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2020年修订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详解(三十七)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0年修订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详解(三十七)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
目录
一、表样
二、表单基本情况
三、政策要点
四、表单填报详解
五、表内、表间关系
六、填报案例
一、表样
二、表单基本情况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三、政策要点(实务操作五步法)
(一)分清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同时,5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注意:有五类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包括: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的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具体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三)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的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四)各分支机构按期季度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
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五)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情况,分摊应缴或应退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注意: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适用两次分配法: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分摊比例计算出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分摊比例分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四、表单填报情况
1.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1行的金额。
2.第2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29行的金额。
3.第3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表A100000第30行的金额。
4.第4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1-2+3行的金额。
5.第5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本年累计已预分并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第6+7+8+9行的合计金额。
6.第6行“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按照规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向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所在地按照项目收入的0.2%预分的所得税额。
7.第7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8行“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
9.第9行“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0.第10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已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
11.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本年度应补(退)的
所得税额,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第4-5行的余额。
12.第12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3.第13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后的金额。
14.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5.第15行“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后的金额。
16.第16行“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行的余额。
17.第17行“总机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第12+13+15+16行的合计金额。
五、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5行=第6+7+8+9行。
3.第11行=第4-5行。
4.第12行=第11行×总机构分摊比例。
5.第13行=第11行×财政集中分配比例。
6.第14行=第11行×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7.第15行=第11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
8.第16行=第2-3行。
9.第17行=第12+13+15+1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000第31行。
2.第2行=表A10000第29行。
3.第3行=表A10000第30行。
4.第5行=表A10000第32行。
5.第12+16行=表A10000第34行。
6.第13行=表A100000第35行。
7.第15行=表A10000第36行。
六、填报案例
【案例】湖北省某居民企业分别在湖南、河南和西部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A、B和C,C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总机构还设立了主体生产经营部门E,其账务能够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
2020年11月1日,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将分支机构B进行撤销。
2019年各分支机构财务情况单位:万元机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
A2000400800
B1500300500
C1000200300
E25005001000
合计700014002600
2020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万元。
同时,四季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41.5万元。
解析:
1、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汇算清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6000000(四季度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2415000)
2、分摊比例计算
A=0.35×2000/7000+0.35×400/1400+0.3×800/2600=0.2923
B=0.35×1500/7000+0.35×300/1400+0.3×500/2600=0.2077
C=0.35×1000/7000+0.35×200/1400+0.3×300/2600=0.1346
E=0.35×2500/7000+0.35×500/1400+0.3×1000/2600=0.3654
注: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10位,本案例为了简化处理,保留小数点后4位。
当年撤销的二级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20年11月1日撤销的分支机构B在2020年四季度不再参与分配,要重新计算2020年4季度和2020年汇算清缴的分配比例。
A=0.35×2000/5500+0.35×400/1100+0.3×800/2100=0.3688
C=0.35×1000/5500+0.35×200/1100+0.3×300/2100=0.1701
E=0.35×2500/5500+0.35×500/1100+0.3×1000/2100=0.4611
3、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缴纳税款情况
(1)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6000000×50%=8000000
A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6000000×50%×0.3688=2950400
C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6000000×50%×0.1701=1360800
E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6000000×50%×0.4611=3688800
(2)(第一次分配)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8000000×25%=2000000
A应纳税额=2950400×25%=737600
C应纳税额=1360800×15%=204120
E应纳税额=3688800×25%=922200
该企业应纳税额=2000000+737600+204120+922200=3863920
减免所得税额=1360800×10%=136080
(3)(第二次分配)再次划分不同地区应纳税款
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3863920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863920-2415000=1448920
总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税额=1448920×25%=362230
财政集中分配税额=1448920×25%=362230
A分摊税额=1448920×50%×0.3688=267180.85
C分摊税额=1448920×50%×0.1701=123230.65
E分摊税额=1448920×50%×0.4611=334048.51
注意: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1)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2)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其余2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退库,其中60%从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科目退付,40%从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下有关科目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