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博士后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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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博⼠后常见问题
中⼭⼤学博⼠后常见问题⾃助问答(FAQ)
Part 1 关于流动站建设
1. 什么是博⼠后科研流动站?什么是博⼠后科研⼯作站?什么是博⼠后流动站科研基
地?
答:博⼠后科研流动站是指在⾼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授予权的⼀级学科内,经国家⼈事部和全国博⼠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后研究⼈员的组织。
博⼠后科研⼯作站是指具备独⽴法⼈资格的企业等机构,经国家⼈事部批准可以招收博⼠后研究⼈员的组织。
博⼠后流动站科研基地是指经学校批准,在企业、科研⽣产型事业单位建⽴,依托我校各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后的组织。
2. 学校对博⼠后合作导师的学术⽔平、科研能⼒、创新精神等⽅⾯有什么要求?
答:招收博⼠后的合作导师原则上为在职的博⼠⽣导师。
学校在博⼠后指标的分配上优先考虑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获得者等⾼层次优秀⼈才以及承担国家重⼤、重点项⽬等的⾼⽔平科研团队和研究领域的需要。
博⼠后流动站科研基地的导师应具有解决国家科技发展、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的科研能⼒和创新精神。
3. 中⼭⼤学博⼠后流动站的学术氛围如何?
答:中⼭⼤学地处南海之滨,珠江之畔,是⼀所有着优良办学传统的综合性⼤学,学校名家⼤师荟萃,熏陶着⼀代代莘莘学⼦。
中⼭⼤学也是我国最早建⽴流动站的⾼校之⼀,流动站传承创新了以开放、务实为特征的⼤学⽂化,经过⼆⼗多年的努⼒形成了长久的发展态势,⽬前已有30个流动站(中国语⾔⽂学、历史学、哲学、⼯商管理、公共管理、数学、物理学、化学、⽣物学、环境科学与⼯程、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地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论经济学、⼒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学、海洋科学、⼝腔医学、外国语⾔⽂学、药学、公共卫⽣与预防医学、政治学、⼼理学、信息与通信⼯程、应⽤经济学、⼤⽓科学、光学⼯程、材料科学与⼯程)。
各流动站学术⽓氛浓厚,对博⼠后坚持“在培养中使⽤,在使⽤中培养”原则,定期举办学术活动,⽀持博⼠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为博⼠后营造严谨务实、创新求真的学习和⼯作氛围。
4. 学校为博⼠后提供哪些综合能⼒的培训?
答:学校每年都会为博⼠后提供各种形式的培训,⽐如:组织进站博⼠后参加新教职⼯岗前培训,以利于博⼠后全⾯地了解我校的光荣历史,了解学校的发展与现状,学习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尽快适应新的⼯作环境;博⼠后联谊会不定期举办各种业务参观学习活动,组织博⼠后到各实验室、中⼼等考察学习;积极组织博⼠后参加东莞、佛⼭、惠州科技⾏等活动。
Part 2 关于博⼠后⼈员的招收
1. 博⼠后申请资格和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申请⼈必须具有博⼠学位,品学兼优,⾝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5岁,博⼠毕业不
超过两年,具备⼀定的学术⽔平、业务能⼒和较强的科研能⼒。
学校各院系还会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制订本学科博⼠后申请⼈应具备的学术⽔平和业务能⼒的基本条件。
2. 博⼠后的招收类型有哪些?
