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二虎与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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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虎与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
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陕04民终11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宇童魏永锋赵建辉
【审理法官】张宇童魏永锋赵建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二虎;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张二虎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二虎
【当事人-公司】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二虎
【被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张二虎起诉请求判令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张二虎与本院具有利害关系,张二虎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二虎起诉请求判令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张二虎与本院具有利害关系,张二虎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故张二虎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

原审法院以张二虎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与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为由驳回张二虎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至于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张二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待实体审理后(必要时追加相关当事人)判决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42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元,退还上诉人张二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4:55:2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二虎对被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诉讼,因原告张二虎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张二虎对被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二虎对被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174元(原告已预交),免于交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二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对他出示的证据不予采信,所作的民事裁定有失公允。

张二虎与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终115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二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1533K。

法定代表人:何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二虎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4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二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对他出示的证据不予采信,所作的民事裁定有失公允。

张二虎一审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4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误工费42200元、伙食补助费1800、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72196元、司法鉴定费2400元,合计164496元,减去被告已付的69500元,应再付94996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二虎对被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诉讼,因原告张二虎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张二虎对被告陕西
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的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二虎对被告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174元(原告已预交),免于交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二虎起诉请求判令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张二虎与本院具有利害关系,张二虎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故张二虎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

原审法院以张二虎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与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为由驳回张二虎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至于陕西创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张二虎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待实体审理后(必要时追加相关当事人)判决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民初42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4元,退还上诉人张二虎。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宇童
审判员魏永锋
审判员赵建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越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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