶段(四天):各部门同事参与清理工作,配合清扫计划进行操作; - 第三阶段(一天):由专业保洁公司进行后期清扫和消毒工作。

四、各部门职责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整顿计划及组织实施,并对清洁公司进行督导;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卫生整顿工作,并确保所有同事积极参与;各同事:积极参与卫生整顿工作,按照计划完成任务。

五、注意事项安全第一:在清理过程中注意个人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防护措施:使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等)进行操作;环境保护:垃圾应分类投放,并参与环保行动;积极主动:遵守公司规定并积极配合相关人员进行卫生整顿工作。

请各位同事务必重视起来,配合做好本次卫生整顿。

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办公环境将变得更加整洁美好。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此致,敬礼!公司行政部门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专项整治的通告

关于专项整治的通告

关于专项整治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共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通告如下:一、整治目的与意义本次专项整治旨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市场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整治,将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规范行业秩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二、整治范围与对象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涵盖了全市范围内的各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秩序等方面。

整治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三、整治时间与期限本次专项整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至XXXX年XX月XX日结束。

整治期间,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整治内容与重点本次专项整治将重点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2.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3. 安全生产隐患;4. 违法排污行为;5. 交通违法行为;6.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整治措施与方法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将采取以下措施与方法:1.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2. 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3. 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4. 建立长效机制,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六、整治责任与分工本次专项整治由市有关部门牵头,各区县、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整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良好氛围。

七、整治效果与评价通过本次专项整治,预期将取得以下效果:1. 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2. 提升市场监管水平,规范行业秩序;。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网站域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网站域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网站域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网站域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事业单位:域名是政府网站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身份标识。

近年来,各旗区、各部门认真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政府网站整合关停工作的通知》(鄂府办发〔2016〕10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20号)要求,基本完成了基层政府网站的整合关停和保留政府网站域名的规范工作。

截至目前,仍有部分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未办理域名备案手续、已关停网站未注销域名、部分网站域名被其它社会组织冒用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网站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为切实解决政府网站域名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管理不严、使用无序、命名不规范、注册审批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网站域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52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网站域名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的域名。

二、全面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结构严格落实政府网站域名规则,所有政府网站必须使用以“”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政务”为后缀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它后缀的域名。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使用以“”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户外广告整顿的通知

户外广告整顿的通知

户外广告整顿的通知第一篇:户外广告整顿的通知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户外广告的通告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确保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10月23日至2011年1月15日对我市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

现通告如下: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大型立柱式、跨街式、灯箱式、软体式、围挡式户外广告和指示牌,以及在建筑物屋顶设置的有碍市容观瞻、破坏建筑物风格的户外广告,一律予以拆除。

二、沿街商业门头多设和设置不规范的店名牌匾、橱窗广告,集中进行清理整治并予以规范。

已经许可、但未按照许可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拆除;存在破损等情况有碍市容的,由广告业主单位及时更新、清洁,确保完好整洁。

三、已经拍卖但使用权已到期的各类户外广告,与周边景观协调且符合设置要求的,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保留并纳入公开拍卖阵地,其余全部拆除。

四、沿街门头牌匾原则上一店一牌,体量大小应与附着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兼顾城市美化亮化视觉效果;设置于经营场所门楣上方平行附着于建筑物墙面,规格视建筑物大小确定;相邻门面门头牌匾设置高度、厚度、形式一致。

大型商业门面或商业街区可在保证室内采光、通风及安全条件下适当增设橱窗广告,相邻橱窗广告设置形式、色彩应基本一致。

五、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牌匾;写字楼原则上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商业门面房墙面和玻璃窗上不得张贴各类广告字画。

六、严禁在建筑楼体立面悬挂软体户外广告。

利用建(构)筑物立面或墙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破坏原建筑造型。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属上述整治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各广告业主单位应在15日内自行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或拆除的,有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023年全区地名清理整顿方案

2023年全区地名清理整顿方案

2023年全区地名清理整顿方案引言:地名是地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地理位置的标识,还承载着历史、文化和社会意义。

