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2004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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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2004年城镇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4.11.29
•【字号】沪奉府[2004]106号
•【施行日期】2004.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奉贤区2004年城镇退役士兵安
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奉府[2004]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2004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奉贤区2004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区2004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就业工作,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和《奉贤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沪奉府[2003]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安置对象
(一)区安置部门安置对象:
1、转业士官;
2、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置对象:
服役期间农转非的退役士兵,按照沪奉府[2002]127号文件规定,由户口所在镇(开发区)负责安置。

优待金及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参照城镇义务兵执行。

二、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三、安置方式
(一)自谋职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沪府办(2004)56号《关于本市实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提倡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通过成立退役士兵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展指导服务等途径,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逐步向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同时按规定对本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补助的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双向选择
除自谋职业、复工、复职、复学以外,其他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双向选择。

区安置部门将拟定的参加双向选择的单位,报区政府审批,并以区政府文件下发到有关单位。

经双向选择,并与接收单位签订安置协议的,视为接收安置的对象。

(三)指令性安置
退役士兵未通过双向选择落实接收单位的,由政府实行一次性指令安置。

对荣
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政府予以优先安置。

退役士兵双向选择和政府指令性安置的单位,由区安置部门代表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统筹。

如接收单位确实难以安置,经区安置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有偿转移安置。

四、安置范围
本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五、安置指标分配原则
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为依据,下达安置指标。

100-500名的单位安置1名;500名以上单位安置2名。

安置比例用不足的,放到下一年度安置。

对100名以下的单位由区安置部门调配,轮流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培训
为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按照沪民安发(2003)3号文件精神,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内容,通过党校、职业技术学校等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引导教育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集中培训要达到100%,同时确保50%以上的退役士兵经过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一定的技能,发挥退役士兵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七、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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