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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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
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规范移交程序,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维护购房者
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
建设移交管理工作。
第三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公园绿地、道路交通设施、供水供电气热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
第四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移交标准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和广州
市有关规定。
第五条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应义务,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的质量和移交的有效性。
第二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
第六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布局,
注重功能配套,提高服务水平。
第七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质量安全。
第八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与房地产项目的主体建设同时进行,确保与住宅区、商业区等其他功能区域同步建设。
第九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满足当地居民和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制定相应的建设方案和施工计划,明确工程范围、时间进度、责任分工等。
第三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
第十一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之前应当进
行验收、备案等程序。
第十三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提交相
关材料,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维护
保养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立维护资金,用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管理部门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
进行监测和评估,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由有关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被暂停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对于未经移交验收手续,私自使用未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
施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配套公共服务
设施,由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被暂停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广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配套公共服务设
施建设移交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