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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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
侵权责任法关于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项目,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是吸收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此后最高法院就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称: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根据此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单独列项,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名义主张,即把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规定计算出来,归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项目中。

单纯民事案件不存在障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和处理即可。

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现了障碍,因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的范畴,根据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不可以受理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文试析如下: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性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这样说:被扶养人生活费即是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
(一)法定义务性
被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对被扶养人的扶养是被害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婚姻法规定,下列人员之间存在法定扶养义务:
1、夫妻扶养的义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父母子女扶养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祖孙扶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4、兄弟姐妹扶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物质性(或经济性)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被扶养人赖以生活的物质基础,通常以实物或金钱的方式给付,诉讼案件绝对多数以金钱方式给
付,被扶养人再用金钱购买生活资料。

因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具有物质性或经济性。

(三)补充性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从此可以看出,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一定满足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需要,大体上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因而具有补充性质。

(四)时限行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条件性
被扶养人或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且是法定被害人有扶养义务的。

不能满足这些条件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主张就不能得到支持。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意义:
1、有利于树立社会主义的良好的道德风尚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亲属间有法定的扶养
义务,通过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充分体现亲属间的亲情和人文关怀。

树立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从而为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打下基础。

2、有利于社会稳定
被扶养的人或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通过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使得这部分人的生活有所保障,从而维护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3、有利于法定义务的实现
亲属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通过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因扶养义务人劳动能力的缺失或死亡,导致被扶养人生活无着落。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被害人法定义务的体现,是被扶养人赖以生活的物质基础。

它不具有精神损害的特征,不是精神的补偿。

根据《刑诉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属于精神损失的范畴,如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而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那么,是否意味着被扶养人生活费就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呢?
回答是否定的。

理由如下:
1、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法律之所以为亲属间设定了义务,是因为让需要被人扶养的人有生活保障,同时也是亲情关系的体现,社会伦理道德的体现。

应尽义务而不尽,将受到法律追究。

根据法理通说,权利可以放弃,法定义务不允许选择履行或放弃,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必须履行。

2、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能落空
被害人因残疾或死亡不能全部或不能尽扶养义务,以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方式使得被扶养人享受到应该享有的权利。

而这部分扶养能力的缺失,是由侵害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理应由其赔偿。

单纯民事案件,由于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了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从而使被扶养人得到了生活费的赔偿。

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若因为不受理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又是计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会导致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排除在外,是不公平的。

3、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是精神损害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被害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是被扶养人生活的基本保障,具有物质性,而非是精神方面的慰藉。

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范畴,因而应允许提起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附带民事诉讼。

三、结论
在被害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其扶养义务的缺失应当由侵害人加以弥补赔偿。

无论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都应当计算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

那种借口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不是刑事附带民事受理的范围,而被扶养人生活费又计入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一并不予受理的观点是机械的、教条的、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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