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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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公(冀)行罚决字
〔2021〕015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15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300000
【处罚日期】2021.11.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冀州区(原冀州市)
【处罚对象】崔**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05 13:56:44
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公(冀)行罚决字〔2021〕0157号
被处罚人崔**,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市***镇**村***号。
现查明:2021年02月08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冀**迎宾大街南关土产日杂商店非法存储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录像、询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冀州区公安局送冀州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公安局或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公安局冀州镇派出所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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