然而,由于历史变迁、行政调整、人口流动等原因,一些地名存在重复、不规范和不合理的现象,影响了地名的准确性和功能性。

为了规范地名命名方式、提高地名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对全区地名进行清理整顿。

一、整顿目标:规范地名,准确标识地理位置,体现历史文化,提高管理水平。

二、整顿内容:1. 清理重复地名:对同一个地理位置存在重复命名的地名进行清理。

首先,组建清理整顿小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地理学专家组成,对全区地名进行调研和分析,确定存在重复命名的地区。

然后,与相关部门协商,通过改名或合并等方式,清理重复地名,并严格按照程序公示,确保信息透明。

2. 规范命名方式:根据地理位置和特色属性,制定统一的地名命名规则。

以具体地理特征、历史背景、文化内涵等为依据,避免盲目命名和随意拼凑,保证地名准确、规范和易识别。

同时,注重地名和历史、文化的相互融合,通过地名展示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提升地名的价值和意义。

3. 完善地名补录制度:建立健全地名补录机制,及时补录新增地名和命名变更,确保地名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相关部门负责对新增地名进行命名审核和登记,确保地名的合规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地名管理和保护:建立地名档案和数据库,完善地名信息的采集和存储。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地名查询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使用。

同时,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的保护,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确保地名的延续和传承。

5. 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媒体宣传、地名故事讲解、地名文化展览等方式,加强对地名文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地名的认知和理解。

同时,组织相关培训活动,提高地名管理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水平,增强地名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三、整顿步骤:1. 建立清理整顿小组:组建专门的清理整顿小组,由相关部门人员和地理学专家组成。

制定清理整顿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明确各工作任务和责任。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发布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发布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发布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的公告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2.02.06
【实施日期】2012.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2年第1号)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有关企业为专用标识试点企业,其依法生产、销售的相关野生动物产品全部实行专用标识管理制度(见附件1)。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公布的有关象牙制品加工、销售企业名称及指定加工销售场所进行相应变更(见附件2)。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1
新增的试点使用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名单。

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2012年10月23日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01﹞101号)2.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3. 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4. 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5. 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6. 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7.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8.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12.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0﹞76号)14.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17. 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95号)1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35号)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01﹞43号)20.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22.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23.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2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200号)25.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26.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2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2号)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29.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7号)3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3﹞36号)32.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33.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9号)35. 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85号)36.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201号)37.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38.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54号)39.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40. 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41. 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42. 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06﹞9号)43.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99号)44. 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号)45. 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46.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4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48.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84号)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51. 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52.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189号)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216号)54.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9﹞149号)5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09﹞183号)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57.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8. 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59. 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60.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63.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64.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65.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66.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67. 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6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69.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05﹞59号)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06﹞210号)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7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7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7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7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1﹞549号)77. 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7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79. 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8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8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82. 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84. 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06﹞114号)85.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86.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87.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88.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81号)90.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9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93. 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95.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9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9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9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99.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100. 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101.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1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104.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10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10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11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1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1﹞68号)112. 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113. 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114. 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115.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1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117.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11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1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1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5﹞91号)122.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123. 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07﹞206号)124.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125.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12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12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1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129.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130.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13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132. 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133. 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13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135.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136.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137.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138.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139. 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1﹞560号)14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1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14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1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1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6﹞3号)14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07﹞41号)14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14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9﹞275号)148. 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1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07﹞162号)1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7﹞259号)15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152.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1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1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2﹞93号)15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2﹞186号)1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157.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1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1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160. 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1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1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54号)16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164.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165.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166.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167.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00﹞69号)168.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1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170.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1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172.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02﹞53号)173.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174. 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04﹞71号)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176. 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7﹞30号)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178.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179.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180.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18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18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1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03﹞90号)18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18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09﹞3号)18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18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9﹞294号)188. 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1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190.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19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1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19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1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7﹞45号)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2.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3.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4. 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5. 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6.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7. 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8. 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9.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10. 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11.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12.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13. 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14. 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15.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16. 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17. 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18. 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19. 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4.28
•【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5.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5年第8号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和《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有关规定,现对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见附件1-3)、允许临床使用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稀有蛇类原材料的定点医院(见附件4)以及2015版“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见附件5)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 生产、销售含天然麝香成分中成药的企业及其产品名称
2. 生产象皮粉的企业名称
3. 销售野生动物相关制品的企业及其产品名称
4. 允许临床使用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原材料的定点医院
5. 2015版“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国家林业局
2015年4月28日。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02•【文号】林护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管理,防止野生动物资源过量消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决定,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产品、制成品及衍生物开展标记试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业)厅(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尽快组织对辖区内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生产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明的,为合法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主体。