答:博⼠后的招收类型主要包括(1)流动站⾃主招收;(2)⼯作站⾃主招收;(3)流动站与⼯作站(科研基地)联合招收;(4)留学回国博⼠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学位后回国从事博⼠后研究的⼈员,在⾹港、澳门、台湾的⼤学取得博⼠学位的不属于留学回国⼈员;以单位外派培训⾝份出国学习的⼈员不属于留学⼈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转读学位,若未经派出单位同意,申请回国从事博⼠后研究⼯作不按留学⼈员⾝份对待。
留学⼈员回国后,若已由教育部留学⼈员服务中⼼或⼈事部专业技
术⼈员管理司留学⽣处重新安排⼯作或已回单位报到的,不能以留学⼈员⾝份申请从事博⼠后研究⼯作),。
可以⾃主选择设站学科或具有开展博⼠后研究条件的⾮设站学科从事博⼠后研究⼯作,其⽇常经费由政府资助;(5)外籍博⼠后;(6)项⽬博⼠后,指经中国博⼠后科学基⾦会批准,依托国家重⼤科研项⽬的⾮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后,其各项经费由项⽬经费承担。
⽬前,校本部的各招收类型博⼠后按照培养⽬的的不同还分为科研博⼠后和师资博⼠后两⼤类。
3. 在职⼈员是否可以申请从事博⼠后研究?
答:根据有关规定,在职⼈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后研究⼯作。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作⼈员以及具有现役军⼈⾝份的⼈员申请从事博⼠后研究⼯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后研究⼯作的证明材料,并应同时将⾏政、组织、⼯资等各种关系迁移⾄学校。
4. 是否可以申请在原博⼠毕业学科继续从事博⼠后研究⼯作?
答:除经国家⼈事部博⼠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不得进⼊授予其博⼠学位的单位同⼀个⼀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后研究⼯作。
假设A博⼠毕业于B⼤学的C⼀级学科,那么A博⼠就不能申请在B⼤学的C⼀级学科从事博⼠后研究⼯作,但是他可以申请在B⼤学的其他⼀级学科流动站或其他⼤学的C⼀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后研究。
5. 学校⼀般在哪些时候受理博⼠后申请?
答:学校每年分批集中办理博⼠后进站⼿续。
各院、系在每年3⽉15⽇,6⽉15⽇,9⽉15⽇,12⽉15⽇前将所需申请材料交学校⼈事处博管办,按程序审批后,于当年4⽉、7⽉、10⽉、第⼆年1⽉办理进站⼿续。
留学回国、外籍、企业、基地博⼠后招收可以不受规定时间的限制。
6. 博⼠后申请都有哪些程序?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可以在我校博⼠后之家⽹站上的“进站指南”专栏了解到进站申请程序和材料递交的详细信息。
(/doc/03ec457e5acfa1c7aa00cca6.html /PostDoctor/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94)
7. 经批准进站后如何处理户⼝、档案等事项?
答:(1)关于户⼝:博⼠后⼈员进站报到后,可以申请将本⼈户⼝落⼊学校的常住户⼝(也可不迁户⼝),申请⼈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注明是否需要办理落户⼿续。
办理落户⼿续时,需凭本⼈户⼝(⾃⾏携带)、⼴东省⼈事厅开具的户⼝《准予迁⼊证明》和⼴东省
⼈事厅致⼴州市公安局的介绍信(进站报到在学校博管办领取)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部门办理相关⼿续。
(2)关于档案:根据有关规定,不论是统招统分毕业⽣,还是在职、定向或委培毕业⽣,经批准办理进站⼿续时,均应同时将⾏政、组织、⼯资等各种关系迁移⾄学校。
8、毕业后⼀段时间内暂⽆⼯作单位的⼈员进⾏博⼠后申请应该有哪⾥出具⾝份证明?
答:应有档案所在地出具证明,并填写《博⼠后进站审核表》第⼀栏。
⽐如,档案在⼈才交流中⼼的由⼈才交流中⼼出具⾝份证明,当前⾝份为“其他”;如果办理暂缓就业,档案在学校的,可由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或就业指导中⼼出具证明,当前⾝份为“统招统分”。
Part 3 关于博⼠后⼈员的管理
1. 博⼠后在站⼯作时间是多长?
答:博⼠后在站⼯作期限为24个⽉。
如博⼠后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经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
如确因科研需要推迟出站者,须经学校批准,⼀般延期不超过⼀年。
申请延期三个⽉以上的,必须增加⼯作量,并在申请书中注
明具体的⼯作内容和要求。
延长期间的各项费⽤由所在单位⽀付,住房报校房地产管理处审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
⼯作期满后确有需要的可转到另⼀个流动站或⼯作站从事博⼠后研究⼯作。
博⼠后⼈员从事博⼠后研究⼯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2. 博⼠后进站后有哪些常规的⼯作要求?
