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及王建等4名环评工程师处理意见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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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及王建等4
名环评工程师处理意见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1.31
•【字号】皖环函[2018]171号
•【施行日期】2018.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及王建等4名环评
工程师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市环保局,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相关环评工程师进行处理。
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所涉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7年11月,“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督查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池州海螺水泥粉磨站位于升金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项目于2013年7月开工建设,其环评报告书由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国环评证甲字第2102号)编制并获池州市环保局批准,该报告书遗漏了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升金湖自然保护区。
二、处理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决定:鉴于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已于2016年6月注销环评资质,不再进行处罚,
现予以通报批评。
对《池州海螺220吨水泥粉磨站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王建予以限期整改十二个月,对编制人员姚炳银、朱森、周晓铁予以限期整改六个月处理。
三、相关要求
(一)各环评机构及编制主持人要引以为戒,认真查找不足,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切实提高环评工作水平、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保证环评文件质量。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环评机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的审查;发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低劣等问题,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省厅。
上述环评机构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我厅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