(二)对于“无证无照”的,应当予以取缔;对于“有照无证”或“有证无照”的,应限期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清理整顿工作须于2003年4月30日前完成。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09.17•【文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工作的通知各直属单位:2013年4月,根据国管局等五部门的部署,总局印发了《体育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通知〉的通知》(体经字〔2013〕129号),在总局系统开展了“特供”“专供”等标识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有关要求,绝大多数单位能够严格执行通知规定,认真开展自查、清理和上报工作,但也存在一些单位对规定理解不准确、执行不严格、漏报等问题。

为进一步严明规定,严肃认真地做好清理整顿“特供”、“专供”等标识工作,规范总局各直属单位市场开发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家有关部门开展此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法纪意识,严格执行《体育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通知〉的通知》(体经字〔2013〕129号)规定,在各类市场开发、采购等活动中做到令行禁止。

本次清理工作的范围包括总局各直属单位;本次清理工作涉及的标识包括“特供”、“专供”以及“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

二、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即再次开展市场开发情况清理整顿工作,认真填写《清理整顿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情况统计表》(附件一,电子版请于总局网站-经济司-通知公告中下载),于9月30日前将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报送总局。

总局将对各单位报送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对因虚报、瞒报、漏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公司办公区域卫生整治通知

公司办公区域卫生整治通知

公司办公区域卫生整治通知
尊敬的各位同事:
为了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提高公司形象和员工工作效率,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现对公司办公区域卫生进行整治。

具体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即日起至下月底,共计一个月时间进行卫生整治。

二、整治内容
办公桌面整理:请各位同事将办公桌面上的文件、文具等物品分类整理,保持干净整洁。

垃圾分类处理:严格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垃圾分类,保持垃圾桶周围清洁无异味。

办公区域清洁:定期擦拭办公桌、椅子、门把手等易污染物品,保持办公区域干净整洁。

厨房卫生:加强厨房卫生管理,做到定期清洗厨房设备、餐具,并注意垃圾及时清理。

公共区域清扫:定期对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扫,保持通道畅通无障碍。

绿化环境维护:爱护公司绿化植物,不随意乱扔烟蒂或垃圾,共同维护公司绿色环境。

三、整治要求
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好本部门卫生整治工作,确保每位员工参与其中。

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卫生管理制度,保持个人卫生和办公环境的整洁。

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物业管理人员,共同解决。

对于不遵守卫生管理规定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四、奖惩措施
对于表现突出的部门将给予奖励,并在公司内部进行表彰。

对于长期不重视卫生整治、影响公司形象的部门或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希望全体员工积极配合公司卫生整治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墨。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打造一个更加美好的工作环境!
特此通知。

公司领导班子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通知办公室年度物品清理

通知办公室年度物品清理

通知办公室年度物品清理尊敬的全体员工:根据公司的年度整顿计划,为了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与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办公室将进行年度物品清理。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时间及地点本次办公室年度物品清理将于XX年XX月XX日上午9点正式开始。

清理地点为办公室各区域和公共区域。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1. 办公桌和柜子:请员工清理自己的办公桌和柜子,归整文件并清理多余文件,清除过期的文件和办公用品。

2. 摆设和装饰品:请员工自行清理办公桌上的摆设和装饰品,如有需要更换或补充的,请提前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 电子设备:请员工检查个人电脑、打印机和其他办公设备的使用情况,如有需要维修或更换的,请及时向行政部门报告。

4. 公共区域:请员工共同清理公共区域,保持干净整洁。

包括会议室、休息室、洗手间等。

三、清理流程和注意事项1. 分类整理:在清理过程中,请员工将物品分为保留、归档、报废或捐赠等不同的分类。

标记好每个物品的状态,以便统一整理和处理。

2. 清理顺序:请员工按照部门和区域顺序进行物品清理,确保清理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其他同事的正常工作。

3. 整理标记:清理过程中,请员工将已整理好的物品加上标签,并在标签上注明所属部门和归属人的姓名,以便日后追查或归还使用。

4. 合理利用:对于仍然可使用的办公用品和设备,请尽量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和过度购置。