答:博⼠后进站两个⽉内应该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进⾏开题报告;每学期⾄少要做⼀次学术报告;博⼠后进站满⼀年需填写《中⼭⼤学博⼠后中期考核表》,由博⼠后指导⼩组进⾏中期考核会评,考核主要对照聘⽤协议书检查⼯作进展情况并对思想品德、学术作风等⽅⾯的表现进⾏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 博⼠后出站考核的最低要求是什么?
答:学校制定博⼠后出站考核的最低⼯作任务要求,各个院系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博⼠后⼯作业绩基本条件。
学校的基本要求原则如下:(1)理⼯医科:在站两年期间在SCI/EI/CSSCI发表(或录⽤)论⽂不少于 1 篇/或在国内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总数不少于 3 篇(对于从事应⽤研究为主的博⼠后,对论⽂要求可⽤申请专利数代替、对主要以设计应⽤研究为主的博⼠后,对论⽂要求可⽤设计作品数代替);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的课题 1 项/或独⽴承担并完成横向课题 2 项以上/或与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并基本完成横向课题 2 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1 项/或获得专利1 项以上/或其它。
(以上论著、成果均要求丙⽅为第⼀作者、中⼭⼤学为第⼀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
(2)⽂科:在站两年期间在国内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总数不少于 3 篇/或独⽴撰写并正式出版⾼⽔平学术专著 1 部及在国内本学科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 1 篇;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的课题是 1 项/或独⽴承担并完成横向课题 2 项以上/或与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并基本完成横向课题 2 项/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1 项/或获得专利 1 项以上/或其它。
(以上论著、成果均要求丙⽅为第⼀作者、中⼭⼤学为第⼀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
4. 博⼠后研究成果的权益归属问题有何规定?
答:(1)博⼠后在站期间的科研⼯作、科研成果等属中⼭⼤学所有。
博⼠后在站期间,利⽤中⼭⼤学(含院系)所获得的科研基⾦、实验场所、仪器设备等研究条件完成课题所取得的全部研究成果(含滞后发表的成果)所有权为学校所有,第⼀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必须是“中⼭⼤学”。
博⼠后出站到外单位后,利⽤中⼭⼤学的研究条件所获得的全部研究成果,第⼀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必须是“中⼭⼤学”。
(2)企业、基地博⼠后研究成果的归属问题还有如下规定:
①丙⽅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属职务研究成果,如任何⼀⽅欲将该成果申报成果奖励或申请专利,须经其他⽅同意⽅可进⾏,原则上应由甲⼄双⽅作为共同申请⼈申报成果奖励或提出专利申请;如发表论⽂或进⾏相关学术交流,须事先征得⼄⽅同意,在不泄露⼄⽅应⽤技术机密的情况下,丙⽅可公开发表有关论⽂、进⾏学术交流,发表的论⽂应注明甲⼄双⽅单位;如博⼠后的研究项⽬是由甲⼄双⽅共同合作完成,或是甲⽅对于⼄⽅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双⽅应另⾏订⽴协议,其研究成果归属及分享办法以双⽅另⾏订⽴的协议为准。
②因科研课题的需要,各⾃向对⽅提供的未公开的、或在提供之前已告知不能向第三⽅提供的与本课题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等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所有或合法拥有的任何计算机程序、代码、算法、公式、过程、观念、图表、照⽚、制图、设计、产品、样品、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论是否获得专利)、技术秘密、版权、商标、产品研发计划、预测、策略、规范、实际或潜在商业活动的信息、客户与供应商名单、财务事项、市场营销计划等技术、商务上的信息等。
未经提供⽅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
③因课题的需要,各⾃向对⽅提供的相关信息,不构成向对⽅授予任何关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为。
④在课题执⾏过程中,各⽅应对课题执⾏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按下列⽅式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A. 根据课题任务分⼯,在各⽅的⼯作范围内独⽴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独⾃所有。
⼀⽅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其他各⽅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B. 在课题执⾏过程中,由各⽅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共有。
⼀⽅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共同申请。
合作各⽅中有⼀⽅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或其他各⽅不得申请专利。
C. 由各⽅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均有独⾃使⽤的权利。
未经其他各⽅同意,任何⼀⽅不得向第三⽅转让技术秘密。
D. 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精神权利,如⾝份权、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等荣誉权归完成⽅共有。
E. 各⽅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专利技术⽽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各⽅共享。
收益共享⽅式应在⾏为实施前
另⾏约定。
5. 在站博⼠后能否出国交流?
