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与代销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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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与代销合同的区别
未知作者:上海合同律师时间:2015-08-03
提示:买卖合同与代销合同的区别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代销合同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买卖合同另一方则是以获得货物为目的,而代销合同的另一方以获得劳务报酬为目的.
【案情】
2010年5月,某纺织公司与尹某签订协议,约定尹某为某纺织公司产品在上海地区的销售代理,约定了销售提成方式.同年8月,纺织公司在尹某的联系下发货布料2000匹到上海站,欲销给某贸易公司.由于种种原因,贸易公司最终未购买该批布料.
纺织公司在发货后,将提货单交予尹某,尹某出具了收条及欠条1份.后尹某又联系了几家单位均嫌价格太高,布料无法出手.2011年1月,纺织公司向尹某发电子邮件表示:同意按总价12万元结算货款,但要求一次性付款,并许给尹某好处费2万元.2011年3月尹某回复纺织公司,称布料实在无法出手,要求纺织公司来上海自行处理.
2011年5月,货运站依法对存余货物作无主处理.纺织公司遂将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尹某立即给付货款12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纺织公司与尹某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代销合同关系,即委托销售关系.从买卖合同、代销合同的差别有以下两点: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代销合同的所有权并不发
生转移.2、两种合同中一方都是以出售产品为目的,而代销合同的另一方以获得劳务报酬为目的,买卖合同另一方则是以获得货物为目的,两种合同签订的目的有所不同.
就本案而言,布料虽然已发往上海站,但布料的所有人仍是纺织公司并未转移给尹某,尹某没有货物的处分权;另纺织公司在致函尹某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表示12万元出售货物并给予尹某好处费2万元,
这表示尹某行为的目的是获得劳动报酬.
可见,纺织公司与尹某之间是代销关系,并非买卖关系,纺织公司是委托人,尹某是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因此,纺织公司无权要求尹某给付货款.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一致认可,双方原存在代销合同关系.2001年9月被告出具欠条后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所联系的厂家嫌价格高,即
征求原告意见.原告发传真同意降价,并给被告留2万元作劳务费.当货销不出后,被告告知原告,要求原告派人处理.综上,可以认定原、
被告之间存在代销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作为货主经过
被告通知以及货运站的多次通知未及时至货运站处理,所托运货物被货运站依法处理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代销人被告给
付货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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