对于闲置的物品,可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重新分配或存放。

5. 保密措施:在清理过程中,如涉及到公司的机密文件或敏感信息,请员工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外泄。

四、清理成果和检查1. 清理成果:所清理整理好的物品和空间,需经过所属部门负责人的核实确认。

行政部门将对清理工作进行汇总和记录。

2. 检查要求:在清理工作完成后,行政部门将组织检查对每个区域进行抽查,确保清理工作符合要求和标准。

五、清理后的整改和改进根据本次清理情况,行政部门将总结和提出相关整改和改进意见,促进办公环境的规范和得到员工的进一步支持与配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本市道路上指示牌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本市道路上指示牌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本市道路上指示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沪府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本市道路上指示牌的通告(沪府发〔2009〕3号)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对本市道路上指示牌(指除公益性指示牌以外,由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独立杆牌或者依附其他立杆、构筑物设置,用图形、符号、文字或者其组合指示特定单位的方向、距离的非道路交通标志)采取如下管理措施:一、本市道路、公路以及公共绿地范围内禁止设置指示牌。

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分别自行拆除擅自设置的指示牌;逾期不拆除的,分别由下列单位予以拆除:(一)在市管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设置的,由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或者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拆除;(二)在公共绿地和区(县)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由区(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拆除;(三)在区(县)管公路上设置的,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拆除。

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道路交通标志,应当参照本通告进行清理。

设置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不符合标准的道路交通标志;逾期未调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拆除。

三、公益性指示牌的设置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制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药清理整顿月”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药清理整顿月”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药清理整顿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鲁农药字[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药清理整顿月”活动的通知(鲁农药字〔2010〕10号)各市农业局(农委):按照农业部农药管理“六项新规”要求,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印制。

到今年7月1日,2年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为切实加强农药监管工作,确保市场上的农药产品符合新规定,省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农药清理整顿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清理违规产品,整顿经营秩序”。

二、活动时间2010年6月1日至30日。

三、活动目的通过开展“农药清理整顿月”活动,对市场上2008年7月1日后生产的过渡期内的农药产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增强广大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法制意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活动内容(一)开展“农药清理整顿月”宣传咨询活动。

6月1日起,各市农药管理机构要组织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明白纸、贴标语、挂横幅等方式,大力开展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宣传咨询活动,营造“农药清理整顿月”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并对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有条件的地方要对农药经营实行许可或备案制度,对限用及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或农药生产厂家委托经营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

(三)对经营单位经营的所有农药产品,要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特别是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要求必须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不得标注商品名、不得标注总代理、不得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号)-民发[1999]6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号)-民发[1999]6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号)正文:----------------------------------------------------------------------------------------------------------------------------------------------------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99]6号1999年7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民政部和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正在进行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1999年10月25日以前,社会团体必须重新登记,未办理重新登记的不得再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抓紧对所管辖的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的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审定标准仍依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函[1998]13号)的规定。

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因职能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提出不再继续承担某个社会团体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应寻找新的与之业务相适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必要时,原业务主管单位可协助社会团体寻找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手续并妥善办理移交事宜后,原业务主管单位方可与该社会团体脱离业务主管关系。

三、有的业务主管单位虽然提出不再继续承担某个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但如果该社会团体暂时找不到与自己相适应的新的业务主管单位,那么原业务主管单位应该继续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不得将其推向社会。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2•【字号】衡政办函[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函〔20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关于清理规范各类地名及标志的实施方案为规范全市各类地名及标志,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解决目前全市地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自2010年3月至2010年9月,对各类地名及标志进行清理规范,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目标清理规范地名及标志的主要任务目标是:纠正和规范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各类地名,完善各类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手续;清理和纠正用外文译写地名通名、因街路名称和门牌号变更已经作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自行设置的非法地名标志,全面完成城乡村标、街巷楼院门牌等各类地名标志设置;完成市、县政府驻地的地名专项规划和县级以上区划地名网站建设,实现地名及地名标志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城乡文化品位和地名公共服务能力。

二、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3月)1、召开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开展对各类违章地名及标志进行清理规范工作。

2、市级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整或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以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局、城市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旅游局、法制办、档案局、邮政局、卫生局为成员的地名委员会,开发区、衡水湖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