答:根据国家和⼴东省的有关规定,博⼠后因为科研⼯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不得超过3个⽉。
进站后和出站前的两个⽉内⼀般不受理出国申请。
6.对请假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等)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
请假⼀周⾄⼀个⽉内,必须经院系和合作导师共同审批,报学校博管办备案;请假⼀⾄三个⽉,必须报经学校博管办审批。
7. 期满出站后,户⼝如何办理?
答:博⼠后期满出站后,可同时办理本⼈及配偶和未成年⼦⼥的户⼝迁出和落户⼿续。
需要办理本⼈或配偶和未成年⼦⼥户⼝迁移的,应及时向学校博管办提出,申请配偶和未成年⼦⼥户⼝迁移的还应提交配偶的⾝份证、结婚证以及⼦⼥的户⼝本、⾝份证(或独⽣⼦⼥证、出⽣证明)。
凭⼈事厅的介绍信(到博管办领取)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迁出和落户⼿续。
8.出站后博⼠后证书的领取有哪些要求?
答:博⼠后出站考核合格以上的,可在博⼠后之家⽹站上下载、填写《博⼠后证书申领审核表》,凭本⼈在站期间为第⼀作者、中⼭⼤学为第⼀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发表的论⽂及基⾦证明等材料经院系和合作导师审核同意后到学校博管办领取博⼠后证书。
证书由中国博⼠后科学基⾦会统⼀制作,⼀般半年发放⼀次。
9. 什么情况下会被要求退站?退站后有何影响?
答: 因各种原因致使聘⽤协议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单⽅⾯解除)的,在协议正式解除后由学校发⽂对博⼠后按退站处理。
(协议解除的情形在第七部分详细说明)退站博⼠后不再享受博⼠后待遇,⼈事关系转⼴东省⼈才交流中⼼。
如在站期间因个⼈⾏为对学校造成损失或其他影响者,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退站者赔偿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Part 4 关于博⼠后待遇
1. 博⼠后⼯资福利待遇是否实⾏统⼀标准?
答:校本部(含基础医学)博⼠后的⼯资福利待遇由学校制定统⼀标准;附属医院博⼠后的⼯资福利待遇由各医院制定;企业、基地博⼠后的⼯资福利待遇由企业、基地制定,协商解决。
(以下⼏条都是关于校本部科研博⼠后待遇,师资博⼠后待遇详见第六部分)
2. 中⼭⼤学科研博⼠后的薪酬待遇如何?
答:(1)实⾏统⼀⽉薪制,学校提供每⽉5080元的薪酬(应发数)。
合作导师根据博⼠后的⼯作业绩为博⼠后提供适当的岗位津贴。
薪酬从到校报到⼯作之⽉开始起薪,⾄出站时⽌(不超过24个⽉);
(2)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含合格),每⼈每年发放年度奖5300元;
(3)年度⽇常公⽤经费为11000元,限⽤于博⼠后在站期间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论⽂版⾯费等。
3. 博⼠后在医疗⽅⾯享受哪些待遇?
答:医疗费从学校博⼠后专项经费中按每⼈每年300元标准统⼀划拨⾄学校公费医疗专户中。
4. 博⼠后到校后如何解决住房问题?
