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木无害化处置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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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无害化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因疫木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疫木
疫木是指因病虫害、自然灾害等原因倒伏、枯死、受损或发生病变的树木及其残余部分。

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疫木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加强疫木无害化处置的监管和管理,确
保疫木无害化处理顺利进行;促进疫木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1、科学、可行、经济、实际、节能和环保。

2、分类处理,鼓励有害疫木资源化利用。

3、最大限度地实现疫木无害化减量化。

4、采取集中处置措施,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1、焚烧处置
将疫木经过初级加工后,用专业设备进行焚烧处理。

2、化学处理
采用化学方法将疫木进行处理。

3、物理处理
1、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制定操作规程,明确人员、设备、工艺要求等,并定期
进行检查和整改。

2、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在处置过程中要进行防火、防爆、防毒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3、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技能。

4、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进行分类存放,并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疫木资源化利用
1、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疫木资源化利用体系,利用疫木进行生物质能源、木材制品、建材等方面的加工利用。

2、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开展科技研发,提高疫木资源化利用水平和产品质量。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疫木资源化利用业务,创造更多的社会经济效益。

2、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要求保障安全,导致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并给予严厉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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