卫生整改通知书

卫生整改通知书

卫生整改通知书茶楼承包人:为作好2007年春节期间的游客接待准备工作,2月12日下午我们对山庄各个区域进行了卫生大检查,检查到贵处的整体卫生工作有待进一步改善,为更好地迎接2007年春节期间的旅游黄金周服务接待工作和卫生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请配合做好节前卫生工作,并对以下卫生情况抓紧进行整改:1、清理门口顶部和过道天花板蜘蛛网。

2、整理好楼梯下清扫工具,合理放置到工作间。

3、请对大门玻璃、茶室窗玻璃和窗台进行清洁。

4、保持对客服务区域整齐清洁度。

谢谢合作!雁荡山山庄办公室2007年2月13日卫生整改通知书棋牌室承包人:为作好2007年春节期间的游客接待准备工作,2月12日下午我们对山庄各个区域进行了卫生大检查,检查到贵处的整体卫生工作有待进一步改善,为更好地迎接2007年春节期间的旅游黄金周服务接待工作和卫生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请配合做好节前卫生工作,并对以下卫生情况抓紧进行整改:1、清理过道天花板蜘蛛网,擦洗楼梯扶手,请勿将拖把晾在栏杆上一则不雅二则会损害栏杆。

2、棋牌室通往三号楼的门玻璃脏,需要及时清洗。

3、做好棋牌室内的细卫生。

4、保持对客服务区域整齐清洁度。

谢谢合作!雁荡山山庄办公室2007年2月13日篇二:环境卫生整改通知书环境卫生整改通知书编号::为促使农村面貌的整体提升,按新市区要求,对国、省道和城市环线两侧的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清理,杜绝乱堆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店外经营等“脏乱差”现象。

接此通知后,请你单位务必于2013年6月日前,对你单位周边及至公路中心线的范围内进行全面整改,并实行“门前三包”,做到环境干净整洁,车辆停放有序。

如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乡政府将勒令停业整顿,且在环境卫生未达标前,不得开张营业。

本次集中整治完成后,如再发现你单位范围内有随意堆放生活垃圾,污水乱流以及店外经营现象,将征收500元的卫生保洁费。

特此通知。

xxx人民政府(公章) 2013年6月日签收人:2013年6月日“门前三包”是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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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管理,防止野生动物资源过量消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产品、制成品及衍生物开展标记试点。

根据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各市林业局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生产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时提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明的,为合法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主体。

(二)对于“无证无照”的,应当予以取缔;对于“有照无证”或“有证无照”的,应限期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清理整顿工作须于2003年4月30日前完成。

自2003年5月1日起,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继续从事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其制品活动的,由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其制品名实不符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
对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明示其制品含有野生动物成分,或制品名称中明确使用了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称谓,但生产单位称该制品不含野生动物成分的,应责成其于2003年3月1日前对有关产品说明、广告予以纠正或变更制品名称,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因实际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制品名称变更的,应在产品包装说明中明确注明“不含野生动物成分”的字样。

对2003年5月1日后仍未变更或未按要求提出变更申请的,由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产品或虚假广告进行查处。

三、对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的制品开展标记试点
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开始采用统一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对选定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试点、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标记。

该标识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与野生动物制品运输、销售证明具有同等效力,野生动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运输(托运)、销售使用有该标识标记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不再申办运输、销售审批手续。

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对专用标识的有无或真伪可提交有关机构进行认定。

有关标识的技术服务及管理由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发展中心承担,标识真伪鉴定由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检测中心承担。

任何单位或个人仿制、伪造统一标识或对其它制品进行标记的,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鉴于陆生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大规模标记在我国尚属首次,国家林业局在我省选定烟台张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鞭酒”、“三鞭丸”进行先期标记试点。

自2003年5月1日起,试点企业生产的“三鞭酒”、“三鞭丸”,均应是经过标记的产品,未经标记的产品按非法利用野生动物产品予以查处。

其它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生产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提报试点申请,由省林业局上报国家林业局统一安排。

待标记工作的各项条件成熟后,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全面推行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标记制度。

各市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清理整顿和标记试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档案,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采用各种有效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动配合,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制品,并加强对非法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等违法现象的打击力度,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市林业局要将清理整顿情况和《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表》上报省林业局。

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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