答:博⼠后进站报到后可向学校申请租住校内周转房,须与学校签订租住协议,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租住费⽤。
学校按中⼈房管…2007?5号⽂件标准向博⼠后提供住房补
贴,补贴期限为两年,从进站报到次⽉起计算,不满两年离站者,⾄离站当⽉截⽌。
5.年度⽇常公⽤经费如何使⽤?
答:年度⽇常公⽤经费在博⼠后进站后以经费本的形式发放,不能预⽀现⾦,需由导师签字、博管办审核后报帐⽀付。
6. 博⼠后未成年⼦⼥跟随流动如何解决⼊托⼊学问题?
答:按⼴东省及中⼭⼤学有关规定办理。
博⼠后⼦⼥⼊读中⼭⼤学附属学校(幼⼉园)按《中⼭⼤学教职⼯⼦⼥⼊读附属校(园)暂⾏办法》(附校…2006?1号)统⼀管理。
6. 博⼠后在站期间是否可以申请职称评定?
答:博⼠后在站期间可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建议:
(1)凡申请做第⼀站的博⼠后,被批准进站后,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经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对其科研能⼒、学术⽔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审核,达到条件和要求者可认定其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2)出站后留校博⼠后的职务聘任,按照学校职务聘任规程办理。
(3)出站后不留校的博⼠后,学校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学术⽔平、⼯作成果,按照学校相应职务的标准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建议。
Part5 关于基⾦申请
1. 博⼠后在站期间可以申请哪些基⾦?
答:博⼠后在站期间可以根据国家、省市等基⾦的管理办法申请中国博⼠后科学基⾦、国家⾃然科学基⾦、⼴东省⾃然科学基⾦等各类基⾦,具体信息详见博⼠后之家:
/doc/03ec457e5acfa1c7aa00cca6.html /PostDoctor/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47
2. 中国博⼠科学基⾦的申请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出台了《中国博⼠后科学基⾦资助规定》、《中国博⼠后科学基⾦⾯上资助实施办法》等⽂件,对中国博⼠后科学基⾦的资助形式、申报评审、使⽤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
Part 6 关于师资博⼠后
1. 什么是师资博⼠后?与科研博⼠后有什么区别?
答:师资博⼠后制度是将部分博⼠后纳⼊师资队伍管理的⼀种制度,其⽬的在于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加⼤青年⼈才队伍建设和培养的⼒度,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拓宽博⼠后培养渠道,提⾼博⼠后培养质量。
师资博⼠后与科研博⼠后在培养⽬标、⼯作任务要求和⼯资福利待遇上都有所区别。
2. 师资博⼠后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师资博⼠后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中⼭⼤学讲师聘任的基本要求和博⼠后申请资格。
3. 申请师资博⼠后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师资博⼠后申请要经过教师聘任和博⼠后申请两个程序,这两个程序可以同时进⾏。
申请⼈可以从学校⼈事处⽹页上了解到招聘的相关信息,联系有意向的合作导师和单位,并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申请材料,准备⾯试。
教师聘任结果经学校公⽰⽆异议、博⼠后申请经⼈事厅批准后,学校博管办会通知申请⼈办理进站报到⼿续。
4. 对师资博⼠后有哪些⼯作任务要求?
答:师资博⼠后在合作导师的指导下,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需要履⾏作为教师的其他职责:
(1)完成所确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2)承担院系安排的教学任务以及学校和院系分配的⼀定量的社会⼯作;
(3)在站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各项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5. 师资博⼠后的待遇如何?
答:(1)师资博⼠后的薪酬,除按照中⼭⼤学讲师三级岗的⼯资、福利待遇执⾏外,学校另外提供特别岗位津贴。
(2)合作导师为师资博⼠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科研⼯作条件。
(3)学校为师资博⼠后提供11000元/年的⽇常公⽤经费,⽤于学术研究。
(4)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含合格),每⼈每年发放年度奖5300元;
(5)住房、公费医疗、未成年⼦⼥⼊学⼊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待遇同科研博⼠后。
6. 师资博⼠后中期考核结果的作⽤是什么?
答:学校对师资博⼠后在站期间的研究能⼒、⼯作情况等⽅⾯进⾏考核。
师资博⼠后进站⼀年后经中期考核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学校将终⽌其师资博⼠后待遇,但考核结果合格以上(含合格)的经本⼈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到科研博⼠后岗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博⼠后管理有关规定作退站处理。
7. 师资博⼠后出站后能否留校⼯作?
答:师资博⼠后⼯作期满考核合格,可以根据学校岗位需求和条件应聘相应的岗位,也可以⾃主择业。
8. 师资博⼠后期满出站后若留校⼯作其教龄和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答:在校教龄⾃博⼠后进站之⽇算起,任职时间⾃受聘相应职务之⽇算起(获聘讲师职位者,其讲师任职时间从进站之⽇算起)。
Part 7 关于聘⽤协议
1.聘⽤协议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答:(1)协议签署各⽅协商⼀致,经学校博管办审核,可以变更协议的相关内容。
(2)协议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协议的相关内容。
(3)师资博⼠后中期考核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学校可以按照规定调整其岗位,并向其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协议作出相应的变更。
(4)协议确需变更的,由协议签署各⽅按照规定签订《聘⽤协议变更书》,以书⾯形式确定协议变更的内容。
2. 聘⽤协议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答:(1)协议签署各⽅经协商⼀致,经学校博管办审核,可以解除协议。
(2)博⼠后有下列情形之⼀的,院系和合作导师报经学校博管办同意,可以解除协议,对其作退站处理,并以书⾯形式通知博⼠后: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②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③⽆正当理由连续旷⼯⼗五天或⼀年内累计旷⼯⼀个⽉以上的;
④未经学校同意,擅⾃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个⽉的;
⑤违反⼯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重⼤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严重扰乱⼯作秩序,致使学校、院系或其他单位⼯作不能正常进⾏的;
⑦兼职从事博⼠后研究⼯作或弄虚作假获得进站资格的;
⑧患病或者⾮因⼯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安排的其他⼯作的;
⑨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者中期考核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不同意调整⼯作岗位的;
⑩不能履⾏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11)学风不正、有弄虚作假⾏为,严重违反规定的;
(12)⾃进站之⽇起两个⽉内合作导师和博⼠后双⽅对继续进⾏博⼠后研究⼯作有异议,经协调⽆效的。
(3)有下列情形的,博⼠后可以单⽅⾯解除协议,并以书⾯形式告知院系、合作导师和学校博管办:
学校未能按协议的约定⽀付薪酬或学校、合作导师未履⾏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的职责,情节严重的。
除上述情形外,博⼠后提出解除协议未能与院系、合作导师⽅协商⼀致的,博⼠后应当坚持正常⼯作,继续履⾏协议;3个⽉后再次提出解除协议仍未能协商⼀致的,即可单⽅⾯解除协议。
(4)协议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协议⽆法履⾏,经协议签署各⽅协商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致的,各⽅均可以单⽅⾯解除协议。
(5)协议解除后,博⼠后应当在1个⽉内办理⼈事档案转移⼿续。
逾期未办理的,其⼈事关系转回原单位或转往⼴东省⼈才交流中⼼。
(6)博⼠后在涉密岗位⼯作的,应当保守岗位秘密,解除协议后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员管理的规定。
(7)协议签署各⽅任何⼀⽅单⽅⾯变更或解除协议,必须以书⾯形式送达其他⽅通讯地址(以协议通讯地址为准)。
书⾯通知⼀经发出,7⽇内视为送达。
如有地址变更,须在变更情形发⽣⼀周内通知其他⽅,否则仍以协议通讯地址视为送达地址。
3. 聘⽤协议终⽌的情形有哪些?
答:(1)协议期限届满;
(2)协议签署各⽅约定的协议终⽌条件出现。
4. 因履⾏聘⽤协议发⽣争议时如何处理?
答:因履⾏聘⽤协议发⽣争议的,由协议签署各⽅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依法采取其他⽅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